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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元年閏六月


  閏六月戊午朔,詔天下有能告殺人者,賞錢五萬。

  賜杭州學田五頃。

  己未,以東頭供奉官朱吉為內殿崇班,左侍禁田繼永為西頭供奉官,並與極邊差使。初,詔求嘗隸馬知節、曹瑋麾下者以名聞,至是得吉等拔用之。朔曆:景祐四年十月得殿直孫皓。實錄無之,今不取。

  辛酉,命翰林學士張觀、知制誥李淑宋祁編三館、秘閣書籍。仍命判館閣盛度、章得象、石中立、李仲容覆視之。

  壬戌,貸慶州蕃部米,戶一斛。

  權停登、萊二州科買上供物。

  甲子,泗州言淮、汴溢。

  乙丑,府州言趙元昊自正月後數入寇。詔並代部署司嚴兵備之。

  己巳,詔審官院,自今川、廣知縣毋得差有贓罪人。

  江南東路今年夏稅,聽民輸見錢,以久雨害稼也。

  常州言無錫縣大風髮屋。賜壓死者家三口以上錢三千,不及者半之。

  庚午,詔凡有營繕,使臣、人員、工匠並量與支賜,毋得輒求遷補。

  黎州言卭部川蠻乞歲貢方物京師。詔令五歲一入貢。

  壬申,詔乾元節度僧道及賜紫衣、師號,皆以一百人為額,仍令入內內侍省置簿拘轄之。

  徙益州路提點刑獄司廨舍於眉州。

  甲戌,賜知泗州、都官員外郎張夏敕書獎諭。時雨彌月不止,淮、汴溢,幾沒城,夏親帥丁夫捍禦,而城不壞,民賴以安故也。尋遷夏司封員外郎。明年七月,除江西漕。

  乙亥,毀天下無名額寺院。

  辛巳,詔比因饑饉,民有雇鬻妻子及遺棄幼稚而為人收養者,並聽從便。

  壬午,罷後苑作所用玳瑁、龜筒。先是,三司言後苑作市龜筒、玳瑁,有逾期不輸者。上曰:「前詔禁采龜筒,安可複市於民?其罷勿市,所造玳瑁器亦停。」從度支判官謝絳之言也。從絳言據本傳。

  絳又言:「內藏庫歲受鑄錢百余萬緡,而歲給左藏庫及三年一郊,度歲出九十萬緡,所餘無幾。請以天下所鑄錢,盡入三司十年,責以移用,使聚谷實邊,而茶鹽香礬之利悉歸京師,與夫滯積大盈,利害遠矣。又邇來用物滋侈,賜予過制,禁中須索,去年計為緡錢四十五萬,自今春至四月,已僅二十萬。比詔裁節費用,而有司移文,但求咸平、景德簿書,簿書不存則無所措置。臣以為不若推近及遠,遞考歲用而裁節之,不必咸平、景德為准也。」又言:「號令數變則虧體,利害偏聽則惑聰。請者務欲各行,而守者患於不一。請罷內降,凡詔令皆由中書、樞密院,然後施行。」

  甲申,詔:「禦試製科舉人,自今張幕次於殿廡,仍令大官給食。武舉人以別日試之。」時知制誥宋郊言:「賢良茂才等科,上所親策,乃與武舉人雜試,非所以待天下特起之士也。宜如故事,命有司設幄供飲膳。斥武舉人就別館。」詔從郊請。

  乙酉,前西京留守推官歐陽修為鎮南節度掌書記、館閣校勘,樞密使王曙所薦也。修,安福人,歐陽公,宋史作廬陵人,其文亦自稱廬陵歐陽修,此作安福人,非是。詢之裔孫。始,錢惟演留守西京,修及尹洙為官屬,皆有時名,惟演待之甚厚。修等遊飲無節,惟演去,曙繼至,數加戒敕,嘗厲色謂修等曰:「諸君知寇萊公晚年之禍乎?正以縱酒過度耳。」眾客皆唯唯,修獨起對曰:「以修聞之,寇公之禍,正以老而不知止耳。」曙默然,終不怒,更薦修及洙,置之館閣,議者賢之。修、洙得館職,據會要皆王曙所薦。或稱責歐陽修乃王曾,非也。錢惟演以明道二年九月去西京,曙即繼之,曙尋拜樞密使。景祐元年正月,王曾始為留守,度其至時,修已不在西京矣。今從本傳。然曙既死是年九月,洙初除館閣校勘,蓋曙先薦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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