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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元年九月


  九月丙寅,馮拯罷為武勝節度使、檢校太尉、兼侍中、判河南府,欽若守司徒、兼門下侍郎、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

  拯自還京,疾益甚。上遣使諭以亮陰不克問疾,賜白金五十兩,拯叩頭稱謝,五上表願罷相。於是遣使即臥內賜告及旌纛,又遣內司賓撫問。還,奏其家儉陋,被服甚質,太后賜以衾裯、錦綺屏。然拯平居自奉侈靡,顧禁中不知也。為相氣貌嚴重,宦者傳詔至中書,不延坐。工部尚書林特嘗詣第,累日不得通,白以諮事,使詣中書,既至,又遣堂吏謂之曰:「公事,何不自達朝廷?」卒不見,特大媿而去。

  欽若再入中書,謂平時百官敘進,皆有常法,為敘遷圖以獻,冀便省覽。然欽若亦不復能大用事如真宗時矣。同列往往駁議,欽若不堪,曰:「王子明在政府日,不爾也。」魯宗道曰:「王文正先朝重德,固非他人可企。公既執政平允,宗道安敢不服。」

  己巳,詔臣僚准詔所舉朝臣武臣為邊上知州,並令赴闕磨勘取旨,其有私罪會降差遣及資遣者罷之。

  京東、西路先配率塞河梢芟數千萬,期又峻急,民苦之。王欽若召自江寧,見其事,言於上曰:「方勸農,豈可常賦外複有追擾。」甲戌,詔州縣未得督發,別候旨。

  戊寅,詔輔臣於崇政殿西廡觀馮元講論語,並賜禦飛白書。

  辛巳,詔所舉官未改轉而坐贓者,舉主免劾。

  癸未,中書言:「近歲三司積下勾磨帳籍頗多,至有因循之失,而官物遂無所歸。欲令三部副使催督送司,以歲月為次,仍令舉判開拆司提舉,具每月逐部所磨帳籍以聞。」從之。

  減鳳翔府歲造船,以市木擾民也。

  賜滑州修河役卒緡錢。

  丁亥,詔諸路糴場以濫惡高估入官,許人陳告,百石者全給,百石以上予半,餘皆沒官。

  戊子,以度支副使、戶部員外郎王臻為賀契丹生辰使,內殿承制、閤門祗候慕容惟素副之;權戶部判官、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程琳為正旦使,右侍禁、閤門祗候丁保衡副之。時契丹主在幽州,朝廷以為疑,琳還,奏彼嘗虐用其民,恐叛不附,特以兵來厭伏耳。琳正傳誤以契丹在幽州為乾興元年,今改之。惟素,德豐子也。保衡,未見。

  庚寅,燕崇德殿。

  吏部流內銓請自今試判每道刑名,全者為通,七分以下為粗,三分以下為不。仍於卷首定詞理、書劄俱優為上,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詞理、書劄並稍優者為中,三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詞理、書劄俱次或低次、紕繆者為下,全無詞理者雖刑名通、書劄優併入中下。其超資、加階、循資、殿年,並如舊制。其判中下內,以二不一粗及詞理、書劄俱次、紕繆者,並注久闕官處。從之。

  是月,流內銓言:「判司、簿尉有闕七年以上者,令錄有闕三年以上者,幕職有闕一年以上者,蓋入官各有路分,或非情願,致久闕未填。今欲以半年闕員處排年月作簿,該今日以前,特放選人充;其積久闕次,以違礙並沖替選人充。如願就遠地,亦只填新簿員闕。無本資闕願折資者,許支前任或今任合入資敘俸料。合入江、浙、荊湖近地判司、簿尉,不限放選與常選人,並以歷任無贓私罪者填江南萬戶簿尉、司理、司法四十一員闕;合入江、浙、荊湖遠地及西川、漳、泉判司簿尉,例注西川見闕。」詔:「幕職如無本資願折資者,聽支前任俸。合入江、浙、荊湖近地判司、簿尉,一任或兩任及三考無贓私罪或三次公罪杖以下,許選填江南萬戶簿尉、司理司法參軍四十一員。餘有過犯及選敘合入江、浙、荊湖、河北、河東等遠近者,自依舊規入江、浙、荊湖遠地,乞注西川見闕宜不行。」會要九月事,今附月末,當刪取其要。

  閏九月壬辰朔,詔:「如聞滑州修河役兵,暴露作苦,而所飯菽粟或爨未熟,乃不可食。宜遣使臣往視之。」

  甲午,詔:「裁造院所招女工及軍士妻配隸南北作坊者,並放從便。自今當配婦人,以妻薼務或軍營致遠務卒之無家者。」

  權判流內銓晏殊等言:「按大中祥符三年東封赦文,放選時三千餘人赴集,銓司擬注不足,始擘畫來年預使季闕,後遂為例,常來年奏明季闕。選人有不願注擬之處,因循積留不補,複更預使向前遠季闕次。今來待闕人非多,欲今後且用見闕及昨奏季闕,更不隔季預剗。如或全無本資不願折資者,即許指射季闕,上簿歸鄉。其告身簽符等,銓司至時入遞給付,候大有選人,旋即具奏前季闕發遣。」從之。會要閏九月三日事,今刪取其要。

  乙未,詔開封府六曹官,自今無得差出外,其府界檢覆災傷,並令下審官院差待闕京朝官。

  馮拯病,不能赴河陽,己亥,卒。遣入內都知藍繼宗致奠,贈太師、中書令,諡文懿。按己亥日干應在戊戌之下,緣命准為衡州司馬,事系一貫,難以中分,故此變例而書,今仍其舊。

  戊戌,寇准卒于雷州。初,太宗嘗得通天犀,命工為二帶,一以賜准。及是,准遣人取自洛,既至數日,沐浴,具朝服束帶,北面再拜,呼左右趣設臥具,就榻而沒。癸卯,始命准為衡州司馬,准弗及知也。其妻宋氏尋乞歸葬西京,許之。道出荊南公安縣,人皆設祭于路,折竹植地,掛紙錢焚之。逾月,竹枯盡出筍,眾因為立廟,號竹林寇公祠。

  丁未,禁彭州九隴縣採金。

  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趙賀言,蘇州太湖塘岸壞,及並海支渠堙廢,浸民田。即詔賀與兩浙轉運使徐奭領其事,伐石增堤,浚積潦,自吳江東赴海。流民歸占者二萬六千戶,歲出苗租三十萬。發運司占隸三司軍將,分部漕船,舊皆由三司吏自遣,受賕不平,或數得詣富饒郡,因以商販,貧者至不能堪其役。賀乃籍諸州物產厚薄,分劇易為三等,視其功過自裁定,由是吏巧不得施。是歲,漕米溢常額一百七十萬。石塘路成,使以下皆賜獎諭敕書,事在二年四月,今附見於此。張綸傳雲疏五渠,導太湖入於海,複租米六十萬,與趙賀傳稍不同。本志又雲賀同內侍張永和為此役。今止從賀傳。

  戊申,以諫議大夫、知蘄州袁煒為衛尉卿,分司西京,本路轉運使言煒年高、在郡不治故也。煒,蜀人,天聖六年七月附傳。

  壬子,發運使請所部六路計民稅一石量糴米二五升,歲可便得二萬,以供京師。上曰:「常賦外複有量糴之名,是擾民也。」不許。

  癸醜,詔審官院,自今知州軍、通判、知縣人並引對於便殿。

  河南府太微宮成,給田五頃。

  歸義節度使曹賢順遣使來貢方物,謝大中祥符七年旌節之賜也。

  甲寅,以知順州、歸德將軍、檢校太子賓客田彥晏為甯遠將軍、檢校工部尚書,故知保順州田彥曉子承恩檢校國子祭酒、兼監察禦史、知保順州。先是,彥晏率承恩焚劫寧邊寨,知夔州史方發兵擊之,窮其巢穴,俘獲甚眾,追彥晏至七女棚,降之。

  彥晏等願還所掠金帛、器械,且輸粟二千石自贖。轉運使刁湛令彥晏等飲血上誓狀,奏請止給知州告身,勿授刺史。詔從之,仍拒其粟,舍其所負金帛,第令歸掠去戶口焉。湛,衎子也。張方平作刁湛墓誌雲:將漕夔、峽,屬施州溪洞蠻首領田彥晏等妄幹恩典,朝議不從。即率宗黨攻破寨柵,殺吏民,燒官舍,掠公私物,保險為邊患。朝廷命夔、施州將討擊,彌年無功,又特遣武臣禁旅圖深入,蠻益拒命,乃詔公招輯。值彥稠死,蠻悔懼,有善意。而武臣欲自以為功,隔閡不為納,民告疲於輸調。會施州地震山崩,人壓死者眾,朝廷遣中使致祭,問邊事,公密疏請罷兵,使蠻無疑,邊事即定。中人入奏,未幾,武臣內徙,以兵屬公。遣裨校與蠻要約,蠻兵徙集,不離近徼,公令設次於野,從親吏數人坐次中,丑類千余挺刃睢盱,左右股栗。公毅然召彥晏前,曰:「吾丐若餘生,是屬奚為者?」彥晏懼,揮卻其眾。徐命吏引諸酋歃血立誓,因犒飲散遣之,歡噪動於山谷,曰:「自丁相公後,複見今日矣!」丁崖相謂昔為夔州路轉運使,有功利,蠻夷懷之,故雲爾。朝命授彥晏歸遠將軍,被公璽書褒諭,自是黔中妥安。按墓誌所雲遣武臣禁旅圖深入,並施州地震山崩,人壓死者眾,朝廷遣中使致祭,且問邊事,實錄、正史皆不書。又田彥稠死,亦不知彥稠于彥晏始謀如何,今並附見,當細考。

  乙卯,以下溪州刺史、檢校右僕射彭儒猛為檢校左僕射,其子仕端為檢校國子祭酒,知溶州。儒猛自言仕漢逃歸,誘蠻人作亂,遣仕端等殺之,故有是命。仍降敕書獎諭,賜以鹽二百斤,彩三十匹。

  丁巳,詔技術官幹請皇族要官論薦希求恩澤者,並以違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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