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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禧四年八月


  八月辛巳,以楊崇勳為內客省使,領貴州觀察使、兼群牧使。崇勳累辭鄧州之命,故改任焉。

  入內供奉官譚元吉、高品王德信決杖,配唐州。高班胡允則、黃門楊允文決杖,配西京,坐嘗受命至乾祐縣與周懷政協同妖妄故也。元吉尋黥面,配賓州。

  太子太保,判杭州王欽若自以備位東宮,請入朝。甲申,召之。欽若尋又言詔無馳驛之文,但依程即路。始令乘傳。

  徙知相州、太常卿寇准知安州。初,李迪與准同在中書,事之甚謹,及准罷,丁謂意頗輕迪。於是謂等不欲准居內郡,白上欲遠徙之,上命與小州,謂退而署紙尾曰:「奉聖旨,除遠小處知州。」迪曰:「向者聖旨無遠字。」謂曰:「君面奉德音,欲擅改聖旨,以庇准耶?」二人忿鬥,蓋自此始。

  朱能聞使者至,自度不免,衷甲以出,殺盧守明,帥所部兵,絜家屬叛逸。永興軍奏其事,詔遣內殿承制江德明、入內供奉官於德潤乘驛發兵捕之。應能黨與分配嶺表者,所至禁系,別俟朝旨。既而能眾潰,勢窮蹙,入桑林自縊死。永興乾耀都巡檢、供奉官李興,牢城十將張順斷能及其子首以獻,補興閤門祗候,順本城都頭。(興、順遷陟,在十一月甲寅,今並書之。)

  乙酉,以樞密副使任中正、禮部侍郎王曾並參知政事,翰林學士錢惟演為樞密副使。

  刑部請自今犯贓濫配隸,經恩從便者,俟一年後遇赦宥方理。

  工部郎中姜遵言,陝西、利、夔等路州軍,多無常平倉,或歲歉賑糶,即發軍糧,望令創置,量民數蓄穀。詔可。

  丙戌,謁玉清昭應宮、景靈宮,幸開寶寺。

  辛卯,以太常丞、直龍圖閣馮元為左正言、兼太子右諭德。初,太子為壽春郡王,王旦薦元宜講經資善堂。帝以元少,更用崔遵度。於是,遵度卒,乃命元代之。

  詔諸路勸農提點刑獄官,自今奏事,緣戶賦農田,則署勸農司;刑獄格法,則署提點刑獄所。

  戊戌,示宰相玉宸殿瑞穀圖。

  庚子,同判太常禮院陳寬言:「郊廟致齋日,左右街司承例遣雜職從行,望自今罷之。其祗事人吏不謹職者,俟事畢付司科罷。」從之。

  壬寅,太常卿、知安州寇准坐朱能叛,再貶道州司馬,制辭雲:「不務敦修,密朋凶慝,辱予輔艙,玷乃搢紳。」仍以其事傳告諸州,禦史台揭牓朝堂。准過零陵,踰大坡,護兵先後不屬,溪洞蠻夷乘間抄掠,其酋長聞而責之曰:「奈何奪賢宰相行李耶?」趨遣人還所掠。其在道州,晨具朝服如常時,起樓置經史道釋書,暇則誦讀,賓至笑語,若初無廊廟之貴者。自准罷相,繼以三絀,皆非上本意。歲餘,上忽問左右曰:「吾目中久不見寇准,何也?」左右亦莫敢對。上崩,乃責雷州。(此據司馬光記聞。丁謂傳雲:周懷政事敗,議貶准,帝欲謫准江、淮間。謂退而除道州司馬,王曾以帝語質之,謂顧曰:「居停主人勿複言。」蓋指曾以第舍假准也。按居停之語,在仁宗初再貶雷州時,曾緣此遂謀去謂,龍川別志當得之。以聖旨質謂乃李迪,其事見記聞,今從之。若此時曾已詰謂,則當迪、謂忿爭時,曾亦必不助謂矣。國史恐誤也。徐度國紀:天禧四年十二月癸醜,對輔臣及王欽若于宣和門北合子中,上曰:「朕覺四體不康。」丁謂等奏:「近日聖躬稍安,況中外無事,乞寬聖心。」欽若奏:「今來中書、密院公事甚好,又出寇准,朝廷更無事矣。」上雲:「除卻寇准後甚靜。」又問:「寇准何在?」宰臣曰:「在道州。」上曰:「輕典。」馮拯曰:「如准包藏禍心,漢、唐之法,皆當族誅,陛下蓋是寬貸。」上曰:「朕曲全之。」於是上色稍怡,命坐賜茶而罷。不知徐度何從得此,恐必不然,今附見,當考。)

  癸卯,以衛尉卿慎從吉為光祿卿致仕,司封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杜堯臣改衛尉少卿、知陝州,皆坐與寇准親善也。

  右司諫、直集賢院、判戶部勾院劉燁為工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初,河決滑州,大興力役,道殍相望,燁請策免宰相,以答天變,時寇准、丁謂實在中書。及王曙坐准貶官,在朝無敢往見者,燁歎曰:「朋友之義,獨不行於今日歟。」往餞之,經夕而還,謂亦不罪也。(河決乃三年六月事。)

  甲辰,賜諸班直、諸軍洎太子宮祗候已下器帛、緡錢。

  入內押班鄭志誠嘗納朱能音問,及搜獲表章,有請太子親政之辭,令右諭德魯宗道、禦史劉平鞫問,削兩任,配隸房州。

  乙巳,詔故相向敏中家產日費,令內侍省官檢校之。

  丙午,入內供奉官石承慶削兩任,配隸宿州。先是,周懷政嘗遣人召承慶,欲有所議,夜二鼓,不下皇城門鑰以待之。上遣黃門黃守志開大寧、祥符、東華門傳詔許王宮,至則門不閉,見承慶將入,守志訊知其故,戒令勿入,於是門司不復納承慶。守志畏懷政,不敢言,至是以聞,鞫承慶而責之。

  是月,詔:「自今逐年兩稅版籍,並仰令佐躬自勾鑿點檢,勘新收舊管之數。民有典賣析戶者,驗定舊稅,明出戶帖。勸農使按部所至,索視帳目。其縣官能用心者,批曆為勞績,當議升奨。」時上封者言諸州版籍止委吏人,失於勘驗,移易稅賦,多不均等,故有是命。尋又詔:「前敕諸路勸農使,所至究民間疾苦,檢視帳籍,慮其因緣取索,受越訴以擾民,宜令使副常切鈐束,不得妄有行遣呼集。其籍帳不整,止移牒索視,論訴公事,並依舊次第陳狀。如已經州縣、轉運司不行者,並實時盡公處理,所置曹典勿得過提點刑獄司數。」(此據會要,或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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