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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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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鈔。 至元五年,詔:同造偽鈔人有侮過自首者,與免本罪。 十五年,定造偽鈔者,不分首從,俱處死;知情分使人等,杖一百七;著為令。 二十五年,又定社長鄰右知而不首者,比附買、使犯人減一等科罪。元貞元年。詔:挑補鈔者,杖七十七,從杖五十七。 大德十年,定挑鈔人再犯杖一百七、徙役一年。從杖一百七。 呈慶元年,又定:買使挑鈔者,比買、使偽鈔例,杖九十七。其立法尤為嚴急焉。 【注,挑鈔:指用挑剜拼湊塗改手段以真作偽將小面額鈔幣改為大面額使用。】 凡歲印鈔數: 中統元年,中統鈔七萬三於三百五十二錠。 二年,中統鈔三萬九千一百三十九錠。 三年,中統鈔八萬錠。 四年,中統鈔七萬四千錠。 至元元年,中統鈔八萬九千二百八錠。 二年,中統鈔一十一萬六千二百八錠。 三年,中統鈔七萬七千二百五十二錠。 四年,中統鈔一十萬九千四百八十八錠。 五年,中統鈔二萬九千八百八十錠。 六年,中統鈔二萬二千八百九十六錠。 七年,中統鈔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錠。 八年,中統鈔四萬七千錠。 九年,中統鈔八萬六千二百五十六錠。 十年,中統鈔一十一萬一百九十二錠。 十一年,中統鈔二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錠。 十二年,中統鈔三十九萬八千一百九十四錠。 十三年,中統鈔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五錠。 十四年,中統鈔一百二萬三千四百錠。 十六年,中統鈔七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錠。 十八年,中統鈔一百九萬四千八百錠。 十九年,中統鈔九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四錠。 二十年,中統鈔六十一萬六百二十錠。 二十一年,中統鈔六十二萬九千九百四錠。 二十二年,中統鈔二百四萬三千八十錠。 二十三年,中統鈔二百一十八萬一千六百錠。 二十四年,中統鈔八萬三千二百佳,至元鈔一百萬一千一十七錠。 二十五年,至元鈔九十二萬一千六百一十二錠。 二十六年,至元鈔一百七十八萬九十三錠。 二十七年,至元鈔五千萬二百五十錠。 二十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二十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三十年,至元鈔二十六萬佳。 三十一年,至元鈔一十九萬三千七百六錠。 元貞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大德元年,至元鈔四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十九萬九千九百一十錠。 三年,至元鈔九十萬七十五錠。 四年,至元鈔六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一百五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二百萬錠。 七年,至元鈔五一百十萬錠。 八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九年,至元鈔五十萬錠。 十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十一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至大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 二年,至大銀鈔一百萬錠。 三年,至大銀鈔一百四十五萬三百六十八錠。 四年,至元鈔二百一十五萬錠,中統抄一十五萬錠。 皇慶元年,至元鈔二百二十二萬二千三百三十六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二十萬錠。 延祐元年,至元鈔二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五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六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七年,至元鈔一百四十八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至治元年,至元鈔一百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二年,至元鈔八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三年,至元鈔七十萬錠,中統鈔五萬錠。 泰定元年,至元鈔六十萬錠,中統鈔一十五萬錠。 二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三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四年,至元鈔四十萬錠,中統鈔一十萬錠。 天曆元年,至元鈔三十一萬九百二十錠,中統鈔三萬五百錠。 二年,至元鈔一百一十九萬二千錠,中統鈔四萬錠。元之錢法。 至元十四年,禁江南用銅錢。是年,日本遣商人持金來易銅錢,許之。 十九年,又用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銅錢,令市舶司以錢易海外貨,仍聽船戶通販抽分。至二十三年,乃蔡海外貿易者毋用銅錢。 至大二年。詔舶商販鋼錢下海者禁之。 二十二年,中書右丞盧世榮訂鑄銅錢,言鈔為虛,幣宜括銅鑄至元錢與鈔參行。帝然之。已而不果。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闊爾伯牙裡請更用銀鈔、銅錢,集議不行。及尚書省改鈔法,並議鑄錢。 至大二年,大都立資國院,山東、河東、遼陽、江淮、湖廣、川漢立泉貨監六,產銅之地立捉舉司十九。是年十月,以行銅錢詔天下。禦史言:「至大銀鈔始行,品目扶碎,民猶未悟,而又兼行銅錢。慮有妨礙。又民間拘銅器甚急,弗便。」詔與省臣議之。 三年,遂鑄錢二等:曰至大通寶者,一文准至大銀鈔一厘,其錢文為楷書;曰大元通寶者,一文准至大通寶錢一十文,其錢文為西番篆書。歷代銅錢,悉依舊例與至大錢通用。其當五、當三、折二,並依舊數用之。至八月,又以行用銅錢詔天下。 四年,仁宗即位,罷至大錢,詔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其幣日甚,與銀鈔皆廢不用。禮部尚書楊朵爾只曰:「法有便否,不當視立法之人為廢。且銀鈔固當廢,銅錢與楮幣相權而行,古之道也,何可過遽乎!」言雖不用,時論韙之。 至正十年,置諸路寶泉提舉司於京城。明年,又立寶泉提舉司于河南行省及濟南、艾甯等路。未幾,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亦立提舉司等處。是年十一月,鑄至正通寶銅錢,千文准中統交鈔一貫,先是,翰林學士揭傒斯請兼行新舊銅錢,以救鈔法之弊。不報。至是,更定鈔法,並令鑄錢。詔曰: 我世祖頒行中統鈔,以錢為文,雖鼓鑄未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後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日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今鈔法偏虛,民用匱乏,爰謀拯弊,必合更張。鑄至正通寶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以上副世祖立法之本薏。 十六年,禁銷毀販賣銅錢。初,世祖以錢幣問太保劉秉忠,對曰:「錢用於陽,褚用於陰。今陛下龍興,沙漠君臨中夏,宜用楮幣。俾子孫世守之。若用錢,四海且不靖一遂屏銅錢不用。迨武宗用之不久。輒罷。至正錢、幣兼行,以實鈔法。未幾,盜喊蜂起。天下大亂,秉忠之言若合符節蔫。然歷朝並鑄銅錢,蓋,以備佈施佛寺之用,非民間通用也。 自世祖以後,中國用褚幣,西北諸潘仍行錢幣。其制有銀幣、銅幣。幣品,文為汗名,冪為人面或為騎馬,詳泰西人所著《蒙古西域諸國錢譜》不具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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