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籍 > 新元史 | 上頁 下頁
鈔法(1)


  元初仿金人交鈔之法,有行用鈔,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於元奏行交鈔,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時初行交鈔,與錢通用。有司以出鈔為利,收鈔為諱,謂之老鈔,至以萬貫易一餅,國用日匱,當為殷鑒。今印造交鈔,宜不過萬定。」從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帥府事何實因兵燹後百貨不通,以絲效印置會子,一方便之。是為用交鈔之始故。

  中統元年,始造交鈔,以絲為本。以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蓋猶沿實之舊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統元寶鈔。其文以十計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計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貫計者,曰:一貫文,二貫文,每一貫同交鈔一兩,二貫同白銀一兩。是又仿金人之大鈔、小鈔,而增為三等雲。又以文綾織為中統銀貨,其等有五,曰:一兩、二兩、三兩、五兩、十兩,每一兩同白銀一兩,然銀貨終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銀應支錢物,止以交鈔為准。四年,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其絲料入本色,非產絲之地赤聽以交鈔輸納。是年五月,立燕京平准庫,以平物價而利鈔法。尋命各路立平准行用庫,選富民為庫、副使。後有賈胡交通阿合馬,欲貿交鈔本,私平准之利,以增歲課為詞。世祖問戶部尚書馬亨,對曰:「交鈔可權萬貨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賈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寢。

  至元三年,諸路交鈔都提舉楊揖上鈔法便宜事,請以五十兩鑄為定,文以元寶。從之。自後十三年,伯顏平宋,鑄揚州元寶,納於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鑄者重四十九兩。十五年,所鑄者重四十八兩。至遼陽元寶,乃二十四年征乃顏後所鑄雲。

  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鈔,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鈔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銅。

  十五年,以厘鈔不便於民,複罷之。

  十七年,中書省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歲課宜多收鈔。」從之。立畏兀兒交鈔提舉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轉運使兼提舉交鈔。至是,畏兀兒亦置提舉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兒交鈔庫,蓋鈔法通行西北邊矣。

  十九年,中書省奏准治鈔法,其通行條畫凡九事:

  一,鈔庫倒昏鈔,每一兩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遞添荅工錢,自倒換十四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買賣金銀,付官庫依價倒換。私自買賣者,金銀斷沒,一半給告捉人充償,十兩以下決杖有差。

  一,賣金銀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給價。買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銀匠開張打造之家,憑諸人將金銀打造,鑿記匠人名姓于上。不許自用金銀造賣,違者依私倒金銀例斷罪。

  一,拿獲買賣金銀人等,私行買放者,依例追沒斷罪。放者罪與同科。

  一,收倒鈔,當面於昏鈔上就印毀訖,封記,將昏鈔按季解納。違者,決杖五十七,罷職。

  一,鈔庫官吏侵盜金銀寶鈔,借貸移易使用者,依條畫斷罪,委管民長官按月計點。一,鈔庫官吏將倒下金銀添價倒出,更將本庫金銀捏合買者姓名,用鈔換出,暗地轉賣與人者,無論多寡,處死。

  一,暗地將金銀到庫,不得添試殊色,非理刁蹬,違者杖五十七,罷職。然法雖嚴密,行之既久,物重鈔輕,不勝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書省傳旨,議更鈔、用錢。吏部尚書劉宣獻議曰:「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為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於齎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現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見良策。必欲創造新鈔,與舊鈔相權,只是改換名目,無金銀作本稱提,軍國文用不復抑損,三數年後仍與元寶文鈔無異。鑄造鋼錢,又當詳究。秦、漢、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縷陳。國朝廢錢已久,一旦行之,功費不資,非為遠計。大抵利民權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濟邱壑之用,非惟鑄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時桑哥用事,絀宣議不聽。是年,以張珪、朱清並為海追運糧萬戶,賜鈔印,聽其自印交鈔,其鈔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紅。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誅。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寶鈔,其鈔樣為葉李所獻。李嘗獻于宋,請以鈔代關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納之,使鑄板。其通行條畫,凡十四事:

  一,至元寶鈔一貫當中統寶鈔五貫。

  一,依中統之初,隨路設官庫買賣金銀,平准鈔法。每花銀一兩入庫官價至元寶鈔二貫,出庫二貫五分。白銀各依上買賣。課銀一定,官價寶鈔二定,發賣寶鈔一百二貫五百文,赤金每兩價鈔二十貫,出庫二十貫五百文。

  一,民間將昏鈔赴平准庫倒換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其工墨依舊例,每買三分。

  一,民戶包銀願納中統寶鈔者,依舊聽四貫,願納至元鈔,折收八百文。

  一,隨處鹽課每引賣官價鈔三十貫,今後賣引,許用至元寶鈔二貫,願納至元寶鈔四貫者聽。

  一,茶、酒、醋稅,竹貨,彤粉、錫碌諸色課程,收至元寶鈔,以一當五,願納中統寶鈔者聽。

  一,系官並諸投下營運斡脫,公私錢債,關借中統寶鈔,還至元寶鈔,以一折五出放,斡脫人員毋得阻滯。

  一,平准庫官、收差辦課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務要聽從民便。若不依條畫,故行阻抑鈔法者,斷罪除名。

  一,如用中統寶鈔貿易,止依舊價,無得疑惑鬥漲價直。有高抬物價者,罪之。

  一,訪聞民間缺少零鈔,難為貼兌。今頒行至元寶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

  一,偽造通行寶鈔者,處死。首告者賞銀五定仍給犯人家產。

  一,委各路總長及處管民上下半月計點,平准鈔庫長官、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常切體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體治罪,亦不得因而搔擾沮壞鈔法。

  一,應質典田宅,並以寶鈔為則。無得該寫絲棉等物,低昂鈔法,違者罪之。

  一,提調官吏不得赴平准庫收買銀,及多將昏鈔倒換,違者罪之。

  一,條畫頒行之後,若禁治不嚴,流行滯澀,虧損公私,其親管司縣府官斷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終元之世,中統、至元寶鈔兼用,其條畫迄不能廢雲。

  二十九年,令隨路平准庫存留鈔本。

  三十一年八月,詔諸路交鈔庫所貯銀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五十兩,除存留十九萬三千四百五十兩為鈔母,余悉運于京師。

  元貞元年,加重挑補鈔罪,仍優告捕者之賞。七年又定改補鈔罪例,為首者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

  至大二年,武宗以物重鈔輕,改造至大銀鈔,自二兩至二厘定為十三等,每一兩准至元鈔五貫、白銀一兩、赤金一錢。尚書省臣又請罷中統鈔,以至大鈔為母,至元鈔本百萬定以給國用。

  三年,尚書省臣言:「昔至元鈔初行,即以中鈔本供億,仍銷其板。今既行至大鈔,乞以至元鈔輸萬億庫,銷毀其板,止以至大鈔與銅錢相權通行為便。」又言:「今年印至大鈔本一百萬定,乞增二十萬定,與銅錢並用,分備侍衛及鷹房之費。「並從之。

  四年,仁宗即位,尚書省臣以變亂祖宗舊法,俱伏誅。伏曰:我世祖皇帝參酌古今,立中統、至元鈔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於茲矣。

  比者尚書省不究利病,輒意變更,既創至大銀鈔又鑄大元至大銅錢,倍數太多,輕重失宜。錢以鼓鑄弗給,新舊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

  爰諮廷議,允協輿情,皆願變通以復舊制。其罷資慚院及各處泉貨監、提舉司,買賣銅器,聽民自便。已發各處至大鈔本及至大銅錢,截日封貯。民間行使者,赴行用庫倒換。

  未幾複詔收至大銀鈔。是時,河南行省右丞王約度河南歲用鈔七萬定,必至上供不給,乃下諸州收至大、至元鈔相半。眾慮方詔命,約曰:「歲終諸事不集,亦有司之責。」遣使白於中書省,遂許遍行天下。

  至順二年十月,燒積年還倒昏鈔二百七十萬定。時監燒昏鈔者,欲取能史,概以燒鈔為偽鈔,使管庫者誣服。獄既具,中書省左司都事韓元善知其冤,覆之,得免死者十余人。又江南行台禦史許有壬行部至江西,會廉方使苗好廉監燒昏鈔,檢視少者日百餘人,好謙恐其有弊,痛笞之。從哺罪,率剔真為偽,以迎其意,管庫使榜掠元完膚。有壬覆視,皆真鈔也。遂釋之。蓋燒昏鈔,本以除弊,而奉行不善,事枉人冤,則刻核者為之也。

  至正十年,詔天下以中統交鈔一貫文權銅錢一千文,准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天上通寶錢,以實鈔法。時右丞相脫脫再入中書,銳意更張鈔法。會中書省樞密院禦史台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鈔總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偽鈔滋多。」戶都韙其言,凡合支名目令總庫轉支。至是,祺與吏部尚書偰哲篤俱迎合脫脫之意,獨集賢大學士呂思誠力言不可,語詳《思誠傳》。脫脫不聽。行之未久,物價騰貴。又值軍興,糧儲賞犒,每日印造不計其數。京師鈔十定易鬥傑不可得。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易。公私之鈔,積村不行,人視之如為廢褚焉。

  元之鈔法,一變於至大,再變於至正,皆欲錢皆欲錢鈔兼行,以實濟虛,其言似近理,而座以致亂,劉宣之議,可謂知本矣。

  凡昏鈔,貫伯分明,微有破損者,併合使用,不用者罪之。大德二年,定昏鈔倒換體例二十五樣:

  一,上截貫伯行使四字並貫伯俱全,無下截者。

  一,止存二貫文省其貫伯,並鈔張上截俱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貫文三字,其省字並鈔俱損去者。

  一,止存二文二字,其貫省二字並貫伯下截俱損去者。

  一,二貫文省四字俱全省去,貫伯邊一半並左邊上一角鈔紙不存者。

  一,文省二字並貫伯左邊一半俱各損去者。

  一,止損省字並一角鈔紙者。

  一,損去貫字並貫伯右邊一半,並右邊鈔紙不存者。

  一,字貫伯各昏爛不堪辨認,邊欄花樣可以辨認者。

  一,碎爛補作一處用另紙襯貼,字貫可以辨認者。

  一,邊角有火燒煙薰痕跡,面字貫可辨者。

  一,油污鈔,字貫可認者。

  一,鼠咬鈔。字貫可認者,俱合倒換。

  一,損去二字近上一半,並近上鈔紙不存者。

  一,損去二文省三字已上鈔紙,止存貫字,並貫伯邊欄可以辨認者。

  一,二貫文省俱無。止有貫伯並下截鈔張者。

  一,厚硬鈔紙無二字並一角,其貫文省三字並貫伯完全者。若二字微能辨認,尚可倒換。

  一,損去二貫二字,並右邊紙不存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科一字者。

  一,中心損去二貫文省四字。

  一,雨水損爛不可辨認者。

  一,損去二文二字並已上鈔紙者。

  一,鈔料火酒損邊,或下截並嬈去二字者。若不干礙字貫及無行用庫退印,尚可倒換。俱不合倒換。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