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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脫官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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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脫官錢者,諸王妃主以錢借人,如期並其子母征之。元初,謂之羊羔兒息。時官吏多借西域賈人銀,以償所負,息累數倍,至沒其妻子猶不足償。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為定例。 中統三年,定諸王投下取索債負人員,須至宣撫司,彼此對證,委無異詞,依一本一利還之。毋得將欠債官民人等強行拖拽,人口、頭匹准折財產,攪擾不安。違者罪之。 至元八年,立斡脫所。以掌其追征之事。二十年,蠲昔刺斡脫所負官錢。是年,詔,「未收之斡脫錢,悉免之。」 二十九年,複詔:「窮民無力者,本利免其追征,中戶則征其本而免其利。」 元貞元年,詔:「貸斡脫錢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錢賞首告者。」 大德元年,禁權轟斡脫,大德二年,諸王阿只吉索斡脫錢,命江西行省籍負債者之子婦。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後,以人為貨,久行禁止。移中書省,罷其事。 五年,禁斡脫錢夾帶他人營運,違者罪之。 六年,劄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征斡脫錢物,不由中書省,亦無元借斡脫錢數目,止雲借斡脫錢人不魯罕丁等三人,展轉相攀,牽累一百四十餘戶。中書省議准:凡征斡脫官錢者,開坐債負戶計人名、數目,呈中書省,轉諮行省官同為征理。照驗元坐取斡脫錢人姓名,依理追征,毋致勾擾違錯,著為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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