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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買


  和買之法,其載於《至元新格》者,諸和買物須驗出產停頓去處,分俵均買,其官吏不得先以賤拘收,秋勒人戶。違者痛行斷罪,計其餘價。依數追還。諸和買須於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及價鈔。物既到,官鈔即給示。仍須正官監之,置簿以備檢勘。

  至元十三年,敕上都總管府和顧和買,權豪與平民均輸。十八年,敕安西等處軍站,凡和顧和買,與民均役。

  十九年,合刺奴、脫脫等言:「古人任土作貢,必因其土地所生,風氣所宜,以為之制。今日和買,不隨其所有,而強取其所無。和買請物,分文價鈔並不支給,百娃典象賣產、鬻子雇妻,多方尋買以供官司。而出產之處,知其物他處所無,此處所有,於是高抬價鈔。民戶應當官司,不能與較,惟命是聽。如此受苦不可勝言。乞明降指揮,今後應有和買,止于出產去處隨時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戶部依所議行之。

  二十九年,定和買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直,從宣慰司差官檢覆,如有不實,廉訪司官依例體察糾治。

  至大三年,戶部議准:「州縣官司風聞和買諸物,暗令所占佃戶,或緞匹,或絹布,督逼各戶織造。將百姓所納之物,百般疏駁,以己物添價送納,並其餘和買諸物,亦皆倚賴官勢,賤買貴賣,損民取利,或克除價直,或移換昏鈔,不得實價到民。所有今歲和買計置物色,擬令路府州縣長官色目、漢人各一員,與物主交易兩平收買,隨即交直。所用價鈔,於本處系官錢內放支。」

  至攢運官物,又有和顧之法。《至元新格》:諸和顧腳力皆盡行車之戶,少則於近上有車戶內和顧。仍籍其輸轉,勿使官吏挪攢作弊。

  大德五年,兵部議:遞運腳力兩平和顧,除大都至上都並五台腳價外,其餘路分比附各處所擬千斤百里以中統鈔為則。旱腳山路十五兩,平川十二兩。江南、腹裡河道水腳。上水八錢,下水七錢。江淮黃河,上水一兩,下水七錢。驗實有斤重,于系官錢內放支。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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