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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課


  凡商賈之稅,歲有定額,謂之常課;無定額者,謂之額外課。

  太宗二年,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選有資產及謹飭者充之。所辦課程,每月赴課稅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貪婪者,罪亦如之。定諸路課稅雜稅,三十分取一。

  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等言,凡京師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者,並赴務納稅,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稅論。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定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二十年,頒李報課程比附增虧事例。是年,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由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

  二十二年,減上都課稅,一百兩之內取七錢半。

  二十六年,從桑哥言,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定,江南二十五萬定。

  二十九年,定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三十一年,詔商稅有增余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複增上都稅課。

  天曆二年商稅總入之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十萬三千六定十一兩。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兩。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兩。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兩,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兩。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兩。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兩。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兩。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定八兩。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兩。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兩。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兩。
  濟甯路,一萬二千四百三定四兩。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兩。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錢。
  泰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兩。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兩。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兩。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冀甯路,一萬七百十四定三十四兩。
  晉甯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兩。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兩。
  遼陽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兩。
  河東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兩。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兩。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兩。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定三十兩。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十二定七兩。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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