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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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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商賈之稅,歲有定額,謂之常課;無定額者,謂之額外課。 太宗二年,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選有資產及謹飭者充之。所辦課程,每月赴課稅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貪婪者,罪亦如之。定諸路課稅雜稅,三十分取一。 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等言,凡京師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者,並赴務納稅,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稅論。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定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 二十年,頒李報課程比附增虧事例。是年,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由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 二十二年,減上都課稅,一百兩之內取七錢半。 二十六年,從桑哥言,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定,江南二十五萬定。 二十九年,定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 三十一年,詔商稅有增余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複增上都稅課。 天曆二年商稅總入之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十萬三千六定十一兩。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兩。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兩。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兩,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兩。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兩。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兩。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兩。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定八兩。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兩。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兩。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兩。 濟甯路,一萬二千四百三定四兩。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兩。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錢。 泰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兩。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兩。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兩。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冀甯路,一萬七百十四定三十四兩。 晉甯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兩。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兩。 遼陽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兩。 河東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兩。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兩。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兩。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定三十兩。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十二定七兩。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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