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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課


  世祖定江南。凡江浙、閩、粵濱海之地,與外番互市,以市舶官主之,大抵因朱之舊法。其貨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於泉州,以福州行省忙古斛領之。立市舶司于慶元、上海、激浦,以安撫使楊發領之。每歲招集舶商貿易。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後聽其貨賣。

  十七年,上海市舶司招船提控王楠上言:「泉、福等路商船,販吉布條鐵等物,其稅額不宜與番貨等。」乃定雙抽、單抽之法,番貨雙抽,土貨單抽。十九年,又用中書左丞耿仁言,以鈔易鋼錢,令市舶可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仍聽舶戶通販抽分。二十年,複定抽分之法。是年,忙古斛言,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乃下令禁之,惟鐵不禁。

  二十三年,市舶司盧世榮請出系官錢萬定,自具船給本,選賈人至海外貿易諸貨。其曆獲之息,以十分為卒,官取其七,賈人得其三。凡權勢之家,不得用已錢為番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產之半。禁海外貿易者,毋用銅錢。是年,以市舶司隸泉府監,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為鹽課市舶司。未幾,複置焉。二十五年,又禁廣州官民,毋得運米至占城諸番。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司歲獻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命貯之以待貧乏者。

  二十八年,令市舶驗貨抽分。是年,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稅法,凡商賈販泉、福等路,已抽之物,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細色於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納稅;其就市舶司買者,止於賣處收稅,而不再抽。漏舶貨物,依例斷沒。

  三十年,中書省臣奏:舊紀三十年,行大司農司燕公楠、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溫州、慶元、廣東、泉洲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貨三十分抽一,餘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為例。」從之。錯誤殊甚,今不取。訪聞有留狀元稱知市舶事例,又前行大司農司丞李璮顏報到亡宋抽分市舶則例,今會集各處行省官、行泉府司官並留狀元及李璮顏同議,擬整治市舶司條律,奏請施行:

  一,定例抽分,粗貨十五分取一分,細貨十分取一分,並依泉州現行體例,從市舶司司更於抽訖貨物內,以三十分為率,抽舶稅一分,聽舶商住便貿易。

  一,權豪富戶入番貿易者,與商賈一例抽分,匿者罪之,錢物斷沒,以三分之一與首告人充賞。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諸官吏,交舶商捎帶私錢貿易,匿不抽分者,與上同。

  一,市舶內如有進呈貴細貨物,應由行省移諮中書省奏聞,不得影射隱瞞,違者罪之。

  一,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人夾帶商賈過番販賣,如無許免抽分明諭,仍依例抽分,違者罪之。

  一,舶商所領公憑,明填所往何國,不許越投他處。如因風浪打往他國,就販賣貨物者,至回帆時,取間別無虛誑,依例抽分。

  一,每船許帶小船一隻,名曰柴子船。

  一,商船遭風,准與消落憑驗,若誑言遭風等事,究間斷沒施行。

  一,商人不請憑驗者,船物沒官,犯人杖一百七十。

  一,舶商所攜兵器,依例隨住船處申明寄庫,起舶日給還。

  一,舶商所募人等,市舶司申給文憑,五人為保。

  一,商舶回帆,以物籍公驗納市舶司。

  一,商舶雖赴市舶司抽分,而貨物有巧為藏匿者,即系漏籍,沒官斷罪。

  一,金銀鍋鐵及男女口,並不許下海私販。

  一,行下衙門不得將商船差占,有妨興販。

  一,官吏知竹受賂,船客隱稅者,依條斷罪。

  一,舶商及銷工人等,合行優恤,並與除免雜役。

  一,番人將帶舶貨,從本國於公驗空紙內填寫姓名、物件、斤重,至市舶司依例抽分,仍差廉幹正官發賣。將民間必用及不系急用物色,驗分數互相塔配,須通行發賣,限四月事畢。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須預期至抽解處,以待舶船到岸,依例抽收。

  一,市舶司輪派正官於舶船開岸之日,親行檢視,仍取檢視官結罪文狀施行。

  三十一年,詔有司勿拘海舶,聽其自便。

  元貞元年,以舶商隱漏物貨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閱之。二年,禁海商以細貨于馬八兒、唄喃、梵答刺亦納三番國交易。別出鈔五萬定,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

  大德二年,並澉浦、上海入慶元市舶司。是年,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罷之。

  延枯元年,禁人下番,官自發船貿易,回帆之日,細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禁入番將絲銀細物易於外國。

  至治二年,複立泉州、慶元、廣東提舉司,申明市舶之禁。三年,聽海商貿易,歸征其稅。

  泰定元年,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三年,命有司依累朝呈獻例,給買寶貨者之直,天曆元年,以其耗蠹國用,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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