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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課


  額外課,凡三十有二。其歲入之數,惟天曆二年可考。

  一曰曆日,總三百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計中統鈔四萬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兩五錢。大曆二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鈔一兩。小曆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鈔一錢。回回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鈔一兩。

  二曰契本,總三十萬三千八百道,每道鈔一兩五錢,計中統鈔九千一百十四定。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議:諸人典賣田宅、人口、頭匹所立文契,赴務設稅,隨即粘連契本給付買主,每本收寶鈔三錢。皇慶元年,契本舊制收中統鈔三錢,改收至元鈔三錢。至天曆二年,收一兩五錢。

  三曰河泊,總計鈔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兩四錢。

  四曰山場,總計鈔七百十九定四十九兩一錢。至大元年,罷山場、河泊課程,聽民採取。

  五曰窯冶,總計鈔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兩九錢。瓷窯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軍戶韓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國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總計鈔一萬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兩四錢。延祐二年,戶部議:軍戶諸色人等凡典賣田宅,皆從尊長畫字取問,有服房親次及鄰人典主不願者,限十日批退,違限決十七;願者限十五日批價,依例立契成交,違限決二十七。其親鄰典主取東畫字財物,決二十七,業主虛抬高價,不成交易者,決二十七。聽親鄰典之百日收贖,業主不交業者,決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質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貞元年,中書省議:典賣田宅不赴官告給公據,私行交易者,痛行斷罪,田糧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

  七曰門攤,總計鈔二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兩一錢。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縣尹李琮等上言:「民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戶一年滾納門抹地畝一兩二錢,驗地畝多寡科征,亦有應納二十餘定之家,周歲計鈔二萬餘定,比之腹裡包銀,增加數倍。民戶貧窮無可送納,以致逃亡,嘯聚為寇。所欠課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見存民戶分納。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比較錢糧官、戶部張侍郎議:「門攤課程仍通行依額認辦,除離城十裡之內依舊例稅米外,十裡之外驗有地畝均科,各家佃戶再不重複納稅,其無地下戶並行除免。」

  八曰池塘,總計鈔一千九定二十六兩。

  九曰蒲葦,總計鈔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兩四錢。

  十曰食羊等課,總計鈔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兩七錢。

  十一曰獲葦,總計鈔七百二十四定六兩九錢。

  十二曰媒炭,總計鈔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總計鈔百八十六定三十七兩五錢。

  十四曰山查,總計鈔七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五曰曲,江浙省鈔五十五定三十七兩四錢。

  十六曰魚課,江浙省鈔一百四十三定四十兩四錢。江南魚戶自備工本辦課,認一百定課程。至元二十二年,改為打算魚數,十分為率,魚戶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課,總計一百十二定二十六兩。

  十八曰酵課,總計鈔二十九定三十七兩八錢。

  十九曰山澤,總計鈔二十四定二十一兩一錢。

  二十曰蕩課,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錢。

  二十一曰柳課,河間路四百二定四兩八錢。

  二十二曰牙例,河間路二百八定三十三兩八錢。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兩。

  二十四曰抽分,黃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兩五錢。

  二十五曰蒲課,晉甯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魚苗,龍興路六十五定八兩五錢。

  二十七曰柴課,安豐路三十五定十一兩七錢。至元二十四年,罷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魚、牙諸課。

  二十八曰羊皮,襄陽路十四定四十八兩八錢。

  二十九曰瓷課,冀甯路五十八定三兩六錢。

  三十一曰薑課,興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兩九錢。

  三十二曰白藥,杉德路十四定二十五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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