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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課


  榷茶,始于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賣者,其罪與私鹽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

  十二年,既平宋,複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子五十貫准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征一千二百餘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鍵錠。十五年,運使木八刺管辦,長引增收鈔一兩八分五厘六毫,短引增收鈔八錢四分五厘六毫,辦鈔六千六百餘錠。

  十七年,用運使盧世榮言,革去長引,止用短引,末茶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九分,草茶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又創立門攤食茶課程一千三百六十餘錠,每歲添荅入額。是年,增至一萬九千八百餘錠。十八年,定販茶者齎公據赴茶司繳納,倒給茶引,齎引賣茶。賣畢,限三日內繳引,即時批抹。逾跟匿而不繳,杖六十。因而冒用或改抹增添及引不隨茶者,亦同私茶斷。是年,增額至二萬四千定。十九年,置官局於江南,令販客賣引,通行貨賣。

  二十一年,江州榷茶都轉運使廉恂言:「本司至二十年,茶課年終辦到二萬八千定。若于本司每年納賣三十五萬引上,每草茶一引,元價二兩二錢四分,添鈔一兩九分,每引作三兩三分,末茶二兩四錢九分,添鈔一兩一分,每引作三兩五錢,周歲約辦鈔二萬四千錠。加販茶客四千定,計二萬八千定,已過盧運使數目,卻將食茶課程革去,如此恢辦,庶免百姓食茶攪擾之害,課亦不虧。」中書省議從之。二十二年,令襄陽、真州、廬州、淮安州、陽邏渡等處關防,勿令江南茶貨渡江,侯腹裡路分,將無引茶貨賣絕,再放行。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商言,每引增至鈔五貫。是年,征至四萬餘錠。二十四年,申嚴私茶之禁。

  二十五年,尚書省奏頒榷茶條面,

  一,茶課,依茶引向條畫施行。

  一,綱船,官司不得拘撮。

  一,舊引依限赴官司繳納,每季申報尚書省照勘。

  一,官史軍民諸色頭目人等,無得虛樁煽惑,沮壞見辦課程。

  一,茶園,不得縱頭匹損壞。

  一,除職官外,其餘運司合差人員,選有行止、有家業者充之。

  一,差官巡綽,出給差劄者,不得夾帶私茶。

  一,依舊例,管民正官充提點官。

  一,元認課額及額外增羨,須盡實到官,如有虧負,勒令賠償,更行治罪。

  一,蒙古萬戶千戶頭目人等。無得非理婪索榷茶司酒食嫩花符物。

  是年,改立江西都督轉運司。

  二十六年,阿裡渾薩裡、葉李符增引稅為十貫。

  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先是,茶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零賣者,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二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焉。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例。」中書戶部議堆江南三千錠,不更稅。是年,額至八萬三百錠。至大四年,增額至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餘錠。

  延祐五年,前江商茶運副法忽魯丁言:「所辦茶課,以二十萬錠為額。每引一道,舊例官錢十兩,今通作中統鈔十五兩。批驗每引,舊例官錢一錢,今通增作中統錢一錢五分。茶由每引,舊例官錢一錢一分一厘一毫二絲,今通增作中統鈔一錢六分六厘六毫八絲。如此減引添錢,必可增至三十萬錠。」中書戶部議:「每歲量發引目一百萬道,每引添中統鈔二兩五錢,通作十二兩五錢,作額恢辦。」敕從之。法忽魯丁又言:「運司止是親榷江、興二路,其餘課鈔,系各處提舉司,並有帶辦,徑赴各行省繳納。宣將運裁罷。」部議恐虧兌課額,不允。七年,又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十一錠。較至元十三年課額,增二十餘倍焉。天曆二年歲額與延祐同。

  後至元二年,江西茶運司同知萬家驢言:「本司歲辦課額二十八萬九千三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茶引一百萬張,為鈔二十五萬錠。木茶自有官卸筒策閣坊,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茶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其小民買食及江南廣東去處零斤采賣,皆須有帖券賣茶由。至於夏秋,茶由已絕,民間闕用。以此考之,茶由數少課輕,便於民用而不敷。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率,量增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依引目內官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厘八毫八絲,計增七千二百六十九定七兩,比較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閑,茶無私積。」中書省如所議行之。

  至正二年,監察禦史李宏言,「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國胡既于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至,吏貼需求,各滿所欲,方能給付據引。此時春月已過,及還本司,方欲點對給做,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放據賣引。每引十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贐之資。提舉司量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複仿效遷延。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不知此符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並初限。不知茶未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其力薄者,例社拘監,無非典鬻家私,以應官限。及終艱,不足備上司緊迸重複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特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放,無得停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罪,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戶免損乏之害。」

  中書省以其言切直。移諮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依所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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