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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二年(3)


  六月,庚寅朔,貴州團練使、新知複州李宏引兵入潭州,執湖東招無使馬友,殺之。

  時韓世忠將至長沙,宏遂有殺友之謀,是日,因其詣天慶觀還,襲殺之於市。其將王進、王俊以所部數千人遁去。宏屯潭州。

  辛卯,內殿進呈王大智所造軍器,帝曰:「車戰可用否?古法既廢,不復聞用車取勝,莫若且令多造強弩。」

  金遣使閱諸路丁壯,調赴軍中。

  癸巳,命廣西經略司即韶州撥內帑錢三十萬緡市戰馬。至是經略司言:「比歲不逞之徒,多以金銀市馬,鬻於群盜,故馬直踴貴,望于《大觀格》遞增二分。」許之。舊格八等:馬高四尺七寸者,直十五千;高四尺一寸者,直十三千;其餘以是為差。於是神武諸軍皆缺馬,乃命經略可以三百騎賜嶽飛,二百騎賜張俊,又選千騎赴行在。然蠻馬尤駔駿者,在其地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里;但官價有定數,故不能致此等焉。

  己亥,江東安撫大使李光乞行宮增創後殿,仍修蓋三省、樞密院、百司及營房等;許之。

  其後帝手詔光,第令具體而微,毋困民力。輔臣進呈,帝曰:「但令如州治足矣。若止一殿,雖用數萬緡,亦未為過。必事事相稱,則土木之侈,傷財害民,何所不至?」

  壬寅,翟汝文罷參知政事。

  利州觀察使、蘄黃鎮撫使孔彥舟叛,降偽齊。

  先是劉豫訪得彥舟母、妻及子,厚給以祿,使其舅盧某持書招之,彥舟乃有叛意,未發。會報權邦彥入樞府,彥舟與之有隙,心不自安。時韓世清既伏誅,而韓世忠連破湖、湘群盜,順流東歸,彥舟疑其圖己,遂決策叛去。幕各長洲王玠諫曰:「總管被命鎮撫三州,任優祿厚,豈可負朝廷恩,自陷不義!」彥舟不聽。玠再諫,遂面罵之;彥舟怒,殺玠,引所部降劉豫。

  其統制官陳彥明不肯北去,與統領官、武翼郎郭諒率眾千餘詣知江州劉紹先降。詔進彥明二官,與諒並為都督府準備將,仍賜敕書獎諭。

  江西安撫大使李回聞彥舟遁,乃以本司右軍統領李玠以所部知黃州。

  乙巳,詔簽書樞密院事權邦彥兼權參知政事。

  甲寅,詔尚書左僕射、都督江淮荊浙諸軍事呂頤浩令赴行在奏事。

  初,頤浩甫出師,而其前軍叛去。又聞桑仲死,頤浩不能進,遣參謀官傅崧卿以所部之建康,因引疾求罷,帝手詔封還所上章。頤浩複乞祠,乃命還朝,以崧卿權主管都督府職事。

  乙卯,詔以辛企宗所部神武副軍隸湖廣宣撫使李綱,仍趣令之鎮。

  福建、江、湖宣撫使前軍統制官解元,後軍統制官程振,以所部入潭州,屯於子城之內。新知福州李宏,稱疾不出。夜,宏中軍由恩波門以遁,元遣將李義追擊之。翼旦,元盡拘宏舟楫之在江皋者,引兵至寨中,見宏計事,因悉其兵械以歸。世忠即以宏為宣撫司統制。時朝廷始聞馬友死,以敕書勞宏,而宏已執矣。

  是夏,金都元帥宗翰之白水泊避暑,試舉人以祠賦,得胡礪以下。先是試之日,宗翰立馬場中,呼舉人之年老者,諸生不諭其意,爭跪于馬前。宗翰據鞍,以鞭指麾,俾譯者逾之曰:「汝無力老奴婢,胡為應試!汝能文章,則少年登科矣。今苟得官,自知日暮塗遠,必受賕為子孫計,否則圖財假手,何補于國!我欲殺汝,又念汝罪未著,始聽終場。倘有所犯,必殺毋赦。」諸生伏地叩頭,愧恐而去。是舉也,宗翰諭主司勿取中原人。

  秋,七月,壬戌,複置湖北提舉茶鹽司。

  癸亥,敕令廣西經略司以鹽博馬,其後歲撥欽州鹽二百萬斤與之。

  乙丑,給事中胡安國入對,帝曰:「聞卿大名,何為累召不至?」安國再拜辭謝,進曰:「臣聞保國必先定計,定計必先定都;建都擇地,必先設險;設險分土,必先尊制;制國以守,必先恤民。夫國之有斯民,猶人之有元氣,不可不恤也。除亂賊,選縣令,輕賦斂,更弊法,省官吏,皆恤民之事也。而行此有道,必先立政;立政有經,必先核實;是非毀譽,各不亂真,此致理之大要也。是非核實,而後號令行,人心順從,惟上所命,以守則固,以戰則勝,以攻則服,天下定矣。然欲致此,顧人主之志尚何如耳。尚志所以立本也,正心所以決事也,養氣所以制敵也,宏度所以用人也,寬隱所以明德也。具此五者,帝王之能事備矣。乞以核實而上十有五篇,付宰相參酌施行。」

  己巳,江西安撫大使司奏孔彥舟北遁。詔趣岳飛移屯江州。

  左司諫吳表臣言:「風聞偽齊于京東路每戶科麻七斤,或者恐其以繩維舟,謀濟江之計。今沿江津渡,皆當為備,就中採石,江稍狹而水緩,鑒之往事,備禦尤當嚴密。樞密院勘會,已令韓世忠屯建康府,岳飛屯江州,防扼江道。詔送沿江諸帥。

  丙子,初,韓世忠進師討劉忠,是日,至嶽州之長樂渡,與賊對壘,賊開塹設伏以拒官軍。

  己卯,呂頤浩自鎮江入見。庚辰,頤浩言:「金人頃侵建康,初自北岸掠小舟數十而濟,既至南岸,恣行掠船,濟渡軍馬。其取和州,渡江亦然。欲令江北諸渡,自九月朔日,惟於緊要渡口量留舟一二以備轉送斥堠文字,餘舟皆泊南岸。至十月朔日以後,大江更不得通行,應公私舟船,悉令于南岸深港內隱藏;如違,篙梢並行軍法。俟過防秋如舊。」從之。

  是日,韓世忠先遣中後左右四軍渡江,逼劉忠寨而屯。

  先是世忠既移屯,乃弈棋飲酒,按兵不動者累日,眾莫窺其際。一夕,獨與親信蘇格便服聯小騎直穿賊營,警夜者呵問,世忠曰:「我也。」蓋已諜知賊中約以「我」字為號,故所向不疑,遂周覽賊營而去。出,喜曰:「天賜我也!」即下令:「明日破賊會食。」遂命諸軍拔柵前行,而潛令稅卒二千銜枚夜進,伏於山上。翼旦,世忠親率選鋒及前軍俱進。暨戰所,遣卒疾馳,入其中軍望樓,植麾張蓋,賊回顧驚潰,大敗遁去。忠據白麵山跨三年,及是乃敗,其輜重皆為世忠所得。始,世忠之出也,宣撫使孟庾以師久勞,止之,世忠請期半月當馳捷以獻,至是卒如所料。

  甲申,呂頤浩言:「朝廷置沿海制置司,最為得策。然敵人舟從大海北來,拋洋直至定海縣,此浙東路也。自通州入料角,放洋至青龍港,又沿流至金山村、海鹽縣,直泊臨安府江岸,此浙西路也。萬一有警,制置一司必不能照應。望令仇悆專管浙東、浙西路,別除制置使一員專管浙東、福建。」從之。

  丙戌,禦史中丞沈與求試吏部尚書兼權翰林學士,尚書戶部侍郎兼侍讀、提領榷貨務兼修政局詳定官黃叔敖試戶部尚書,試吏部侍郎兼直學士院綦崈禮與權兵部侍郎方孟卿兩易,秘閣修撰、都督府隨軍轉運使姚舜明權戶部侍郎,殿中侍御史江躋守侍御史。

  八月,甲午,近歲官吏坐贓抵死之人,率皆貨配,故犯法者滋多。至是錢塘縣吏樂振,受賄當死,詔論如律,其徒始駭懼。大理寺丞姚焯因請以振刑名頒下諸州,從之。

  金賑泰州戍邊戶。

  金主如中京。

  丙申,左司諫吳表臣言:「時方艱危,州郡獲全者無幾,正賴賢守以循撫之。望用藝祖、漢宣帝、唐太宗、明皇故事,應郡守初自行在除授及代歸赴闕者,並令引對。一則明示朝廷謹重郡守之意,使之盡心;二則可以揣知其人之賢否與其才之所堪,從而褒黜;三則自外來者,可詢其所以為政與民情風俗之所安,而下情上通,不至壅蔽。」輔臣進呈,帝曰:「郡守,民之師帥,若不得人,千里受弊。宜從之。」

  辛醜,左司諫吳表臣言:「大江之南,上自荊、鄂,下至常、潤,不過十郡之間,其要緊處不過七渡:上流最急者三,荊南公安、石首,嶽之北津;中流最緊者二,鄂之武昌,太平之採石;下流最緊者二,建康之宣化,鎮江之瓜洲是也。惟此七渡,當擇官兵,修器械。其餘數十處,或道路迂曲,或水陸不便,非大軍往來徑捷之處,略為之防足矣。又,十郡之間,地不過三千餘裡,有一州占江面五百里者,有占百餘裡者,遠近、多寡、勞逸大不均。如七處渡口處,宜每縣分定百里,專令巡尉守之,則力均而易守。」詔以付沿江守帥。

  癸卯,淮東宣撫使劉光世言通問使、朝奉郎王倫還自金國。

  始,朝廷遣人使敵,自宇文虛中之後,率募小臣或布衣借官以行,如倫及朱弁、魏行可、崔縱、洪皓、張邵、孫悟輩,皆為所拘。既而金都元帥宗翰在雲中,遣都點檢烏陵思謀至館中,具言息兵議和之意,俾倫南歸,須使人往議。宗翰貽帝書,略雲:「既欲不絕祭祀,豈宜過於吝愛,使不成國!」於是皓、弁皆得以家問附倫而歸。倫至東京,與劉豫相見,豫遣偽閤門宣贊舍人馬某伴押至境上。光世以聞,詔倫赴行在。

  乙巳,德安圍解。

  李橫自夏來圍德安,未嘗攻城會戰,惟於城之西北隅造天橋成,填壕皆華,乃鼓眾臨城。鎮撫使陳規率軍民乘城禦之,規坐城樓,為炮折其足指,容色不變。圍益急,糧餉不繼,諸將請殺牛以代軍食,規曰:「殺牛代食,事窮矣!」因出家財以勞軍,士氣益振。孝感令韓遹來告曰:「縣有粟百斛,路梗不能通。」會大風雨,規命乘勢呵殿而來,賊軍疑其神卒,不敢擊。規以書求援於朝,未報。橫遣人來,願得府之妓女而罷軍,規不可,諸將曰:「圍城七十日矣,以一婦人活一城之眾,不亦可乎?」規曰:「使橫即退,是我以婦人求和;況得之而未必退乎?」卒不予。

  時橫填壕不實而天橋陷,規以六十人持火槍自西門出,焚其天橋,城上以火牛助之,倏忽皆盡,橫拔寨遁去。

  甲寅,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秦檜罷為觀文殿學士、提舉江州太平觀。

  檜與左僕射呂頤浩不諧,頤浩既引朱勝非還朝,複自內批令日赴都堂議事,位知樞密院事上,欲以逼檜。會王倫來歸,殿中侍御史黃龜年因劾檜專主和議,沮止國家恢復遠圖,且植黨專權,漸不可長。檜即上章辭位,帝未許。前一日,頤浩與參知政事權邦彥留身帝前,複言檜之短。帝乃召兵部侍郎兼直學士院綦崈禮入對,出檜所獻二策,大略欲以河北人還金,中原人還劉豫,如斯而已。帝謂崈禮曰:「檜言『南人歸南,北人歸北』,朕北人,將安歸?又檜言『臣為相數日,可以使聳動天下』,今無聞」崈禮請御筆付院。帝即索紙筆書付崈禮。崈禮退,未至院,而麻制已成。翼日,制責檜曰:「自詭得權而舉事,當聳動于四方;逮茲居位以陳謀,首建明於二策。罔燭厥理,殊乘素期,念方委聽之專,更責寅恭之效。而乃憑恃其黨,排擯所憎。豈實汝心,殆為眾誤。顧竊弄於威柄,慮或長於奸朋。」檜既免,帝乃諭朝廷終不復用,仍榜朝堂,檜入相凡一年。

  詔:「珍禽花木毋入臨安諸門。」

  夜四更,彗出於胃,帝憂之,命大官進素膳。

  乙卯,詔:「防秋屆期,建康修大內可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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