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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元年(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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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丁亥朔,遼以左伊勒希巴耶律坦為特裡袞,知樞密院事耶律額特勒兼知伊勒希巴事。 戊戌,詔:「自今科場程試,毋得引用《字說》。」從林旦言也。 癸卯,遼遣使案諸道獄。時景州刺史耶律儼入為禦史中丞,案上京滯獄,多所平反,擢同知宣徽院事、提點大理寺。 甲辰,置《春秋》博士。 資政殿大學士、正議大夫、提舉嵩山崇福宮呂惠卿落職,降為中散大夫、光祿卿、分司南京,蘇州居住。蘇轍、劉摯、王岩叟相繼論惠卿罪惡,故有是命。 監察禦史韓川言:「市易之設,雖曰平均物直,而其實不免貨交以取利,又所收不補所費。請結絕見在物貨,畫日更不收買。」從之。 右正言王覿言:「先帝令常平錢斛存留一半,遇穀貴減市價出糶,成熟時增市價收糴,務在平谷價而已。郡縣之吏,妄意朝廷之法,惟急於為利,故於青苗新令則競務力行,於糶糴舊條則僅同虛設。伏望朝廷罷散青苗錢,行舊常平倉法,以成先帝之素志。」 遼以同知南京留守事耶律諾音知右伊勒希巴事。 乙巳,准布部長朝于遼,遼主命燕國王延禧相結為友。 丙午,王岩叟、朱光庭、蘇轍、王覿言:「呂惠卿責授分司南京,不足以蔽其罪。臣等豈不知降四官、落一職為分司,在常人不為輕典乎?蓋以堯之四凶,魯之少正卯,既非常人,不當複用常法制也。」 戊申,吏部尚書孫永等請以富弼配神宗廟庭,詔從之。初議或欲以王安石,或欲以吳充,太常少卿鮮於侁曰:「勳德第一,唯富弼耳。」 遼以契丹行宮都部署耶律阿蘇兼知北院大王事。 庚戌,太白晝見。 辛亥,呂惠卿責授建寧軍節度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簽書公事;從王岩叟等四人所奏也。蘇軾草制詞,有曰:「先帝始以帝堯之仁,姑試伯鯀,終以孔子之聖,不信宰予。」又曰:「尚寬兩觀之誅,薄示三苗之竄。」天下傳誦稱快焉。 甲寅,詔曰:「先帝講求法度,愛物仁民,而搢紳之間,不能推原本意,或妄生邊事,或連起犴獄,久乃知弊。此群言所以未息,朝廷所以懲革,整飭風俗,修振紀綱,蓋不得已。況罪顯者已正,惡钜者已斥,則宜蕩滌隱疵,闊略細故。應今日以前有涉此事狀者,一切不問,言者勿複彈劾。」 始,鄧綰謫滁州,言者未已。太皇太后因欲下詔慰存反側,呂公著以為宜然,遂從之。或謂公著曰:「今除惡不盡,將遺患它日。」公著曰:「治道去太甚耳。文、景之世,網漏吞舟。且人才實難,宜使自新,豈宜使自棄邪!」 複置通利軍。 乙卯,程頤上疏曰:「今講讀官共五人,四人皆兼要職,獨臣不領別官,近差修國子監條例,是亦兼也,乃無一人專職輔導者。執政之意,蓋惜人材,不欲使之閑爾,又以為雖兼它職,不妨講讀,此尤不思之甚也。古人齋戒而告君,臣前後兩得進講,未嘗敢不宿齋戒,潛思存誠,凱感動於上心。若使營於職事,紛其思慮,待至上前,然後善其辭說,徒以頰舌感人,不亦淺乎?今諸臣所兼皆要官,若未能遽罷,且乞免臣修國子監條例,俾臣夙夜精思竭誠,專在輔導。」頤一日講「顏子不改其樂」,既畢文義,乃複言曰:「陋巷之士,仁義在躬。人主崇高,奉養備極,苟不知學,安能不為富貴所移!且顏子,王佐才也,而簞食瓢飲;季氏,魯國蠹也,而富於周公。魯君用舍如此,非後世之鑒乎?」文彥博、呂公著等入侍,聞其講說,輒相與歎曰:「真侍講也!」 彥博對帝恭甚,或謂頤曰:「君之倨,視潞公如何?」頤曰:「潞公三朝大臣,事幼主不得不恭。頤以布衣為上師傅,其敢不自重!此頤與潞公所以不同也。」 是月,夏主遣使來求蘭州、米脂等五砦,司馬光言:「此乃邊鄙安危之機,不可不察。靈、夏之役,本由我起,新開數砦,皆是彼田。今既許其內附,若靳而不與,彼必曰:新天子即位,我卑辭厚禮以事中國,庶幾歸我侵疆,今猶不許,則是恭順無益,不若以武力取之。小則上書悖慢,大則攻陷新城。當此之時,不得已而與之,其為國家恥,無乃甚於今日乎!群臣猶有見小忘大、守近遺遠、惜此無用之地者,願決聖心,為兆民計。」時異議者眾,唯文彥博與光合,太皇太后將許之。光欲並棄熙河,安燾固爭之曰:「自靈武而東,皆中國故地。先帝有此武功,今無故棄之,豈不取輕於外夷邪?」光乃召禮部員外郎、前通判河州孫路問之,路挾輿地圖示光曰:「自通遠至熙州才通一徑,熙之北已接夏境。今自北關瀕大河,城蘭州,然後可以捍蔽;若捐以予敵,一道危矣。」光乃止。 秋,七月,丙辰朔,詔:「罷試補學官法,令尚書、侍郎、左右司郎中、學士、待制、兩省、禦史台官、國子司業各舉二人。」 丁巳,遼惠妃之母燕國夫人,先以入朝擅取驛馬,奪其封號;複為巫蠱術厭魅皇孫延禧,事覺,伏誅。妃弟蕭酬斡,隸興聖宮籍,流烏爾古德哷勒部。 戊午,遼主獵沙嶺。 辛酉,立十科舉士法。舊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令內外官皆得薦舉。其後被舉者既多,除吏愈難,神宗乃革去內外舉官法,但用吏部、審官院選格。及帝即位,王岩叟言:「自罷辭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才。於是不得已而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複內外官舉法。司馬光奏曰:「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指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如使在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帶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需材,即按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告命,仍具舉主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庶幾人人重慎,所舉得才。」詔從之。 甲子,遼賜興聖、積慶二宮貧民錢。 乙丑,夏國主秉常殂。是年,改元天安禮定,私諡康靖皇帝,廟號惠宗,墓號獻陵,子乾順即位。 上官均奏乞尚書省事類分輕重,某事關尚書,某事關二丞,某事關僕射;從之。 劉摯言:「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下詔改複差法,而法至今不能成。朝廷患常平之弊,並用舊制,施行曾未累月,複變為青苗之法。其後又下詔切責首議之臣,而斂散之事,至今行之如初。此二者,大事也,而反覆二三,尚何以使天下信從!且改之易之誠是邪?君子猶以為反令。況改易未必是,徒以暴過舉於天下,則曷若謹之於始乎!」 庚午,夏國遣使來賀坤成節。 乙酉,遼出粟賑遼州貧民。 八月,戊子,遼主以雪罷獵。 辛卯,詔複常平舊法,罷青苗錢。 初,範純仁以國用不足,請再立常平錢谷斂散出息之法,朝廷用其言;司馬光方以疾在告,不與也。已而台諫共言其非,皆不報。光尋具劄子言:「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並取情願;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今禁抑配,則無害也。」蘇軾奏曰:「熙寧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為害也至此。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今許人情願,是為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非良法也。」會王岩叟、朱光庭、王覿等交章乞罷青苗,光始大悟,力疾入朝,於簾前奏曰:「是何奸邪,勸陛下複行此事!」純仁失色,卻立不敢言。太皇太后從之,即詔:「常平依舊法,青苗錢更不支複;除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稅輸納。」 太皇太后諭輔臣曰:「台諫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當。」光曰:「朝廷既令臣僚各舉所知,必且試用。待其不職,然後罷黜,亦可並坐舉者。」呂公著曰:「舉官雖委人,亦須執政審察人材。」光曰:「自來執政,止于舉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韓維曰:「光所言非是,直信舉者之言,不先審察,待其不職而罰之,甚失義理。」公著曰:「近除用多失,亦由限以資格。」光曰:「資格亦不可少。」維曰:「資格但可施於敘遷,若升擢人材,豈可拘資格邪!」 壬辰,封弟偲為祁國公。 丁酉,司馬光以疾作,先出都堂,遂謁告,自是不復入朝。 癸卯,以崇政殿說書程頤兼權判登聞鼓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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