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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二年(3)


  秋,七月,乙丑朔,日有食之。

  戊辰,夏主遣使詣遼謝封冊。

  初,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州王廣淵,皆條奏置義倉事。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勸諭百姓立義倉以備水旱」,因條上措置事。義倉自慶曆中罷,帝善其法,將複之;會王安石主青苗,己巳,言於帝曰:「民有餘粟,乃使之輸官,非良法也。」乃止。

  庚午,詔禦史中丞舉可為禦史者,不限官高卑;趙抃爭之弗得。於是侍御史知雜事劉述言:「舊制,舉禦史,官須中行員外郎至太常博士,資任須實曆通判,又必翰林諸學士與本台丞、雜互舉。蓋眾議僉同,則各務盡心,不容有偏蔽私愛之患。今專委中丞,則愛憎在於一己,苟非其人,將受權臣屬托,自立黨援,不附己者得以媒蘖中傷,其弊不一。夫變更法度,重事也。今止參知二人同書劄子,且宰相富弼暫謁告,曾公亮已入朝,台官今不闕人,何至急疾如此!願收還前旨,俟弼出,與公亮同議,然後行之。」弗聽。

  甲戌,太保、鳳翔、雄武軍節度使東平郡王允弼卒,帝臨哭之慟。允弼,元偓之子也,性端重謹言,領宗正三十年,與濮安懿王共事,相友愛,為宗屬推敬。

  辛巳,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准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議者多言不便,帝弗聽。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從之。

  壬午,賑恤被水州軍,仍蠲竹木稅及酒課。

  癸未,帝謂輔臣曰:「人君不可怠於政,朕非好勞苦,蓋思少壯精神,欲乘時有為以濟生靈。至於兵,乃聖人之大權,所以安天下,但不可輕用,非獨殺人,心所弗忍,亦恐天道不祐也。」

  詔:「自今文臣換右職,須實有謀勇,曾著績效,即得取旨。」

  遼禁皇族恃勢侵漁細民。

  甲申,帝禦資政殿,因語及選任知州未得善法,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以一州生靈付之庸人,常痛心疾首。卿等謂如何則可?」文彥博奏,以為責在監司,宜得至公之人,可任案察。呂公弼曰:「朝廷能擇諸司長官及十八路監司,則無不濟矣。」

  己醜,韓琦等上《仁宗實錄》,曾公亮等上《英宗實錄》。

  八月,侍御史劉琦、監察禦史裡行錢顗等言:「薛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富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財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由,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帝方惑於王安石言,皆不行,乃進向天章閣待制,以手詔賜向。然均輸法訖亦不能成。

  癸卯,侍御史劉琦,貶監處州鹽酒務,監察禦史裡行錢顗,貶監衢州鹽稅。

  先是王安石爭謀殺自首之律,逾年不決,詔臨時奏聽敕裁。安石又言:「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複立新制。」時文彥博以下皆主司馬光議。唐介與安石爭論於帝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安石曰:「以為不可首者,皆朋黨也。」至是帝卒用安石言,敕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侍御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率同列丁諷、王師元封敕還中書者再。安石白帝,令開封府推官王克臣劾述罪。於是述率琦、顗共上疏曰:「安石執政以來,專肆胸臆,輕易憲度。陛下欲致治如唐、虞,而安石操管、商權詐之術,規以取媚,遂與陳升之合謀,侵三司利柄,取為己功,開局設官,用八人分行天下,驚駭物聽,動搖人心。去年因許遵妄議案問自首之法,安石任一偏之見,改立新議以害天下。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欲事事更張,廢而不用。安石自應舉、曆官,士心歸向,陛下聞而知之,遂正位公府。遭時得君如此之專,乃首建財利之議,務為容悅。言行乖戾,一至於此,願早罷逐,以慰安天下。曾公亮陰自結援。久妨賢路,亦宜斥免。趙抃則括囊拱手,但務依違,大臣事君,豈當如是!」疏上,安石奏貶琦、顗,司馬光言珂、顗所坐,不過疏直,乞還其本資,不報。

  殿中侍御史孫昌齡,素附安石,顗將出臺,於眾中責昌齡曰:「君昔官金陵,奴事王安石,宛轉薦君,得為禦史,亦當少思報國,奈何專欲附會以求美官?我視君犬彘之不若也!」即拂衣上馬去。昌齡不得已,亦言王克臣阿奉當權,欺蔽聰明。乙巳,貶昌齡通判蘄州。顗後自衢徙秀,家貧母老,至丐貸親舊以給朝晡,怡然無謫宦之色。

  丙午,同知諫院範純仁罷。純仁自陝西轉運副使召還,帝問:「陝西城郭、甲兵、糧儲如何?」對曰:「城郭粗全,甲兵粗修,糧儲粗備。」帝愕然曰:「卿之才,朕所倚信,何為皆言粗?」對曰:「粗者,未精之辭,如是足矣。願陛下且無留意邊功,若邊臣觀望,將為它日意外之患。」

  拜起居舍人、同知諫院,奏言:「王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財利,民心不寧。《書》曰:『怨豈在明,不見是圖。』願陛下圖不見之怨。」帝問:「何謂不見之怨?」對曰:「杜牧所謂『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怨』是也。」加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

  帝切於求治,多延見疏逖小臣,諮訪闕失,純仁言:「小人之言,聽之若可采,行之必有累,蓋知小忘大,貪近昧遠。願加深察!」

  富弼在相位,稱疾家居,純仁言:「弼受三朝眷倚,當自任天下之重,而恤己深於恤物,憂疾過於憂邦,致主處身,二者均失。弼與先臣素厚,臣在諫院,不敢私謁以致忠告,願示以此章,使之自省。」又論呂誨不當罷禦史中丞,李師中不可守邊。及薛向行均輸法于六路,又言:「臣嘗親奉德音,欲修先王補助之政,今乃效桑弘羊均輸之法,而使小人為之掊克生靈,斂怨基禍。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舊學,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鄙老成為因循,斥公論為流俗,合意者為賢,異己者為不肖。劉琦、錢顗等,一言便蒙降黜,在廷之人,方大半趨附,陛下又從而驅之,其將何所不至!宜速還言者而退安石,以答中外之望。」又言曾公亮年老不退,惟務雷同;趙抃心知其非,凡事不能力救,退有後言。

  帝皆弗聽,遂求罷諫職;改判國子監,去意愈確。政府使諭之曰:「毋輕去,已議除知制誥矣。」純仁曰:「此言何為至於我哉?言不用,萬鐘非所顧也!」

  戊申,河徙東行,張鞏等因欲閉斷北流,帝意向之。司馬光言:「鞏等欲塞二股河北流,臣恐勞費未易。幸而可塞,則東流淺狹,堤防未全,必致決溢,是移恩、冀、深、瀛之患於滄、德等州也。不若俟三二年,東流益深闊,堤防稍固,北流漸淺,薪芻有備塞之便。」帝命光與張茂則往視,王安石曰:「光議事屢不合,今令視河,後必不從其議,是重使不安職也。」乃獨遣茂則。茂則奏二股河東傾已及八分,北流止二分;鞏等亦奏大河東徙,北流已閉,詔獎諭之。已而河自許家港東決,氾濫大名、恩、德、滄、永靜五州軍境,果如光言。

  夏國請從舊蕃儀,詔許之。

  范純仁前後章疏,語多激切,帝悉不付外。純仁盡錄申中書,於是在位大臣俱列名露章求罷,帝優詔答之。富弼自此不復出視事。安石乞重貶純仁,帝曰:「彼無罪,姑與一善地。」己酉,命知河中府。尋徙成都路轉運使,以新法不便,戒州縣無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以事左遷知和州;未至,徙慶州。

  庚戌,條例司本詳文字蘇轍罷。轍與呂惠卿論事,動皆不合。會遣八使于四方,訪求遺利,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皆莫敢言。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生各,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今何以異此!」又以書抵王安石,力陳其不可。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至是乞別除一差遣,帝閱轍狀,問:「轍與軾如何?觀其學問頗相類。」安石曰:「軾兄弟大抵以悅箝捭闔為事。」帝曰:「如此,則宜合時事,何以反為異論?」詔依所乞,除河南府推官。

  甲寅,朝神禦殿。

  辛酉,以秘書省著作佐郎河南程顥、太原王子韶並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

  顥自晉城令改著作佐郎,至是呂公著薦為禦史。帝素知其名,數召見。每將退,必曰:「頻求對,欲常常見卿。」一日,從容諮訪,報正午,始趨出庭中。中官曰:「禦史不知上未食乎?」

  顥前後進說甚多,大要以正心窒欲、求賢育材為先,不飾辭辯,務以誠意感悟主上。帝嘗使推擇人材,顥所薦數十人,以父表弟張載及弟頤為首。又勸帝防未萌之欲,及勿輕天下士,帝俯躬曰:「當為卿戒之。」

  帝嘗召顥,問所以為禦史,對曰:「使臣拾遺補闕、裨贊朝廷則可,使臣掇拾群下短長以沽直名則不能。」帝以為得禦史體。居職數月,章疏屢上。又論時務十事,大略以為:「聖人創法,皆本諸人情,極乎理物。聖人之所必為者,行之有先後,用之有緩急,在講求設施如何耳。」帝嘉納之。

  開封獄具,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誣伏。侍御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獨謂朝廷不當劾言事官,三問,不承。王安石欲置之獄,司馬光與範純仁爭之,乃止。壬戌,貶述知江州,諷通判複州,師元監安州稅。

  是月,遼主謁慶陵。

  九月,甲子朔,交州來貢。

  丁卿,立常平給斂法。

  戊辰,初開經筵。

  出內庫緡錢百萬,糴河北常平粟。

  初,陝西轉運使李參,以部內糧儲不足,令民自隱度粟麥之贏,先貸以錢,俟穀熟還官,號「青苗錢」;行之數年,廩有餘糧。至是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鬥斛,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前錢斛就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令隨稅輸納鬥斛,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信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凶物貴,然後出糶,所及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得以趨時赴事,兼併者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焉,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儲,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轉移法。」從之。

  初,王安石既與葉惠卿議定,出示蘇轍曰:「此青苗法也,有不便,以告。」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漢常平法耳。今此法具在,而患不修;公誠有意於民,舉而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由是逾月不言青苗。會京東轉運使王廣淵言:「方春農事興,而民苦乏,兼併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錢帛五十萬,貸之貧民,歲可獲息二十五萬。」從之。其事與青苗法合,安石始以為可用,召至京師,與之議。廣淵請施之河北,安石遂決意行之,次第及于諸路。

  辛卯,廢奉慈殿。

  壬辰,以秘書省著作佐郎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從王安石薦也。

  王安石獨奏事,帝問曰:「程顥言不可賣祠部度牒作常平本錢,如何?」安石曰「顥所言自以為王道之正,臣以為顥未達王道之權也。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四十五萬石。若凶年人貸三石,可全十五萬人。如是而猶以為不可,豈為知權乎!」

  遼西北路招討使耶律仁先奉命討准布,嚴斥候,扼敵沖,諸屬國並懷柔服從,諸事整飭。准布來寇,仁先逆擊之,追殺八十餘裡;大軍繼至,又敗之。別部來救者,見仁先屢勝,不敢戰而降,北邊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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