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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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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儀既判,匯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土,鹹相愛惡。陰陽所育,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祗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以下淳樸。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既銳,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 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夏刑則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蓋有損益。《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以詰四方,五刑之屬增矣。夫疑獄泛問,與眾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愛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于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于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風俗凋薄,號為虎狼。及於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於秋荼,綱密於凝脂,奸偽並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於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漢祖入關,蠲削煩苛,致三章之約。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煉而周內之。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何則?文致之罪故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獄。」 宣帝善之。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鬥械。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詔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刪定名例,為二十卷,併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自太祖撥亂,蕩滌華夏,至於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去殺。故榷舉行事,以著於篇。 魏初,禮俗純樸,刑禁疏簡。宣帝南遷,複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覆晉室。帝將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民乘寬政,多以違命得罪,死者以萬計。於是國落騷駭。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系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偽。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民庶。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綱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是時,天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舍。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隱,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複有敘焉。帝既練精庶事,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麚中,詔司徒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富者燒炭於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逾四十九。諭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複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是後民官瀆貨,帝思有以肅之。太延三年,詔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凡庶之凶悖者,專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閭閻。而長吏鹹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討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少傅遊雅上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諮詢國老。臣職忝疑承,司是獻替。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謫徙之。十數年後,邊郡充實,並修農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謫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不敢言苦。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邊垂足備。」 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初盜律,贓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詔曰:「刑綱大密,犯者更眾,朕甚湣之。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於民者增損之。」 於是遊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太宗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侯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間,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謫守邊戍。」 詔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帝勤於治功,百僚內外,莫不震肅。及傳位高祖,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詔自非大逆干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自獄付中書複案,後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詔敕,或致矯擅。於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詰之,盡從中墨詔。自是事鹹精詳,下莫敢相罔。 顯祖末年,尤重刑罰,言及常用惻愴。每於獄案,必令複鞫,諸有囚系,或積年不斬。群臣頗以為言。帝曰:「獄滯雖非治體,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夫人幽苦則思善,故囹圄與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 由是囚系雖淹滯,而刑罰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屢下,則狂愚多僥倖,故自延興,終於季年,不復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顯祖知其若此,乃為之制。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悉依令。皆從于輕簡也。 高祖馭宇,留心刑法。故事,斬者皆裸形伏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詔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務從寬仁。」 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謹議,大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 又詔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彌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褻見。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三年,下詔曰:「治因政寬,弊由綱密。今候職千數,奸巧弄威,重罪受賕不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 於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渲鬥於街術。吏民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輕重。詔中書令高閭集中秘官等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又敕群官,參議厥衷,經禦刊定。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 時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乃為重枷,大幾圍;複以縋石懸於囚頸,傷內至骨;更使壯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誣服。吏持此以為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 至八年,始班祿制,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余人。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帝哀矜庶獄,至於奏讞,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六,州鎮亦簡。 十一年春,詔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於理未衷。可更詳改。」 又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 秋八月詔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 冬十月,複詔公卿令參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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