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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紹興二十六年(3)


  九月庚子朔,奉國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吳璘領御前諸軍都統制職事、判興州。自建炎以來,未嘗有使相為都統制者,故改命之。璘嘗自著書,號《兵要大略》,謂金人有四長,我有四短。當反我之短以制彼之長。蓋彼之所長曰騎兵,曰堅忍,曰甲重,曰弓矢。吾當集蕃、漢所長而用之,故以分隊制其騎兵,以番休迭戰制其堅忍,制其甲重則勁弓強弩,制其弓矢則曰以遠克近、以強制弱。其說甚備。至於陣法,有圖而無書焉。詔自今州縣官贓私不法,監司失按察者,令刑部具名取旨。

  辛醜,沈該等奏:「安南人欲買撚金線段。此服華侈,非所以示四方。」上曰:「華侈之服如銷金之類,不可不禁。近時金絕少,由小人貪利,銷而為泥,甚可惜。天下產金處極難得,計其所出,不足以供銷毀之費。雖屢降指揮,而奢侈之風終未能絕,須申嚴行之。」詔增置太學正、錄各一員。

  乙巳,翰林學士兼侍讀陳誠之同知樞密院事。

  己酉,初。潼川府轉運判官王之望被朝命措置銅山縣銅事,乃籍匠戶置場烹煉,僅得五百斤。之望乃請歲以六千斤為額,遇閏增五百斤。從之。

  壬子,詔諸路監司、守臣條具到裕民事,令給、舍看詳以聞。

  癸醜,右朝奉郎鄒栩追毀出身,除名勒停,送吉州編管。栩知處州犯人己贓,為右正言淩哲所按。法寺當流三千里,宰執以獄上,上曰:「是入己贓否?」沈該曰:「據按是入己。」栩乃浩子,上曰:「浩元祐間有聲稱,其子乃爾!」遂蹙額久之,曰:「既犯贓,法不當赦。可特免真決,仍永不收敘。」上又曰:「朕觀祖宗時贓吏多真決。邇來殊不知畏。卿等可令有司檢坐祖宗朝行遣贓吏條法,下諸路先行戒諭,使之曉然皆知祖宗立法之嚴。自後有犯,當依此施行,必無少貸。」

  甲寅,尚書省檢會天聖、紹興真決贓吏指揮。詔刑部鏤板行下。

  戊午,詔:「自今用舉士改官關升人,令吏部置籍。被舉人犯贓,其舉官具名取旨施行。如已被人論訟及他司按發、台諫論列,即不許旋行首舉。」上以吏徇私受賕妄舉者眾,故條約之。

  庚申,知臨安府蔡嶷請對。上謂大臣曰:「朕當諭以束吏奸、即還商賈物貨及木植價錢,勿留民訟,如見得曲直,即當面裁決。其他如禦膳之屬,近來未嘗取辦,雖用片紙,亦不責其供應。」沈該曰:「今日天府之弊,莫大於此三者。陛下愛民如此,天下幸甚!」

  甲子,知樞密院事湯思退言:「祖宗舊制:樞密院奉聖語,則副使錄之。比歲不舉行。欲依舊制,聞語恭即書記,同時政記上進,降付史館。」從之。

  丙寅,上謂沈該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聞吏多受賕,最為不便。不知請給比京師如何?若祿薄,須量增,然後可責其守法。」已而戶部言:「欲據見請十分為率,量增三分。」上可之。

  戊辰,禦史中丞湯鵬舉言:「法者,天下之所通用。例之所傳,乃老奸宿贓秘而藏之,以舞文弄法、貪饕貨賂而已。不用法而用例,古未之聞也。若刑部之所以斷罪,吏部之所以馭吏,最為劇曹。此正猾吏可以上下其手而輕重其心者。伏望明詔吏、刑部條具合用之例,修入見行之法,以為中興之成憲。」從之。後四年乃成。

  ◇

  冬十月辛未,沈該等奏:「近以內教有司依年例供進賞賚物帛,有旨退還者半,仰見陛下儉德。」上曰:「賞賚何必許數?如此撙節,歲中自可省數百萬緡。」該曰:「陛下每事省約,以寬財賦,天下幸甚!」

  癸酉,知隨州田孝孫直秘閣,以京西諸司言其公廉儉素,流移安業也。是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陳正同入對,言:「縣令之職最為近民,懲戒既嚴而不旌異循良,恐亦有所未至。望令諸路監司採訪,拔擢一二,不次用之,庶幾威惠兼行,人知勸沮。」上曰:「卿言正合朕意。早方有一郡守為監司所薦,已令除職因任,仍俟更終升擢之矣。」

  乙亥,詔以蜀去朝廷遠,郡守尤須得人,令監司、帥臣各舉知縣資序以上堪充郡守者二人,制置、總領、提舉茶馬各舉三人。犯贓及不職與同罪。令尚書省置籍。

  甲申,沈該等奏:「昨日進安奉皇太后回鑾事實禮物,陛下悉退出不受。皇太后聖性節儉,而陛下仰能承順太后之美,天下幸甚!」上曰:「宮中別無使用,自不須許多禮物。皇太后今年七十七歲,而步履康健如五六十歲人,自古帝后無有也。」

  臣留正等曰:顯仁皇后躬儉節用,出於天性,中外之人,莫不聞之。如有司進金唾壺,則曰:「宜易以塗金。」宮中燕飲用伶官才三兩人,所予緡錢無幾,歲進金帛帑積已充軔,而一銖一樓不妄用,此自古母后所未有之盛德也。而我太上皇帝且能曲意以順承之,雖以朝廷大慶,奉慈寧萬年觴,而有司禮物皆卻而弗受。噫,兩宮之間,慈孝相承,而加之以恭儉,宜乎天人葉相而享天下之盛福也。

  丙申,宰執進呈秀州守臣鄧根按崇德知縣林善問不法科借折帛錢事。詔罷善問,仍取勘。上曰:「科借錢若一一在官猶可,恐因而入己。大抵贓吏最為民害,今後須盡追贓物,不然自謂雖得罪,猶不失為富人,無所憚也。」

  丁酉,詔前特進張浚依舊令永州居住,俟服闋取旨。先是,浚奉母喪歸葬於蜀,行至江陵,會以星變詔求直言。浚慮金數年間勢決求釁用兵,而吾方溺于宴安,謂敵可信,蕩然莫之為備。沈該、萬俟卨居相位,尤不厭天下望,朝廷益輕,雖在苫塊,不得不為上終言之,乃複上奏,大略言:「向者講和之事,陛下以太母為重耳。幸而徽宗梓宮亟還,此和之權也。不幸用事之臣肆意利欲,乃欲翦除忠良以聽命於敵,坐失事機二十餘年,有識痛心。臣願陛下深思大計,複人心,張國勢,立政事以觀機會,未絕其和,而遣一介之使與之分別曲直、逆順之理。」萬俟卨、湯思退見之大恐,以為敵未有釁,而浚所奏,乃若禍在年歲間。惑笑以為狂,禦史中丞湯鵬舉即奏:「自在草土,名系罪籍,要譽而論邊事,不恭而違詔書。豈複能為國家長慮卻顧?徒以閒居日久,惟幾複用耳。」故有是命。

  ◇

  閏十月丙午,詔:「廉州歲貢珠,雖祖宗舊制,聞取之頗艱,或傷人命。目今可罷貢,蜑丁縱其自便。」翌日,上謂宰執曰:「朕嘗讀《太祖實錄》,見劉鋹進珠子馬鞍。太祖知鋹所采珠子甚多,日役鋹丁數千人,死者不少。朕以謂珠子非急用之物,既是難得,且傷人命,故特令罷貢,以為一方無窮之利。」已酉,劉伯英特勒停,送連州編管。以右正言淩哲論其諂附秦檜,在江西、湖南贓淫僭侈也。

  辛亥,尚書省請以去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後朝廷所行寬恤事件編類成冊,鏤板頒降。從之。

  壬子,徽猷閣直學士致仕胡寅卒於衡州。寅既退居,乃著《讀史管見》三十卷,論周、秦至五代得失。其論甚正。蓋以蔡京、秦檜之事數寄意焉。其書今行於世。

  甲子,尚書吏部郎中孫道夫試太常少卿。道夫入對,論蜀中稅絹之外,有和買,有預俵,又有激賞,而蜀民尤以激賞絹為苦。稅米之外,有遠倉,有和糴,又有對糴,而蜀民尤以對糴米為患。以至堿泉退縮,鹽額頓虧,酒徒零落,課息欠少,破產失業,比比皆是。有司務增茶額以求羨餘,禁系山氓使輸虛息。欲革其弊,雖救焚拯溺,不足以喻其急也。」上感其言,詔制置使司相度聞奏,而道夫有是命。

  ◇

  十一月甲戌,權禮部侍郎辛次膺言:「今諸路歲入數目實多,使有以理財而其入無欠,有以節財而其出有節,則豈特財用充足,蓋將儲蓄沛然有餘矣。願詔左、右司同戶部取朝廷一歲中出入之數,其入數拖欠失陷者嚴立譴罰,其出數則更加裁酌,立為之數,不得增添。」上曰:「此誠今日急務。然止有三說:生財、理財、節財是也。比年生財之道講求略盡,唯理財多因官司失職,致有拖欠,使州縣得人,必不至此。若節財,則用莫大於給軍。既有定額,無從裁省。今便當撙節,不可妄費。」遂令吏部侍郎陳康伯、戶部侍郎王促、大理少卿陳章同措置。

  壬午,上謂大臣曰:「近太學試補弟子員,中程者詩賦多而經義少,數年後,恐經義科廢矣。宜令兼習經義。」沈該等請俟省試畢,上可之。

  丙戌,尚書省言:「被旨裁減吏額,法行當自近始。乞裁定三省、樞密院近來所添名額。」於是六曹、寺監、百司各以舊額及新置人數來上,朝廷悉加裁損焉。

  癸巳,吏部員外郎王晞亮言:「國家取士,詞賦之科與經義並行。比學者去難就易,競習詞賦,罕有治經。至於《周禮》一經,乃絕無有。望自今經義文理優長合格人有餘,許將詩賦人材不足之數通融優取,仍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從之。

  ◇

  十二月癸醜,尚書右僕射萬俟卨上《重修貢舉敕令格式》五十卷,《看詳法意》四百八十七卷。

  甲寅,罷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以其事付轉運司。

  己未,宰執聞進呈殿中侍御史周方崇論陳惇、趙迪之貪暴無恥。上曰:「朕見人才難得,未嘗不留意愛惜,每諭台諫以風聞言事,不可容易,須再三詢訪。朕惟言者之聽,豈可不審?」

  庚申,上謂大臣曰:「昨下詔求言,四方之士陳獻甚多,朕一一披覽,所言利害,極有可取。宜擇其議論尤切當者量與擢恩,庶幾有以勸之。」時應詔者甚眾,而後省以敕令所刪定官杜莘老、新黃州州學教授潘慈明為首,乃各循一資。秘書省著作郎兼普安、恩平郡王府教授黃中言:「恩平郡王講《禮記》終篇。」詔令講《易》。時王府官龍淵已親幸,他教授或與之過從觴詠,中獨未嘗與之坐朝夕,見則揖而退。其後他教授多蒙其力,而中獨不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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