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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紹興三年(3)


  八月丙戌,初,忠銳第八將徐文叛降偽齊,劉豫大喜,命以海艦二十益其軍,令犯通、泰州。

  辛卯,詔諸路州軍自去年以後奏案未得斷敕者,具月日申報取斷。先是,禮部尚書洪擬入對,論諸路獄案凝滯。上諭輔臣曰:「奏案遣決濡滯,刑獄禁系者多,何以召和氣?」呂頤浩曰:「奏案法有日限。」上曰:「但不舉行耳。可常催趣,務在刑清,庶革久弊。」乃有是旨。

  甲午,上謂大臣曰:「兀祐黨人固皆賢,然其中亦有不賢者乎?」呂頤浩等曰:「豈能皆賢?」徐俯曰:「若真元祐黨人,豈有不賢?但蔡京輩凡己之所惡,欲終身廢之者,必名之元祐之黨,是以其中不免有小人。」

  庚子,詔都轉運使移司撫州。

  甲辰,手詔曰:「比者雨暢弗時,幾壞苗稼。朕方寅畏怵惕之中,又複地震,蘇、湖益甚,朕甚懼焉。蓋天之降災,其應必至,皆朕失德,不能奉順乾坤、葉序陰陽之故。諮爾在位大小之臣,有能應變弭災、輔朕不逮者,極言無隱。」時已命諸路憲司起發州郡所負積年禁軍闕額錢。是日,上諭輔臣:恐不便於民,速令除放。詔自建炎已來皆蠲之。禦史台主簿陳祖禮言:「按,台令有三院禦史分詣三省檢點之文、六察官輪詣六曹按察之制。望申行之。」詔自下半年為始。提舉廣南市舶姚焯請得具便民或邊防五事如守臣例,許之。自是監司皆得條上。

  乙巳,詔複置史館,以從官兼修撰,餘官皆直館檢討。若著作佐郎有闕,依元豐例差郎官兼領。

  戊申,罷江淮等路轉運司。是月,韓肖胄等始至雲中見宗維議事。

  ◇

  九月癸醜,尚書左僕射呂頤浩引疾求去。時天象示變,台諫交章論頤浩之罪,上始厭之。秘書少監孫近請命前宰執恭具建炎四年二月以前時政記,仍令修注官補建炎以來起居注,命百司各以朝廷所施行事報進奏院。從之。

  丙辰,朱勝非言:「近聞泉州水災,已下本州詰問。」上謂大臣曰:「國朝以來,四方水旱,無不上聞,故修省蠲貸之令隨之。近日蘇、湖地震,泉州大水,匿不以聞,何也?」既而泉州委其事,乃詔民之被害者除其稅,其當濟給及營繕者,以度牒二百賜之。

  臣留正等曰:《書》曰:「明四目,達四聰。」蓋言人君之視聽貴於無壅也。《管子》曰:「堂上長於百里,堂下遠於千里。」蓋言人主之視聽易於隔絕也。今欲去隔絕之患而使之無壅,其唯言路乎?四方雖遠,有水旱災異,使之上聞,雖不出戶庭而周知天下之疾苦,其視聽廣矣。能乎是,則天下之事無不聞矣。蓋人情喜聞其美而惡言其非所樂聞之事。今也水旱災異而使得以上聞,則凡可以達一人之聽者,果何憚而不言乎?奸佞之肆欺,盜賊之竊發,若是之類,使其無之則已,有則必以實告,得其實而預圖之,天下無難事矣。其為益豈小補哉?噫,此祖宗之深意,而太土皇帝所以貴監司守臣也。

  權刑部侍郎章誼言:「朝廷比修紹興敕令,去取之間,不無舛錯。望詔監司、郡守與夫承用官司參考祖宗舊典,各摭新書之闕遺條具以聞,然後命官刪去訛謬。」從之。

  戊午,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呂頤浩罷為提舉臨安府洞霄宮。頤浩再相凡二年,侍御史辛炳劾其不恭不忠,敗壞法度。及頤浩引疾求去,殿中侍御史常同因論其十罪。詔:「諸路水旱等事,令監司、郡守即時聞奏,如敢隱默,當置典憲。」

  己未,手詔:「以絹計贓者,三千為一疋。」舊法千三百為一疋,建炎初增為二千。至是,言者欲舉祖宗之制,杖脊贓吏於廟堂上,以絹直高,故有是旨。都省言:「近降金銀錢帛和糴米一百萬斛,務欲利國便民。聞前時和糴,郡縣多將糴米留不即支及阻節減克,民戶實得無幾,致所糴數少。今宜革去前弊。」詔有違戾者,當職官吏並徒二年。

  庚申夜,朝天門外火,燔民居甚眾。

  辛酉,川陝宣撫司統領官吳勝敗偽齊兵于黃堆寨。

  壬戌,呂祉知建康府。建康自南渡後,率以前執政或侍從官為帥,至是特有此授。祉既至,對於內殿,首論治道之要:先自治而後治人。兵家之法,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因條十事。一、形勢,二、軍政,三、守將,四、屯田,五、通貨,六、省費,七、謹賞,八、民兵,九、斥堠,十、間諜。上嘉納之。

  癸亥,起居郎曾統言:「記注之官,職司言動,國朝尤重其選,多以諫臣為之,聽直前奏事,所以廣聰明也。元豐官制,始正起居郎、舍人之名,不復並任諫列,然有史事,亦許直前。頃者權臣用事,言路浸壅,居是官者,既無言責,率以出位力嫌。陛下雖有好問之誠,人臣難有輸忠之意,而舊制日隳,莫之或舉,誠為可惜。」乃命依元豐舊制。皇后母福國夫人熊氏以邢煥薨故,乞賜皆逾常制。上諭輔臣曰:「祖宗待戚裡皆有常憲,朕不敢逾,豈曰後族,故私之邪?」後複以皇后受冊乞恩,上曰:「朕于外戚不敢有所私也,況待遇後家,又不敢與宣和家等。今請雖不已,視其援母后為比者亦勿聽。」

  丙寅,江南西路安撫大使趙鼎為安撫制置大使兼知洪州。江南布衣朱敦儒特補右迪功郎,敦遣赴行在,以宣諭官明橐言其深達治體,有經世之才,參政席益、直諫院陳與義交稱其賢,故有是命。

  庚午,上謂輔臣曰:「日來稍撥忠銳軍隸大將,而江上防守諸將部分悉定,顧今歲防秋,比日前為略具矣。」朱勝非曰:「今歲防秋,誠非前此可及。」上曰:「今有兵僅三十萬,當更精擇,止得勝兵二十萬,器械悉備,訓而用之,可以複中原,威夷狄,豈獨捍防險阻哉?」殿中侍御史常同言:「朝廷設官,有當廢而置、當存而罷者。自渡江以來,不除寺監之官,豈非欲減冗員、省浮費?然在外諸司屬官浸增,舊員以江、湖、荊、浙、閩、廣九路約計,無慮百餘員,事之倒置如此,今添差一路分都監之類,月俸數百緡,輟一員之費,已可養十寺監丞,況一郡之官有逾百員,而在庭之臣反不及此數,非所以尊王室。臣愚以為當裁減諸路屬官之數,複除寺監丞官,一則可以分掌郎曹繁劇之務,二則可以養試人才,以觀其功能,而於此選除郎官、監司,三則資淺而可用者不至僥倖而躐遷,其為利便,灼然明甚。」是日進呈,上曰:「郎官高選,前此多曆寺監丞乃得之。自渡江以來,首並官曹,序進人材,徑至郎官非是。其議複置如同言。」

  壬申,自軍興以來,機速事皆以白劄子徑下有司,既報行,然後赴給舍書押降敕。其後擬官斷獄皆然,兩省之職殆廢。至是,中書舍人孫近言:「國家仿唐舊制,分建三省,凡政令之失中、刑賞之非當,其在中書則舍人得以封還,其在門下則給事得以論駁,蓋先其未行而救正其失,則號令無反汗之嫌,政事無過舉之跡。今給舍但書押已行之事,雖欲論執而成命已行,非設官本意。望申嚴舊制,應非軍期急速不可待者,並先書讀而後行。」詔自今非急速不可待時者並報,應給舍書讀,如無封駁,令畫時行下。大理少卿張礿言:「親民之官,莫如縣令。比來縣令不職,奸贓日聞,豈特為令者之罪,蓋在於舉之不審,用之不當,任之不久,遇之不厚。臣欲乞每歲監司聚議,舉縣令治狀尤異者一人保明列奏,乞行誅賞,庶幾人自奮勵,化為循良。吏部注授縣令,並用合格之人,不得注初補官子弟及文學衰懦之士。」是日進呈,上曰:「縣令尤為近民,須一任有舉主及格者乃得為之。比來一切之制行,或初官便得為令,已厘正矣。當謹守之。」乃命以礿所言送吏部,後多施行。

  甲戌,江南宣諭劉大中言:「知甯國縣李椿年練習民事,稽稅有條。湯鵬舉悉心撫字,人服恩信。」詔並進一官,俟任滿赴行在。

  乙亥,江東宣撫使劉光世為江東淮西宣撫使,置司池州;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為建康鎮江府淮南東路宣撫使,置司鎮江府;神武前軍統制王燮為荊南府岳鄂潭鼎澧黃州漢陽軍制置使,置司鄂州;神武副軍都統制嶽飛為江南西路舒蘄州制置使,置司江州;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郭仲荀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神武中軍統制楊沂中兼權殿前司公事。仍詔仲苟以紹興府、溫、台、明州為地分。始諸將雖擁重兵,而無分定路分,故無所任責。朱勝非再相,始議分遣諸帥,各據要會,某帥當某路,一定不復易。

  ◇

  冬十月癸未,起複尚書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以來,官司文集散佚。議者以為銓法最為急務,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命洪擬等以省記舊法及續隆指揮詳定。至是成書。

  丁亥,詔撫州進士鄧名世、左承事郎李公懋、左從政郎徐嘉並召赴行在,以宣諭官劉大中薦也。

  戊子,浙西提點刑獄公事張宗臣罷。宗臣初除大理卿,坐贓去。會婺州以賣鹽不法事被劾,宗臣欲逮平民數十人,府官就白,宗臣大怒曰:「此事左相專遣人封來,知之否?」簽書鎮東節度判官廳公事張九成曰:「九成但知有聖旨,不知有宰相。主上屢下恤刑之詔,惟恐無辜被系。公身為部使者,不能上體聖意,而觀望宰相耶?」聞者莫不快意。宗臣大慚。九成因投檄去。殿中侍御史常同奏宗臣夙負,且言其朋附權貴,居五客之一,故罷。

  庚寅,大理少卿元袞言:「四方之獄,雖非大辟,情法不相當者,皆得奏請裁決。今奏案來上,大率皆引用情重法輕之制,而所謂情輕法重者鮮矣。豈人之犯法而無情輕者乎?欲望申敕,凡遇麗於法而情實可矜者,俾遵守成憲,請讞以聞。」詔申嚴行下。

  甲午,大理國請入貢,且賣馬。上諭大臣曰:「令賣馬可也,進奉可勿許。安可利其虛名而勞民乎?第令帥臣、邊將償其馬直當價,則馬當繼至,庶可增諸將騎兵,不為無益也。」尚書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宣諭江南路還,入見,以舉刺官吏、申明利害、平反獄訟、科撥財賦為八冊來上。大中出使僅一歲,所按吏二十人,薦士十六人,所薦士後多知名。

  乙未,提點浙東刑獄周綱言:「新法弓手皆不逞之徒,乞廢武尉一司,將見役人隸于文尉。」事下戶部,如所請。

  丁酉,禮部員外郎兼秘書省著作佐郎舒清國言:「自有邊難,盜賊間起,人民離散,戶口減少,而守令或不究心撫存凋瘵,謂宜以戶口增否立守令考課之法,而優其賞格,庶幾守令惠愛及民。」從之。

  戊戌,手詔略曰:「士大夫趨向,尚多趨附征利,蓋奔競之不息,則朋比之勢漸成。可令台諫伺察其微,既行糾劾。」舒清國試起居郎,仍詔以見闕官日下供職。自是職事官除拜,不俟給舍書讀,率得堂帖即視事。

  己亥,偽齊陷鄧州。

  癸卯,詔福建憲、漕置司去處,並依舊制。李橫棄襄陽奔荊南,知隨州李道亦棄城去。趙鼎遣糧舟至,橫遂以所部如洪州。

  甲辰,荊潭制置使王燮率水軍至鼎口,與賊遇,接戰不利,燮為流矢及木老鴉所中,遂趨鼎州。偽齊陷郢州,守將李簡棄城去。

  丁未,手詔曰:「邇來注擬榜闕之際,奸弊百出,貨賂公行,塞士困苦,安得如毛玠清公,使天下之士莫不廉潔自厲?三省可行措置,柏台嚴加糾察。」初,上以吏部注擬多弊,手詔戒飭,略曰:「安得如皇甫鎛之流,鈐制吏奸,除其弊源?」既而上以鎛迎合貢羨,恐臣下有疑,翌日,御筆改用毛玠事。且諭朱勝非曰:「他時詔語朱當,三省便可進呈改定。」徐俯曰:「此所以見盛德。」

  戊申,詔今後省試並就行在。自諸路置類省試,行之才二舉,議者以為奸弊百端,且言:「本朝省試,必于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中擇知舉,諸行侍郎、給事中擇同知舉,卿、監為參詳官,館職、學官為點檢官,又以禦史監視,故能至公至當,厭服士心。」詔檢累降指揮申嚴行下,於是遂罷諸路類試。

  庚戌,複置宗正少卿一員;太府、司農、守軍器、將作監各複置丞一員;太府寺大理左斷刑,右治獄,各複增丞一員,始用常同請也。

  辛亥,詔添差官州十縣已上勿過十員,三縣已上五員,已下二員。縣萬戶已上三員,已下二員,仍並以二年為任。

  ◇

  十有一月丙辰,執政進呈修運河畫一,朱勝非曰:「修河似非急務,而饋餉艱難,故不得已。但時方盛寒,役者良苦,居民遷避,皆非所便,恐議者或以為言。」上曰:「禹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恤,浮言何恤焉?」廣西經略司走馬承受俞似為諸司所劾罷,自是走馬承受遂不復除。

  丁巳,開封府布衣李漢英上書言:「國家之弊,在用柔太過,故敵得逞。」上曰:「光武治天下以柔,漢室復興。漢英所言狂易,朕不以為忤,聞罷可也。」

  庚申,禮部員外郎虞沄請銓試初出官人以經義、詩賦、時義、斷案、律義為五場,就試人十分取七,榜首循一資。從之。

  癸亥,詔諸路上供錢物,令戶部歲終舉劾稽違侵隱去處,申朝廷取旨責罰。御前忠銳第一將崔增、統制吳全與湖寇遇于陽武口,死之。

  甲子,樞密院言韓肖冑、胡松年使還。上即位,遣人入北,六七年未嘗報聘,至是,宗維始遣李永壽、王翊等九人與肖冑偕來。

  乙丑,殿中侍御史常同言:「皇城司以鄆王提領而不隸台察,閣門、客省、四方館以內侍鄧文說提領而不隸台察,秘書省以新置而不隸台察。若謂近要之司不當家,則三省、樞密院尚有分家之法,豈有官司在六部之下而不隸台察之理?」時閣門、皇城司皆援靖康詔旨,依祖宗法,隸屬中書省。同複奏禦史台格,乃詔並隸台察。同又言:「六曹尚書、侍郎拘執繩墨,願少假以權,使隨事裁決。」上曰:「國朝以法令禦百執事,故凡有司以奉法為能,而不敢以私意更令。祖宗成憲,朕不敢改也。」

  臣留正等曰:「任人固愈于任法,而自秦漢以來,鮮不為法之用,何哉?公道不行,私意交勝,人不足任而法為可守,爾況乎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法,而所謂一代之法者,本非成於一代,其所循持亦遠矣,特因時之宜而少為損益爾。遵之可以致治,違之則至於亂,蓋已有明效大驗於前世,庸可率意而輕之歟?常同之請,知任人任法之說,而未察公道私意于時世也。尚書、侍郎雖未必皆徇私之人,要其所禦皆宿奸巨猾。法明如是,彼猶舞而用之,法意一縱,則將何所不至哉?臣謂今日弊正在於不知謹守祖宗之法,而上下因循廢弛。儻每事一以祖宗之法禦之,何患於不治?太上皇帝謂「祖宗成憲,朕之家法,不敢改也。」是宜保之,以為致治之高抬貴手。

  詔沿淮諸寨鄉兵毋得輒擅侵擾齊國界分。

  庚午,臨安府火。

  壬申,御筆:「皇城司系專一掌管禁庭出入,祖宗法不隸台察。已降指揮,更不施行。」先是,常同援台格奏陳,而幹辦皇城司馮益等複言:「本司自祖宗至今,並無隸台察指揮。」輔臣進呈,上曰:「政使皇城司隸台察,何所憚?顧祖宗法不可易,今如易之,後將輕言變祖宗成憲者眾,故不可不慎也。」

  癸酉,詔:「行在民居失火,延燒官屋,數多者取旨依軍法。」

  甲戌,廣南宣諭明橐奏廣西提點刑獄董弅等十二人治行。詔並進宮一等,俟滿秩赴行在。

  乙亥,詔複司馬光十科舉士之制,令文武侍從官歲各舉三人,用宰相朱勝非請也。

  丁醜,詔宣諭官所劾贓吏罪至死者,令刑寺責出情理巨蠹之人三兩名,令所在留禁俟旨。時議舉祖宗杖黥之制,故有是命。初令賓、橫、宜、觀四州守臣專管買發戰馬,如邕州例,以提舉廣西買馬李預言逐州並系接連外界,可以招誘故也。

  己卯,蠲南劍州所負民間獻納錢十六萬緡。葉濃之亂,諸司悉取為軍費,至是,戶部責償,而侍御史辛炳言:「本州累經殘破,今再取於民,其為數百萬戶之害,豈特十六萬緡而已?」乃寢其命。

  庚辰,詔諸州大辟應奏者,從提刑司具因依繳奏,申舊制也。

  ◇

  十有二月壬午,玉山縣丞張絢除正字,用劉大中薦也。初,監察禦史劉大中自江南還,言虔、饒兩監二年所鑄新錢才二十萬緡,而用本錢十二萬緡,吏卒之費又二十三萬緡,得不償費,望減並官吏。

  癸未,從之。

  乙酉,臨安火。後二日,又火,燔民居其眾。宰相朱勝非引咎乞罷政,不許。

  己醜,詔四川諸州犯私茶鹽人並不用赦蔭原免,自是天下茶鹽皆用重法矣。

  壬辰,詔諸路監司令三省選擇差除,自今臣僚差遣,並不得自具闕乞差。時禦史建言:「祖宗朝除用監司,必擇累任知州、通曉政事、實有政績,或久任省府推判、練達老成之人,故使按察吏治,發摘奸伏,薦舉人材,撫存百姓,無有不宜。若有本路利害,就委措置,無有不當。近年任用太易,以一路耳目之寄,付新進望輕之人,欲使政事修舉,奸宄消伏,難矣。望令中書慎簡聰明公正之人,參之眾論,書之於籍,以待有闕,按籍除授。」疏入,上諭輔臣曰:「今奔競之風未息,每有一闕,必至幹乞。宜明戒諭,毋得具闕乞差,庶修士檢。」然循習已久,終不能革也。

  癸巳,詔修蓋殿宇,迎奉祖宗神禦赴行在。

  乙未,詔初磨勘改官人許注外路教官,著為令。宰執進呈差沈昭遠催軍糧事,上曰:「差官數有言者,蓋常賦自有轉運司官,苟不職,自當別選能吏,豈可每每差官催督乎?至於因事差官出外,自祖宗時有之,亦不得俱廢也。」

  甲辰,詔南班宗室新第仍舊以睦親宅為名。

  丙午,敵使李永壽、王翊至行在。

  是歲,宗弼引兵攻和尚原,拔之。海寇黎盛犯潮州,焚民居。盛登開元寺塔,望吳氏故居,問曰:「是非蘇內翰藏圖書處否?」麾兵救之,民賴免者甚眾。王寵既陷偽齊,劉豫令赴京擢用,終不受偽命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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