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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元豐二年


  己未元豐二年

  春正月,京兆府學教授蔣夔言:「春秋釋奠,以孔子為先聖,顏子為先師。

  其奠先師肆祭器、實牲體、盥手、灌爵、奠幣、讀祝與孔子無少異。而九人之像坐於兩旁,樽酒豆肉不及。乞下臣議於禮官:薦享祝獻,顏子降於孔子,九人降于顏子,以正開元之失禮。」禮官言:「看詳孔子、顏子稱號,歷代各有據依,難輒更改。儀物祝獻,亦難隆殺。檢會熙寧祀儀,十哲皆為從祀,各設邊二、豆二、俎簠簋爵各一,命官分獻,一奠而止。乞自今二京及諸州文宣王廟十哲像春秋釋奠,並准熙寧祀儀。」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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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甲寅,罷程顥判武學,以禦史何正臣言顥學術迂闊,趨向僻異故也。同知樞密院呂公著言:「臣向輒論及判別忠邪之道,大抵小人之害君子,必求要切之語以中之,使之不能自解。陛下頗賜開納,近日除程顥判武學。命下數日,複因言者而罷去,則知臣前所陳者,其風猶未殄也。況如顥者,其立身行道素有本未,講學論議久益疏通。使得複見用於聖世,其奮身報國,未必在時輩之後。兼所除武學差遣亦未為仕宦之要津,而小人斷斷必以為不可者,直欲深梗正路,廣沮善人,其所措意,非特一二人而已。」日中有黑子如李,凡十日乃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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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癸巳,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開封時彥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六百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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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癸酉,奏事垂拱殿。禦衣有蟲自襟沿至禦巾。上既拂之至地,視之,乃行蟲,其蟲善入人耳。上亟曰:「此飛蟲也。」蓋慮治及執侍者而掩之,實非飛蟲也。

  戊子,蔡確參知政事。時宰相吳充議變法,確爭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代何相漢,遵何約束。且法陛下所建立,一人協相而成之,一人挾怨而壞之,民何措手足乎?」充屢屈,法遂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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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禦史舒亶言:「蘇軾作為歌詩,頗有譏切時事之言。蓋陛下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群吏,則曰:『讀書萬卷不知律,致君堯舜終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韶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他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非以詆謗為主,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中外,自以為能。」詔知諫院張璪、禦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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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甲辰,同修起居注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于前,史官隨之。欲望迫唐貞觀典故,複起居郎、舍人職事。」

  丙午,詔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於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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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癸酉,以國子監直講滿中行為館閣校勘。上批:「昨監生虞蕃訴學官上下共為奸贓,而中行所履潔廉,不涉吏議,宜少獎之,以勵風俗。」故有是命。

  冬十二月乙巳,禦史中丞李定等言:「今酌《周官》書考賓興之意,為太學三舍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條。」詔行之。太學置齋舍八十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內舍生三百,上舍生百。總二千四百。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則學官不與考校公試。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參以所書行藝,預籍者升內舍。內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參以行藝升上舍。分三等: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學正增為五人。

  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直史館蘇軾謫授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駙馬都尉王詵追兩官勒停。蘇轍監筠州酒稅務,正字王鞏監賓州酒務。張方平、李清臣、司馬光、范鎮、錢藻、陳襄、劉邠、李常、孫覺、曾鞏、王汾、劉摯、黃庭堅、戚秉道、吳琯、盛僑、王安上、周攽、杜子方、顏複各罰銅。初,禦史台既以軾具獄,上法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於是中丞李定言:「古之議令者,猶有死而無赦,況軾所著文字訕上惑眾,豈徒議令之比?乞特行廢絕,以釋天下之惑。」禦史舒亶又言:「駙馬都尉王詵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又言:「除王詵、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顧可置而不誅乎?」疏奏,軾等皆特責。獄事起,詵嘗屬轍密報軾,而轍不以告官,亦降黜焉。軾初下獄,方平及鎮皆上書救之,不報。軾既下獄,眾危之,莫敢正言者。直舍人院王安禮乘間進曰:「自古大度之君,不以語言謫人。按軾文士,本以才自奮,謂爵位可立取。顧錄錄如此,其中不能無觖望。今一旦致於法,恐後世謂不能容才。願陛下無庸竟其獄。」

  上曰:「朕固不深譴,特欲申言者路耳,行為卿貰之。」其後獄果緩,卒薄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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