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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嘉祐五年


  庚子嘉祐五年

  春正月,有大星墜西南,光燭地,有聲如雷。同知諫院范師道言:「漢、晉《天文志》:『天狗所下為破軍殺將,伏屍流血。』《甘氏圖》:『天狗墜,大賊起。』今備禦盜賊,未見其至,雖有將帥,不老而愚;士卒雖多,勁勇者少。夷狄可保也,如州郡何?州郡可保也,如盜賊何?必有名藏險心,乘間而動者。宜擇將帥,練卒伍。」詔天下防其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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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月甲午,詔:三司河東路糴糧草,舊支一分見錢,三分茶。自今並以見錢給之。歲星晝見。

  己巳,詔書既弛茶禁,論者猶謂茶戶困于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知制誥劉敞、翰林學士歐陽修頗論其事。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不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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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己卯,度支判官、直集賢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安石以入館才數月,館中先進甚多,不當超處其右,固辭之。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為樞密副使。抃久居侍從,泊如也。人稱其長者。及程戡罷,宰臣進擬,例以三司使、禦史中丞、知開封府一人補其員。上曰:「朕欲用舊人。」即以命抃。

  丙戌,命權三司使包拯、右諫議大夫呂居簡、戶部副使吳中複同詳定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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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甲午,觀文殿大學士龐籍致仕。籍自定州召還,既入見,詣中書求致仕。執政曰:「公康寧如是,且上意方厚,奈何欲去之堅也?」籍曰:「若待筋力不支,人主厭棄然後去,斯不得已爾,豈得為止足哉?」遂歸臥於家,前後凡七上表。乃許之。仍詔籍出入如二府儀。

  丁酉,詔三司置寬恤民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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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寬恤民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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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七月甲午,戶部員外郎、知諫院唐介知荊南,從介請也。敕過門下。知封駁事何郯封還之,言:「介為諫官,有補朝廷,不當出外。」詔介複知諫院如故。

  戊戌,翰林學士歐陽修等上所修《唐書》二百五十卷。刊修及編修官皆進秩,或加職。仍賜器幣有差。自天聖初下赦書,即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自是每下赦令,輒以招集流亡募人耕墾為言。又詔州縣長吏令佐:能勸民墾辟荒田,增稅及二十萬已上議賞。久之,天下生齒益蕃,田野加辟,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閒田尤多。或請廢為縣,知州事趙尚寬曰:「土曠可益墾辟,民稀可益招徠,何必廢郡也?」乃按圖記召信臣故跡,益發卒複三大陂、一大渠,教民自為支渠,轉相浸灌,而四方之民來者雲集,比三年,廢田盡為膏腴,增戶萬餘。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

  丙午,詔留再任。

  庚戌,詔曰:「朕樂與士大夫惇德明義,以先天下,而在位殊趣,弗率朕旨:論事之官搜抉隱微,無忠恕長厚之風,使吾俗靡然陷溺于薄,而望教成治立,其可得哉?中書門下其采端實之士,明進諸朝察辯矯激巧偽者加放詘焉。」時禦史中丞趙概言:「比年以來,縉紳之論多險刻,競浮薄,宜戒敕之。」故有是詔。

  壬子,命吳奎、吳中複、王安石、王陶同相度牧馬利害以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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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月甲子,眉州進士蘇洵為試校書郎。洵嘉佑初與其二子軾、轍至京師,翰林學士歐陽修上其所著權書、衡論、機策,宰相韓琦善之,召試舍人院。再以疾辭,故有是命。

  壬申,詔中外士庶並許上館閣缺書,每卷支絹一疋,五百卷與文資官。相度牧馬利害所吳奎等上言:「自古國馬盛衰,皆以所任得人失人而已。汧、渭之間未嘗無牧,而非子獨能蕃息于周;汧隴之間未嘗無牧,而張萬歲獨能蕃息于唐,此前世得人之效也。然得人而不久其任,久其任而不使專其事,使得專其事而不臨以賞罰,亦不可以有功。」歐陽修言:「今之馬政皆因唐制,而今馬多少與唐不同者,唐世牧地皆與馬性相宜,今或陷沒夷狄,或已為民田。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訪草地,有可以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有地不宜馬,可行廢罷。」

  乙酉,罷諸路同提點刑獄使臣。置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廣南東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轉運判官。

  丙申,樞密直學士呂公弼同詳定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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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丁亥,均州防禦使李珣為相州觀察使,單州團練使劉永平為齊州防禦使。知制誥楊畋封還珣、永平詞頭,因言:「珣等無尺寸裨補之功,特以外戚故除之,臣恐天下謂陛下忽祖宗謹重名器之訓,開親戚僥倖之門,曲緣私息,輕用王爵。」尋詔他舍人草制。範鎮言:「朝廷如以楊畋之言為是,當罷珣等所遷官。倘以為非,即乞卻令元當制官命詞。」內批不許。既而鎮複有論列,遂罷之。

  辛卯,詔勾當禦藥院內臣如當轉出外而特留者,更不許累寄所遷資序。初,中丞趙概言:「有遷官至遙領團練使者,謂之『暗轉』。乞限年明與改官。」故條約之。

  辛醜,樞密使宋庠判鄭州。殿中侍御史呂誨等、右司諫趙抃論庠不才,詔從優禮罷之。參知政事曾公亮依前官充樞密使,樞密副使張昪、禮部侍郎孫抃並為參知下事,翰林學士歐陽修、樞密直學士陳旭、禦史中丞趙概並為樞密副使。

  辛亥,度支員外郎司馬光、度支判官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光五辭而後受,安石終辭之,最後有旨,令閣門吏齎敕就三司授之。安石不受,隨而拜之,安石避於廁。吏置敕於案而去,安石遣人追還之,朝廷卒不能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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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戊寅,右諫議大夫呂公弼知成都府。公弼初至,人疑其少威斷。會營卒犯法當杖,不肯受,曰:「寧請劍,不能受杖。」公弼再三諭之,不從。乃曰:「杖國法,不可不受;劍汝所請,亦不汝違也。」命杖而複斬之。軍中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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