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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晷漏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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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一十八秒。 冬至初限,夏至末限:六十二日,二十分。 夏至初限,冬至末限:一百二十日,四十二分。 冬至地中晷影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地中晷影常數:一尺五寸六分。 周法:一千四百二十八。 內外法:一萬八百九十六。 半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日法:四分之三:三千九百二十二半。 日法:四分之一:一千三百七半。 昏明分:一百三十分,七十五秒。 昏明刻:二刻,一百五十六分,九十秒。 刻法:三百一十三分,八十秒。 秒母:一百。 求午中入氣中積 置所求日大餘及半法,以所入之氣大小餘減之,為其日午中入氣。以加其氣中積,為其日午中中積。(小餘以日法除為約分。) 求二至後午中入初末限 置午中中積及分,如中限以下,為冬至後。以上去中限,為夏至後。其二至後,如在初限以下,為初限。以上覆減中限,餘為入末限也。 求午中晷影定數 視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百通日,內分,自相乘,副置之。以一千四百五十除之,所得加五萬三百八十,折半限分並之;除其副為分。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用減冬至地中晷影常數,為所求晷影定數。視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上位。下置入限分,以二百二十五乘,百約之,加一十九萬八千七十五為法。(夏至前後半限以上者,減去半限,列於上位。下位置半限。各百通日,內分,先相減,後相乘。以七千七百除之,所得以加其法)反除上位,為分,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用加夏至地中晷影常數,為所求晷影定數。 求四方所在晷影 各於其處測冬夏二至晷影,乃相減之餘,為其處二至晷差。亦以地中二至晷數相減,為地中二至晷差。其所求日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減半限,餘亦倍之,併入限日,三因折半,以日為分,十為寸,以減地中二至晷差為法。置地中冬至晷影常數,以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數減之,餘以其年二至晷差乘之為實。實如法而一,所得,以減其處冬至晷數,即得其處其日晷影定數。所求日在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減半限,餘亦倍之,併入限日,三因四除,以日為分,十為寸,以加地中二至晷差為法。置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數,以地中夏至晷影常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晷差乘之為實。實如法而一,所得,以加其處夏至晷數,即得其處其日晷影定數。 二十四氣陟降及日出分 (表略) 二分前後陟降率 春分前三日太陽入赤道內,秋分後三日太陽出赤道外,故其陟降與他日不倫,今各別立數而用之。 驚蟄,十二日,陟四(六十七,一十六)此為末率,于此用畢。(其減差亦止於此。)十三日,陟四(四十一,六。)十四日,陟四(三十六,九十。)十五日,陟四一。 秋分,初日,降四(三十八。)一日,降四(三十九。)二日,降四(五十七。)三日降四(六十八。)此為初率,始用之。(其加差亦始於此。) 求每日出入晨昏半晝分 各以陟降初率,陟減降加其氣初日日出分,為一日下日出分。以增損差,(仍加減加減差。)增損陟降率,馴積而加減之,即為每日日出分。覆減日法,餘為日入分。以日出分日入分而半之,為半晝分。以昏明分減日出分為晨分,加日入分為昏分。 求日出入辰刻 置日出入分,以六因之,滿辰法而一,為辰數,不盡,刻法除之為刻數,不滿為分,命子正算外,即得所求。 求晝夜刻 置日出分,十二乘之,刻法而一,為刻,不滿為分,即為夜刻。覆減百刻,餘為晝刻。 求更點率 置晨分,四因,退位為更率。二因更率,退位為點率。 求更點所在辰刻 置更點率,以所求更點數因之,又六因,內加昏明分,滿辰法而一,為辰數。不盡,滿刻法除之為刻數,不滿為分,命其辰刻算外,即得所求。 求四方所在漏刻 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冬至或夏至夜刻,乃與五十刻相減,餘為至差刻。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為刻,不盡以刻法乘之,退除為分,內減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其日出入辰刻及更點差率算等,並依術求之。) 求黃道內外度 置日出分,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上,去之,餘為外分。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覆減之,餘為內分。置內外分,千乘之,如內外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為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內減外加象限,即得內道去極度。 求距中度及更差度 置半法,以晨分減之,餘為距中分,百乘之,如周法而一,為距中度。用減一百八十三度一十二分八十四秒,餘四因退位,為每更差度。 求昏明五更中星 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因為初更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命赤道宿次去之,即得逐更及明中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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