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仁宗朝成都陝西交子務


  (神宗附)

  天聖元年十一月戊午。初,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富民十六戶主之。其後富者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大中祥符末,薛田為轉運使,請官置交子務,以榷其出入。久不報。寇瑊守蜀,遂乞廢交子,不復用。會瑊去而田代之,詔田與轉運使張若穀度其利害。田、若穀議廢交子不復用則貿易非便,但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又詔梓州路提點刑獄官與田、若穀共議。田等議如前。於是詔從其請,置益州交子務。

  《實錄》、《食貨志》皆雲寇瑊請官置交子務。按:薛田附傳、正傳則置交子務乃田為轉運使時所請。城守蜀,始用田議。然《成都記》載此事特詳,瑊議蓋欲官司俱不用交子,而田議始終皆欲禁私造,官為主之。(今置務實從田請,瑊無與也。《實錄》、附傳、正傳、《食貨志》俱誤矣。)

  慶曆二年九月,秘閣校理孫甫常監益州交子務,轉運使以偽造交子多犯法,廢不用。甫曰:「交子可以偽造,鐵錢可以私鑄。有犯私鑄,錢可廢乎?但嚴治之,不當以小害廢大利。」交子卒不廢。

  熙寧二年閏十一月壬寅,條例司言:「西京左藏庫副使高遵裕等十一人各乞置交子。本司詳交子之法用於成都府路,人以為便。今河東公私苦運鐵錢勞費,宜試如遵裕等議,行交子之法,仍令轉運司舉官置務。」從之。

  四年正月庚戌,詔陝西已行交子,其罷永興軍置鹽鈔場。

  三月戊子,上巳假,上召二府對資政殿,出陝西轉運使奏慶州軍亂示之。上深以用兵為憂,文彥博因言行交子不便。上曰:「行交子誠非得已,若素有法制,財用既足,則自不須此。今未能然,是以急難,不能無有不得已之事。」彥博文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上曰:「更張法制,于士大夫誠多不悅,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彥博曰:「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安石曰:「法制具在則財用宜足,中國宜強。今皆不然,未可謂之法制具在也。」彥博曰:「務要人推行耳。」安石曰:「若務要人推行,則須搜舉材者,而糾罷軟偷惰不奉法令之人除去之,如此,則人心豈無不悅。」

  四月癸亥,罷陝西見行交子法。

  四年正月庚戌注:陝西都漕沈起奏行交子法。見四月八日,罷時三月三日。文彥博所言可參考。《食貨志》雲:四年,詔交子法行於陝西而罷市鈔。或論其不便,複如初。

  六年五月丁卯,成都府路轉運使言:「嘉、邛州罷鑄錢累年,民間見錢闕乏。乞下三司詳度減半鑄,與交子相權。」從之。仍令轉運使歲終具所鑄錢數,比較本息以聞。

  七年九月癸醜,提舉永興秦鳳路交子宋迪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乙卯,制置永興秦鳳路交子、司封郎中宋迪奪兩官勒停。初,迪來稟事于三司,而從者遺火於鹽鐵之廢廳,遂燔三司,故迪坐免。

  八年正月丁巳,權永興軍路轉運使皮公弼言:「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紙聚錢致遠,然不積錢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今商、虢、鄜、耀、紅崖、清遠鐵以所取極廣,苟即冶更鑄折二錢,歲除工費外,可得百萬緡為交子本。」並上可行十二事。上批可,始乞委公弼總制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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