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仁宗禮儀院廢置


  天聖元年四月辛醜,罷禮儀院,從樞密副使張士遜等所請也。以知禮儀院翰林學士晏殊、龍圖閣直學士馮元為判太常禮院,同判太常禮院官為同知院。判太常禮院,典禮所出。大中祥符中又增置禮儀院,以輔臣領其事,於是始罷。

  禮儀院占公人二十二人,歲費錢千七百餘貫,非泛行禮,支給在外日逐行遣,祗應不多。詳定儀制久來屬太常寺及禮院管勾,今請停罷,所有承受、宣敕、行遺公案諸般文字,並付本院。

  明道元年五月庚辰,詔太常禮院日輪知院一員在院點檢典禮公事。初,同知太常禮院薛紳言:「漢、魏以來,每朝廷大政,必下禮官、博士定議。《唐六典》:太常置博士四人。今知禮院官,蓋古博士之任也。國朝同知院四員,日使直本院。其後或別領職事,因循廢置。請如故事,輪一員在院。」乃下兩制議,而翰林學士馮元等言:「咸平元年正月,敕太常禮院同判院官四員:張複、楊嵎專領祠祭,而宋綬、晏殊常在禮儀院祗應文字。後移三館於右掖門西,與禮儀院相接,而同判院官皆帶館職,因而更不赴。今既廢禮儀院,又三館移入禁中,請如紳所奏施行。」紳,映子也。

  咸平、祥符二敕,《會要》有之,《實錄》並不載,今附見此,不別書。

  康定元年五月乙丑,以判太常寺、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李仲容兼禮儀事,判太常禮院知制誥吳育、天章閣待制宋祁並同判太常寺兼禮儀事。先是,謝絳判禮院,建言:「太常寺本禮樂之司,今寺事皆本院行之,於體非便。請改判院為判寺兼禮儀事。其同知院,凡寺先申判寺,然後施行。其關報及奏請檢狀,即與判事同簽。」於是始從絳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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