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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桓帝紀(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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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康元年①[167年] ①「元康」系「永康」之誤。 春正月,西羌寇三輔。夫余夷王寇玄菟。 夏四月,中郎將張奐以南單于車兒不能治國事,上言更立左鹿蠡王都紺為單于。詔曰:「《春秋》大居正①,車兒一心同向化,何罪而黜?其遣還廷攝部落。」 ①隱公三年《公羊傳》曰:「故君子大居正。」疏曰:「君子之人,大其適子,居正,不勞違禮而讓庶也。」 五月壬子晦,日有食之。 六月甲寅,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各一人①。 ①《範書》系五月日食後,不如《袁紀》之細密也。 潁川荀爽對策曰①:「臣聞火生於木,故其德孝②。漢之諡,帝稱孝者,其義取此也。故漢制使天下皆講《孝經》,選〔吏〕能③,舉孝廉,皆以孝為務也。夫喪親,自盡孝之終也。今二千石不得終三年喪,恐非所以為孝道而稱火德也。頃者胤嗣數乏,本枝不繁,其咎未必不由此。往者孝文勞謙自約,行過乎儉,故有遺詔,以日易月④。此謂夷惠激俗,適身而已,不可貫之萬世,為後嗣德者也。雖古今損益,未能諒陰,可存其禮,以示天下。又公卿二千石皆輔主宣化,政之本也。而使不赴父母之喪,人義替矣。《春秋傳》曰:『上之所為,民之歸也。』⑤上使不為,民或為之,是以加罰;假若上之所為,而民亦為之,向其化也,又何誅焉?假使大臣皆不行三年之喪,何以責之?古者臣有大喪,則君三年不呼其門⑥。可如舊禮,以美風俗。 ①《範書》本傳作延熹九年太常趙典舉爽至孝,拜郎中,對策陳便宜,與此稍異。 ②《範書》本傳爽言此語聞之于師。按裴注引虞翻別傳曰:「潁川荀諝號為知易,臣得其注,有愈俗儒。」諝,爽之別名也。《范書》儒林傳曰荀爽作易傳,自是費氏興。則此語當出自費氏易也。 ③據《範書》改。 ④王先謙引王補之說曰:「漢文遺詔,並無以日易月之語,此爽誤會詔意也。詔雲:以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已下,謂已葬,其葬前固有服,不盡於三十六日。且古喪服二十七月,不聞三十六月,何謂以日易之乎?蔡邕上封事雲:孝文皇帝制喪服三十六日。此尚可通,以葬前無改也。朱子答餘正甫書:漢文葬後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讀《漢書》最審。」 ⑤見襄公二十一年《左傳》,乃臧武仲之語。 ⑥見宣公元年《公羊傳》。 臣聞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有禮義①。故夫婦之始,王教之端也。孔子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②書曰『厘降二女於媯汭』③,言雖帝堯之女,下嫁于虞,猶屈體降下,婦道于虞氏也。《春秋》之義,王姬嫁齊侯,使魯主之,不以天子之尊加諸侯也④。今漢承秦法,設尚主之儀,以妻制夫,失陽唱之義,以卑臨尊,違乾坤之道。今誠改尚主之制,稱尊卑之性,則嘉瑞降天,吉符出地,是以萬物各得其敘矣。」書奏,即棄去之⑤。 ①出易序卦。原文「有父子」下接「然後有君臣」,下接「有君臣,然後有上下」。《範書》亦然,《袁紀》恐脫之。 ②見《易·繫辭》。 ③出《尚書·堯典》。 ④見莊公元年《公羊傳》。又惠棟引京房易傳所載湯嫁妹之辭曰:「無以天子之尊而乘諸侯,無以天子之富而驕諸侯。」 ⑤《範書》作「棄官去」。 庚子,大赦天下①。 ①《範書》桓帝紀作「六月庚申,大赦天下,悉除黨錮,改元永康」。六月癸醜朔,無庚子,《袁紀》恐誤。 秋八月,黃龍見巴郡。 初,民就池浴①,相戲曰:「此中有黃龍。」因流行民間。太守上言,時史以書帝紀。是時政治衰缺,所居多言瑞應,皆此類也。本志曰:「瑞興非時,則為妖孽,為言雖虛,此為龍孽也。」 ①《範書》桓帝紀注引《續漢志》「池」作「沱」。按今本《續漢志》與《袁紀》同,《範書》注誤。 冬十月壬戌,南宮平城內屋壞。 十二月丁醜,帝崩于德陽殿。 初,河間孝王生解瀆亭侯淑,淑生萇,萇生宏。帝崩無嗣,大將軍竇武召禦史劉儵,儵盛稱宏于武,武與太后定策禁中。太后詔曰:「大行皇帝,德配天地,光照上下,不獲胤嗣之祚,早棄萬國,朕憂心摧傷。追覽前代,法王后無適,即擇覽近親。考德敘才,莫若解瀆亭侯宏,年十有二,嶷然有周成之質。《春秋》之義,為人後者為之子。其以宏為大行皇帝嗣。」使光祿大夫劉儵持節之國奉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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