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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桓帝紀(22)


  六月庚午,祀老子濯龍中,用夜郊而樂

  ①《東觀記》曰:「帝好音樂,善琴笙。立黃老祠北宮濯龍中,以文罽為壇,飾淳金銀器,彩色眩耀,祠用三牲,太官飾珍饌,作倡樂,以求福祥也。」又《範書》系此事於七月,而《東觀記》作永康元年事。

  鮮卑、烏〔桓〕(孫)寇邊,匈奴中郎將張奐擊降之。

  ①據《範書》改。

  自是宦者專權在位,子弟親屬及苟進之士,連結依附,以取榮寵,乘勢肆意,陵暴天下。於是善人君子懼人倫虧廢,發憤忘難。

  初,陽翟令張輿,黃門張讓弟也,多殺無辜,贓余千金。李膺初為河南尹,收輿考殺之。尚書詰膺曰:「尹視事無幾,而多殺伐乎?」膺對曰:「昔孔子為魯司寇七日,誅少正卯於兩觀之下。今臣列官已積二旬,私懼留稽為愆,反獲速疾之譏。膚受之愬,以關聖聽,自知罪死,期不旋踵。然臣愚計,乞留五月,克殄元惡,然後退就湯鑊,始生之願也。」上不省,論輸左校。頃之,起家為司隸校尉,振綱直繩,多所摧戮。

  ①語出《論語》顏淵。疏曰:「愬,亦譖也。皮膚受塵垢,穢其外,不能入內也。以喻譖毀之言,但在外萋斐,構成其過惡,非其人內實有罪。」
  ②《範書》作「五日」。
  ③《範書》此對乃膺任司隸時所言,且作帝然其對,自此諸黃門皆鞠躬屏氣,休沐不敢複出宮省。與《袁紀》迥異。

  河東太守單安、河內太守徐盛,中常侍單超、徐璜之弟也。憑寵干紀,瀆貨害政。沛國朱宇嘗為司隸校尉,奏安、盛曰:「此等皆宮豎昆叔,刀鋸之余,橫蒙恩私,剖符三河,不能思展命力,以答天地,敢張豺狼之口,吞噬百姓之命,罪深亹重,人鬼同疾。臣銜命操斤,翦其凶醜,輒考核贓罪,事皆伏上。」詔安、盛廷尉治罪。

  汝南人範滂,字孟博。郡召為功曹,即褰衣就車,急痛于時也。進善退惡,風教肅然。郎中不便者,鹹共疾之,所舉者謂之朋黨。後為太尉黃瓊所辟,登車攬轡,有澄清天下之志。受詔使冀州,百姓聞滂名,其有贓汙未發者,皆解印綬去。滂舉刺史、二千石二十餘人,罪惡者皆權豪之黨也。尚書詰滂曰:「所舉無乃猥多,恐有冤疑,其更詳核,勿拘於前。」滂對曰:「臣之所舉,自非饕穢奸罪,豈以汙臣簡劄。臣以會日促迫,故先舉所聞,其未審者,方當參實,以除凶類。臣聞農勤於除草,故谷稼豐茂。忠臣務在除奸,故令德道長。」滂睹時方艱難,知其志不行,乃投刺而去。於是中人恥懼,懷謀害正矣。

  ①《範書》黨錮傳作「汝南征羌人」,注引謝承書作「汝南細陽人」。惠棟曰:「劉孝標案:張璠《漢紀》雲:滂,汝南伊陽人。案汝南無伊陽,或細陽之誤也。」
  ②胡三省曰:「會日,謂三府掾屬會於朝堂之日也。」
  ③隱公六年《左傳》曰:「周任有言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

  山陽人張儉,字符節。以正直知〔名〕,州舉秀才,刺史非其人,謝病不起。太守翟超臨郡,請為東部督郵,儉解巾應之。儉舉劾中常侍侯覽前後請奪民田三百餘頃;第舍十六區,皆高樓四周,連閣洞殿,馳道周旋,類于宮省;豫作壽塚石槨,雙闕高十餘丈,以准陵廟;破人家居,發掘塚墓,及虜掠良人妻、婦女,皆應沒入。儉比上書,為覽所遮截,卒不得上。儉行〔部〕(步)至平陵,逢覽母乘軒,道從盈衢。儉官屬呵,不避路。儉按劍怒曰:「何等女子幹督〔郵〕,此非賊邪!」使吏卒收覽母,殺之,追擒覽家屬、賓客,死者百余人,皆僵屍道路。伐其園宅,井堙木刊,雞犬器物,悉無餘類

  ①據鈕永建校補。
  ②據《通鑒》引《袁紀》改。
  ③據《通鑒》引《袁紀》補。
  ④《範書》黨錮傳曰:「儉舉劾覽及其母罪惡,請誅之。覽遏絕章表,並不得通。」周壽昌曰:「據後苑康傳雲:儉殺常侍侯覽母,案其宗黨賓客云云。是不待請而行誅矣。以常侍權勢熏灼,儉位止督郵,擅命誅殺,併案及宗黨賓客,儉自亦有罪矣,恐於情事不合。當以儉傳所言為是。又侯覽傳,覽于建寧二年喪母,還家大起塋塚,督郵張儉因舉奏覽貪侈奢縱云云。又奏覽母生時,交通賓客,幹亂郡國,複不得禦,覽遂誣儉為鉤黨。是覽母已前死,儉於其母死後劾之,特請誅覽耳。儉得亡命,而覽傳乃雲夷滅之。三傳互相抵牾,當是蔚宗錄舊史及各家傳成書,未及審耳。」按《範書》乃因諸書互異,是非難定,仿史遷史法,各仍其舊以存疑,非未及互審耳也。又袁宏畢竟是文人作史,失於審慎,儉追殺覽母及賓客,乃傳聞而非史實也。

  覽素佞行,稱冤於上曰:「母及親屬無罪,橫為儉所殘害,皆大將軍竇武、前太尉〔掾〕範滂所諷。」上以儉郡吏,不先請奏,擅殺無辜,征付廷尉。詔收儉,儉乃亡命逃竄,吏捕之急。儉與魯國孔褒有舊,後事發覺,儉走至東萊李篤家。督郵毛欽操兵至篤家,引欽就席,曰:「明廷何為枉駕自屈?」欽曰:「張儉負罪入君門,是以來耳。」篤曰:「儉負罪亡命,篤豈得藏之?若審在此,此人名士,明廷寧宜執之?」欽因起撫篤背曰:「蘧伯玉恥獨為君子,足下為仁義,奈何獨專美邪?」篤曰:「今欲分之,明廷載半去矣。」欽歎息而去。篤道儉經北海戲子然家,送入漁陽,出塞得免。其所經歷子然之徒皆伏誅,儉親屬內外,並皆滅盡。於佞幸內憾,媚上思報矣。

  ①滂曾應太尉黃瓊辟,為府掾,故補「掾」字。
  ②《範書》作「外黃令毛欽」。胡三省曰:「考兩漢志,外黃縣屬陳留郡,黃縣屬東萊郡。毛欽蓋為黃縣令,『外』字衍。」惠棟以為毛欽為外黃人,「令」字衍,乃督郵也。今按漢代地方屬吏,除三輔外,一般不得任用外郡人,惠說非。《袁紀》所稱「明廷」與「明府」同義,恐當以胡說為是。
  ③「引欽」上疑脫「篤」字。

  初,河內張成,道術士也,知當大赦,使女殺人。李膺之為司隸,收成殺之。是秋,覽等教成弟子牢順上書曰:「司隸李膺,禦史中丞陳〔翔〕(蕃)、汝南範滂、潁川杜密、南陽岑晊等相與結為黨,誹謗朝廷,迫脅公卿,自相薦舉。三桓專魯,六卿分晉,政在大夫,《春秋》所譏。」

  ①《範書》黨錮傳作「為河南尹」,非。又張成所使殺人者,《範書》作「子」,是。
  ②《範書》黨錮傳作「牢修」,續漢五行志作「牢川」。《通鑒》從《範書》。然按續志,「川」當是「順」之濫缺。又《范書》「修」或本作「循」,循順音義皆同,形近而訛。恐當以《袁紀》為是。
  ③按《範書》黨錮傳,為禦史中丞者,陳翔也。陳蕃乃太尉,閱下文可知。據以正。
  ④《論語》季氏曰:「孔子曰:祿之去公室五世矣,政逮于大夫四世矣,故夫三桓之子孫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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