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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桓帝紀(19)


  延熹七年[164年]

  春二月,太尉黃瓊薨。

  瓊字世英,江夏安陸人。清貞守正,進止必以禮。居宰相位,廉平公正,數納讜言,為朝廷所重。上亦湣惜焉,贈車騎將軍、邟鄉侯印綬,諡曰昭侯。有孫曰琬。

  ①《範書》「昭侯」作「忠侯」。

  三月癸亥,殞石於右扶風

  ①殞石於右扶風之鄠縣也。又按三月壬申朔,無癸亥,疑系二月事。《範書》亦誤。

  太常楊秉為太尉

  ①按《範書》桓帝紀,四年三月太尉黃瓊免,四月劉矩為太尉。五年冬楊秉始代劉矩為太尉,與《袁紀》異。《通鑒》從《範書》,是。

  是時中常侍侯覽、貝瑗驕縱最甚,選舉不實,政以賄成。秉奏覽等佞諂便僻,竊國權柄,召樹奸黨,賊害忠良,請免官理罪。奏入,尚書詰秉掾曰:「夫設官分職,各有司存。三公統外,禦史察內。今越左右,何所依據?其聞公具對。」秉〔使〕(便)對曰:「除君之惡,惟力是視。鄧通失禮,申屠嘉召而責讓,文帝從而請之。漢故事,三公鼎司,無所不統。」尚書不能詰。上不得已,乃免覽官,瑗削國事。於是奏免刺史、郡守已下六十餘人,皆民之蠹也。

  ①黃本作「掾」,蔣本改作「秉」,皆不當省,今並存之。
  ②據《範書》改。即使掾複對尚書。
  ③僖公二十四年《左傳》中晉寺人披之言。楊伯峻曰:「此猶竭盡己力而為。」
  ④事見《漢書》申屠嘉傳。
  ⑤惠棟曰:「袁宏紀:何敞謂宗由曰『《春秋》稱三公為宰者,言無所不統也』。《漢書》翟方進雲『《春秋》之義,尊上公謂之宰,海內無不統也』。又百官公卿表曰『三公參天子,坐而議政,無不總統,故不以一職為官名』。」
  ⑥《范書》楊秉傳作「延熹八年」事。

  夏四月乙丑,封皇后弟鄧庾為育陽侯

  ①《范書》皇后紀「庾」作「秉」,乃鄧皇后兄鄧演之子,鄧統之弟。

  秋九月,武陵蠻夷叛,寇掠數郡。荊州刺史度尚討之。將戰,尚召治中別駕曰:「今後無轉輸,前有強敵,吏士捷獲已多,緩之則不肯力戰,急之則事情切迫,潛有逃竄。今與諸君俱處虎口,勝則功成,敗則無餘,為之奈何?」諸從事者莫知所出。尚宣言曰:「今兵實少,未可進,當複須諸郡兵至。且各休息,聽其射獵。」軍中喜踴,大小皆出。尚密呼所親燔其積聚,獵者還,莫不涕泣。尚使人慰勞曰:「蠻人多寶,足富數世,諸卿但不並力耳,所亡何足介意!」其明旦,秣馬蓐食,徑赴〔賊〕(城)屯。賊見尚晏然,不圖其吏士憤激,遂克殄之。封尚右鄉侯,除一子為郎。

  ①據《範書》改。

  尚字博平,山陽湖陸人也。初為上虞長,糾摘奸伏,縣中謂之神明。擢門下書佐朱俊,謂之幹世之才。俊後顯名,終如尚言。縣有孝女曹娥,年十四,父旴溺于江,不得屍。娥號慕不已,遂赴江而死。前後長吏莫有紀者,尚至官,改葬娥,樹碑表墓,以彰孝行。縣民故洛陽市長淳于翼學問淵深,大儒舊名,常隱於田裡,希見長吏。尚往候之,晨到其門,翼不即相見,主簿曰:「還。」不聽,停車待之。翼晡乃見尚,尚宗其道德,極談乃退。其優賢表善,皆類此也。

  ①按謝承書、《範書》等「俊」皆作「儁」,亦作「雋」。然其本字作「俊」。
  ②水經注漸江水曰:「上虞縣東有龍頭山,南帶長江,東連上陂,江之道南有曹峨碑。縣令度尚使外甥邯鄲子禮為碑文,以彰孝烈。」

  冬十月,行幸章陵,祠舊宅,遂有事於陵廟。戊辰,行幸雲夢,臨水。祠湖陽、新野公主、〔壽〕張敬侯、魯哀公廟

  ①所臨之水,乃漢水也,《袁紀》恐脫「漢」字。又十月戊戌朔,無戊辰。或系十一月之事。
  ②據《範書》補。又此句之首,恐脫「還幸新野」四字。

  是時勃海王悝驕慢僭侈,不奉法度。見上無子,陰有嗣漢之望。北軍中候史弼上疏曰:「臣聞帝王之于親戚,愛之雖隆,必示之以威禮;寵之雖貴,必示之以法度。如是則和親之道興,骨肉之情固。昔襄王恣甘昭公,孝景帝驕梁孝王,二弟階寵,卒用悖慢,周有播蕩之禍,漢有袁盎之變。竊聞勃海王悝恃至親之屬,藉偏私之愛,有僣慢之心,頗不用制度。外聚輕薄不逞之徒,內荒酒樂,出入無常,所與群居,皆家之棄子,朝之斥臣。有口無行,必有羊勝、伍被之類,州司不敢彈糾,傅相不能匡輔。陛下寬仁,隆于友于之義,不忍遏絕,恐遂滋蔓,為害彌大。乞露臣奏,宣示百僚,使議於朝,明言其失。然後詔公卿平處其法,法決罪定,乃下不忍之詔,臣下固執,然後少有所許。如是則聖主無傷親之議,勃海長有享國之祚。不然懼大獄將興,使者相望于道矣。」上以至親,不問其事。

  ①僖公二十四年《左傳》曰:「初,甘昭公有寵于惠後,惠後將立之,未及而卒。昭公奔齊,王複之,又通於隗氏。王替隗氏。頹叔、桃子曰:『我實使狄,狄其怨我。』遂奉大叔以狄師攻王。」又曰:「天子無出,書曰,『天王出居於鄭』避母弟之難也。」楊伯峻曰:「甘昭公即惠王子、襄王弟王子帶,封于甘,昭,其諡。」大叔,即王子帶也。「王複之」,僖公二十二年,襄王迎其弟于齊,遂有此變。
  ②梁王,竇後少子,賜天子旌旗,出警入蹕。太后欲景帝傳位於孝王,袁盎諫,梁王遂令人刺殺盎。事見《漢書》文三王傳。
  ③羊勝,梁孝王謀主:伍被,勸淮南王反者。
  ④見尚書君陳。友于兄弟之意。

  弼字公謙,陳留考城人。曆職忠謇,無所傾撓。自尚書為平原太守,詔書下諸郡察党人,時所在怖懼,皆有所舉,多至數千人,弼獨上言無黨人。從事主者坐問責曰:「詔書憎嫉黨人極懇至,諸郡皆有,平原何獨無?」弼對曰:「先王疆理天下,畫為九壤,物土不同,風俗亦異。他郡自有,平原自無,胡可相比!若趨諾詔書,誣陷良善,平原之人,皆為黨乎?」從事大怒,奏弼罪,以贖免。遷河東太守。弼初至郡,敕門下有請,一無所通。常侍侯覽遣諸生齎書求假鹽稅及有所屬,門長不為通。生詐稱自言者以見弼,弼怒收付獄,即日考殺之。覽後以誣弼謗誹朝政,征詣延尉,論棄市。平原吏民走詣闕訟弼,得減死一等,刑竟歸田裡。後數為公卿所薦,拜彭城相,為政務抑豪強,雖有縱放,然豪右斂手,小民有罪,率多恩貸。

  ①《範書》作「平原相」是。蔡邕傳注引謝承書曰:「弼遷山陽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轉拜平原相。」
  ②《範書》作「數百人」。
  ③從事,州刺史官屬。此乃刺史所遣督促屬郡察黨人者,故曰從事主者。
  ④沈欽韓曰:「河東有兩鹽池,則後漢仍榷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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