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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光武帝紀(49)


  建武十八年[42年]

  春二月,蜀郡史歆反,巴郡宕渠楊偉、徐客等各起兵以應歆。大司馬吳漢、臧宮擊之。

  ①《范書》馬援傳徐客作「徐容」。

  壬午,上幸長安,祠園陵。

  夏四月,伏波將軍馬援、扶樂侯劉隆、樓船將軍殷志、平樂侯韓宇擊交址。至合浦,殷志病死。援當浮海入交址,船少不足渡,乃問山行者,遂〔緣〕(浮)海隨山開道千餘裡,自西至浪泊。擊征貳等,降者數千人。韓宇後病死,援並將其眾,追征貳等至禁溪,連破之。貳等各將數百人走。

  ①《範書》作「段志」。
  ②據《範書》改。

  戊申,上幸河內。

  ①按是月庚申朔,無戊申。《範書》殿本考證改作「甲申」,甚是。

  五月,代王芳複入匈奴。

  六月壬戌,赦益州殊死已下亡命者。

  秋,史歆等平。吳漢徙偉、客等二百余戶于長沙。

  冬十月庚辰,上幸南郡,還祠章陵。

  辛醜,追諡外祖父樊重為壽張敬侯。重字君雲,家世溫厚,三世不分財。重居家有法,子孫進見如吏。其治家,僮僕無遊手,身自隱親,故能殖其財,田至三百頃,資至巨萬。其興工造作,為無窮之規。欲治器物,則先種梓漆,人皆笑之,然卒得其用。居家擬於邦君。外孫何氏兄弟爭財,重恥之,以田二頃解其訟。由是縣邑敬其德讓。重八十餘而終。不索假貸者可百余萬,臨困,悉削文書,下告兒子。債家聞之,皆爭往償之,諸子不受也。

  ①十月丁巳朔,無辛醜,疑其上脫「十一月」三字。
  ②李賢曰:「隱親,謂身自隱恤之。」王先謙曰:「隱親,猶恤愛,謂撫恤而慰愛之也。」樊重慣用小恩小惠籠絡族人童隸,故史稱其莊園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

  中子宏,字靡卿。初,與齊武王共起義兵。湖陽收系妻子,將殺之。湖陽令曰:「樊重父子有禮行於鄉里,正有大罪,且當在後,何可殺邪?」宗家亦有系者,多被害,唯宏妻子得免。後隨世祖征伐,數有勤勞,封壽張侯。宏謙恭畏慎,不汲汲於官位。父子內相敕戒,以「富貴盈溢,未有能終者。吾非不嘉榮勢也,天道惡盈而好謙,畏天道耳。前世貴戚,可明戒也。保身全命,何不樂哉」!每當朝會,輒俯伏須漏盡。雖令不朝,恐有謬誤,猶晨詣闕下。上以是尤重之。時見得失,乃獻便宜,輒自手書削槁。公卿朝見,訪政事,終不敢對。疾病,上自臨視,垂涕問所欲。宏自陳:「身無功,食大國,誠恐子孫不能保全大恩,令臣魂神慚負黃泉。願還壽張,食小鄉亭。」上悲傷其言,後複封宏小子茂為平望侯。臨薨,敕諸子薄葬,靜埽閉戶,物不得有所下。與夫人同塚異藏,各自一延道,以死生各異,棺柩一藏,不當複見,如有腐敗,傷孝子心。朝廷善,諡曰恭侯。

  ①楊樹達曰:「前書韋賢傳:『賢門下生博士義倩等與宗家計議。』顏注:『宗家,賢之同族也。』」又「正」,誠也,讀亦如誠。
  ②胡三省曰:「古夫婦合葬,詩曰『穀則異室,死者同穴』是也。時墳異藏自宏始。」
  ③「異」原作「裡」,據黃本徑改。

  初,兵革起,而皇妣薨。宗人樊巨公獨親殯斂。世祖即位,擢為中大夫。

  固始侯李通薨,諡曰恭侯。賜甚盛,上及皇后親吊送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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