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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


  在深圳,宏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周立光接受了專案組人員的詢問,主要內容是——

  偵查員:你與宋一坤在上海分別後,他來找過你或者你去找過他沒有?

  周立光:沒有。我們之間有幾次電話聯繫,互相問個好,從沒見面。

  偵查員:電話聯繫中,你們討論過什麼事情沒有?比如向你借錢?

  周立光:絕對沒有,我對我所講的情況可以負任何法律責任。不過,假如他真有困難找到我的話,我一定會盡力幫助他。

  偵查員:為什麼?

  周立光:我很敬重這個人,有思想,有性格。

  另外,專案組在安省市僑務部門的配合下,通過非官方管道與羅馬的某個有一定活動能力的華僑取得電話聯繫,委託他通過適當的方法瞭解一下夏英傑的生活以及歐亞文化藝術傳播公司的資產狀態。羅馬的資訊很快回饋回來,與宋一坤在海口所提供的情況完全吻合。這就是說,宋一坤的資產狀況是清楚的。

  對宋一坤的調查是周密細緻的,各路調查結果匯總、分析,沒有發現疑點。宋一坤的生活從時間、地點、人證、物證,一切都清清楚楚。在專案組的第三次案情分析會上,對宋一坤的情況進行了論證。

  有一點是至關重要的:無論策劃這場騙局的幕後人有多麼高明,策劃騙局,決不可能在專利產品研究出來之前進行,這是一個分界線。

  冒名劉東陽的人首次出現是在安省市,參加一個招商引資大會,時間是九三年十一月中旬,賓館的記錄和招商大會的工作人員都證實了這一點。而宋一坤與方子雲的見面時間是一九九三年十月下旬,兩者之間相距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那麼,假設方子雲撒謊了,假設那次見面宋一坤接觸到產品資料了,假設宋一坤就是幕後人。宋一坤從接到資料到分析、研究、策劃,到籌集兩百萬元資金,到挑選、確定執行人,到聯繫、購買各種假證件,只有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在這樣短的時間內要完成這樣大的工作量,幾乎不可能。即使能做到,這種大規模的籌資和突發性的人員變動也不可能沒有一點痕跡。

  再者,假設幕後人是宋一坤,他的動機是什麼?要知道,雲陽公司的前景非常可觀,其長遠效益決非騙局的利益可比較,沒有理由將這樣好的形勢斷送掉。況且,夏英傑出名、出國,他們有自己的公司和事業,有文化層次很高的社會活動,沒有必要去鋌而走險。

  更重要的是,宋一坤沒有兩百萬元的資金條件,沒有執行人的人員條件。

  於是,宋一坤被排除嫌疑。

  於是,偵查工作陷人僵滯。

  專案組重新對案情進行研究,認為這場騙局中有兩個現象不容忽視——

  一、冒名劉東陽的人出現的時間與具備策劃騙局條件的時間相比較,前者的時間明顯超前,這可能說明,在方子雲還沒有征尋投資商之前,詐騙組織已經存在了。

  二、騙局是在合法經營利益高於詐騙利益條件下收場的,從策劃者利益驅動的心理分析,不符合邏輯,這其中一定有非常特殊的原因。

  因此,專案組大膽提出了這樣一種假設:

  策劃者是一個專業詐騙集團,具備資金、人員、組織等一系列運作條件,有豐富的金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詐騙經驗和系統的策劃能力,專門在社會上物色適合詐騙的對象,一旦發現便能迅速捕捉目標實施詐騙,而不需要任何籌集資金,選配人員,制做證件等前期準備工作。方子雲的項目被策劃者選中完全是一種偶然性,因為這個項目具備了策劃者預先設定的某些條件。

  策劃者在雲陽公司發展前景看好的情況下收場,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擔心投資人的身份由假到真、由黑變白的過渡當中出現差錯,前功盡棄,所以不得已而為之。二、詐騙的運作資金可能是挪用公款,有嚴格的使用時間,必須在預定的期限內歸位。

  根據這個假設,專案組重新劃出了一個偵查範圍:一、策劃者十分熟悉安省市,有可能是安省市人或在安省附近。二、策劃者具有專業知識強、運作規模較大、週期較長、投入資金額較高,其公開身份很可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三、策劃者有可能是金融系統的人,或與銀行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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