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21.一個心狠手毒的女人——漫談機械性損傷


  1978年3月10日,北京市無線電元件二廠會計陳某(女)在家中被殺。屍體仰臥在水泥地上,地上有大量血跡。經法醫檢驗,死者前額有鈍器打擊造成的挫裂創,兩眼青腫,左鼻骨折,左、右枕部有挫裂創十餘處。頸部有索溝和一條3m長的細麻繩。腹部有切割創,腸子外露。兩手有抵抗傷。同時還檢見,裡屋沙發上有血跡,沙發後牆壁上有噴濺血跡24點,高120cm。沙發前20cm處水泥地面上,有兩個不完整的大棱形花紋足跡。外屋西牆上和門上有5處血跡,高度為120~150cm。牆上血跡中粘有毛髮,石灰牆皮上有頭髮壓痕。死者衣著整齊,無姦污跡象。室內無翻動和財物丟失。經對屍體解剖檢驗證明,死者系大出血死亡。
  公安人員通過對上述死者的傷害情況分析認為,兇手殘忍狠毒,可能是報復殺人。經過進一步偵查,很快破獲了這一案件。原來,兇手張瑞學(女)與被害人的丈夫馬某亂搞兩性關係,後來受到馬某冷遇,遂以殺害陳某作為對馬某的報復。3月10日這天,張瑞學帶自行車中軸一根,麻繩一條,到陳某家後,謊稱借鋸子,趁陳在沙發下拿鋸時用車軸猛擊頭部。陳掙扎跑到外屋,又被揪著頭髮往牆上撞,後又按倒在地上撞頭,並打擊陳的前額和兩腿。陳昏迷後,張又用繩子在頸上勒了三圈,結一死扣,還恐陳不死,張又拿廚房菜刀,撩起其上衣,在腹部橫拉數刀,直至腸子外露,然後逃離現場。這是一例因機械性損傷引起大出血死亡的案件。
  由於機械的、物理的、化學的、傳染的以及精神的因素,致使人體組織、器官的結構受到破壞或功能發生障礙,就叫做損傷。故名思義,因機械力的作用而引起的損傷,就稱做機械性損傷。致傷物(造成損傷的物體),機械力和人體是機械性損傷形成的必要因素。缺少一項,都不可能形成機械性損傷。
  機械性損傷,可因致傷物的不同而形成不同形態的損傷。致傷物是多種多樣的,常見的有石塊、磚頭、斧頭、錘、棍棒、刀、剪、車輛、槍彈等。這些致傷物,如果為犯罪分子利用來作為致人傷亡的工具,那就是兇器。當然意外事件中的車輛撞傷,壓傷,以及房物倒塌等造成的損傷,也是機械性損傷。這種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傷的物體,稱為致傷物,而不能稱為兇器。此外,拳頭、手肘、牙齒、腳也可以致人損傷。人撞擊地面、人體互相衝撞、人撞物、物撞人都可以形成機械性損傷。
  致傷物作用於人體,往往形成一定的損傷特徵。法醫學上,可以根據損傷的傷痕特徵所反應的致傷物接觸面的形態,來推斷致傷物的形態、種類、輕重、質地等。在張瑞學殺害陳某的案件中,公安人員根據陳某屍體上留下的傷痕有銳器傷、鈍器傷和勒痕,推斷頭部鈍器傷可能是斧背或條形鈍器形成。腹部切割傷是刀子形成,頸部勒痕是包裝捆綁用的細麻繩形成。從牆上有血跡、毛髮和牆皮毛發壓痕推斷,頭部挫裂創可能是撞碰形成。犯罪過程可能是在沙發前猛擊被害人頭部,被害人掙扎抵抗跑到外屋,又被抓著頭髮,在牆上撞碰,致被害人昏迷倒地後,又用繩子勒頸,而後撩起上衣剖腹。破案後,兇手張瑞學的供述,與公安人員根據傷痕形態推斷兇器以及作案過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從傷痕形態特徵,可以推斷致傷物。這是法醫學上根據損傷特徵推斷、認定致傷物的基礎。
  必須注意,人體的彈性、韌性比較強,可塑性小,所以對致傷物的各種特徵不能一成不變地完全反應;加之,同一致傷物往往有不同的多個接觸面(如斧頭,有斧背、斧刃、斧背棱邊),與人體接觸都可以形成不同形態的傷痕。形態相同的接觸面,又因機械力,人體被打擊部位組織結構的差異,也可以形成不同形態的傷痕。如方形斧背垂直打擊人體平坦處,常形成類似方形的表皮剝脫和皮下出血。打擊狠重,或重複打擊,可形成方形凹陷骨折或粉碎性骨折;而斧背棱邊斜向打擊人體,可以形成條形挫裂創。所以,在運用傷痕形態特徵推斷致傷物時,應該考慮到這些因素。這樣作出的推斷,才不致於出現錯誤。
  損傷的程度、傷痕形態特徵,與機械力的大小、方向、作用點都有直接的關係。作用於致傷物的力越大,也就是致傷物的運動速度越大,形成的損傷程度也越嚴重,致傷物運動速度越小,損傷程度相應地也較輕;作用於致傷物的機械力的方向,對於損傷的形成及其損傷的特徵也有很大影響。如兇犯使用很大力量揮舞扁擔向人打去,被害人扭動、抵抗以及其他條件限制,扁擔呈斜向擦過人體,只能形成表皮剝脫。相反,以同樣力量揮舞扁擔垂直打擊人體,就會形成嚴重的皮下出血,甚至形成嚴重的骨折;另外,受同等機械力作用的致傷物集中打擊於一處或分散多處,或者致傷物反復打擊一處與單獨打擊一處,形成的損傷形態特徵和造成的後果是不一樣的。北京市公安局曾破獲了這樣一個案件:1978年11月11日,幾名女社員到地裡勞動時,發現水溝內有一具女屍,立即報了案。公安人員到現場作了勘驗。經屍體檢驗,發現死者頭部有39處鈍器傷,顱骨多處塌陷,左顴骨有2.5×3cm的圓形皮下出血。屍檢證明,死者系頭部多處受傷,造成大出血死亡。公安人員根據死者頭部39處傷痕。顱骨多處塌陷骨折和左顴骨的2.5×3cm的圓形皮下出血傷痕,推斷可能是錘子打擊形成。再從鐵錘的39處傷竟沒有致命傷,推斷兇手使用兇器雖然較重,但行兇時可能受到空間限制,使不上力量,才反復打擊,留下了39處鈍器傷。根據兇犯行兇時可能受到空間限制的推論,進一步推斷,兇犯可能是在小轎車或卡車駕駛室內作的案,然後移屍現場。破案後,犯罪分子李本東交代,是在豐田轎車內強姦被害人後,又用直徑2.5cm的圓形鐵錘猛擊被害人頭部而致死亡的。公安人員正是根據死者身上的傷痕特徵,推斷致傷兇器,作用於兇器的力量、方向和作案時的現場環境,從而確定了重點調查汽車的偵查方向,很快破獲了這起強姦殺人案。
  人體各部位的組織、器官結構與生理機能是不同的。其所能承受的外力也不一樣。因此,外力打擊形成的損傷的形態也不一樣,引起的後果也是不同的。如以同樣大小的力量揮舞斧頭,打擊在頭部或臀部,斧背在頭部較平坦的部位則形成類似於長方形或帶直角的皮下血腫、挫裂創或骨折等,造成嚴重傷害後果,甚至死亡;在臀部則形成類似于長方形的皮下出血和帶直角的皮下出血,傷害後果較輕,一般沒有生命危險。
  另外,不同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的人,也存在個體差異。致傷物在相同條件下作用於不同的人的相同部位,形成損傷的形態和造成的後果可以是不一樣的。同樣機械力作用下的木棒,打在老年人手臂上,可以形成粉碎性骨折。打在青年人手臂上,則可能形成皮下出血或輕微骨折。青年人承受打擊能力比老年人要強一些,形成的損傷自然就有差異。
  機械性損傷除了由致傷物、機械力和人體三個因素決定外,現場環境條件,兇犯與被害人身體位置關係,被害人被打擊時所處的姿式,相互扭打搏鬥以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對形成機械性損傷的性狀,都有一定關係。這些影響損傷性狀的因素比較複雜,往往相互聯繫。因此,進行機械性損傷的鑒定時,要全面分析、研究損傷的特徵,對損傷形成的原理,基本類型,損傷與死亡的關係,致傷物,生前傷或死後傷等問題,作出正確的推斷,為偵查、審判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據。
  機械性損傷能夠對人體產生程度不同的損害,一般可分為原發性的和繼發性的損害兩種。前者是直接由損傷造成的組織結構破壞,功能障礙或死亡。如象暴力打擊造成的骨折,損傷大腦、心臟、大血管等造成的功能障礙或死亡。原發性損傷在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民事案件也常涉及到這種損傷。1865年4月14日晚上,美國總統林肯在「福特劇院」被害,子彈從總統的左耳上方射入腦顱內,差一點從右眼射出。槍彈傷及林肯的大腦,子彈無法取出,最後導致了林肯的死亡。這就是槍彈所致的原發性損傷。
  繼發性損傷是受傷後引起併發症造成的健康障礙或死亡。如腹部被鈍器打擊,造成胃腸破裂。胃腸內容物流入腹腔,引起腹膜炎死亡,或者創口受到感染,引起健康障礙。繼發性損傷是在原發性損傷的基礎上進一步惡化形成的。在《重刊補注洗冤錄集證》書中,記載了清代道光年間這樣一起案件:一個叫步飛的人,被杜光先用鳥槍打傷,在小腹部、左腿和右腰眼三個部位造成了損傷,雖然未傷及要害部位,但鉛彈(俗稱槍沙子)在傷口裡沒有被取出。後來感染化膿,醫治無效,拖了200多天,步飛還是死了。經檢驗,步飛是因為槍傷潰爛才死的。步飛的死,就屬￿繼發性損傷引起的死亡。當然對於搶救不及時,或採取醫療措施不力或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後果,以及原本有病,損傷促使病情加重產生的後果,有必要同原發性損傷、繼發性損傷的後果區別開來,以便明確損傷的責任界線,解決審判中的刑事、民事責任問題。

  ------------------
 學達書庫xuoda.com

後一頁
前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