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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盧肯伯爵案


  在我檔案裡沒有偵破的神秘案件中最使人為難的要算用「洛夫」(「愛」)(顯然這個名字不很合適)為姓的一對夫婦的案件。
  1960年12月5日,一艘巨大的稱為「加利昂的手臂」挖泥船正在維多利亞女皇船塢30英尺深水中挖泥。大約在下午3點鐘,其中的一部挖掘機挖出一部汽車的底盤和發動機。一小時以後這艘船又挖到了更多的汽車部件。然後從舷側傳出一陣喧嚷聲知道水裡撈出了一具屍體。顯然這具屍體是在汽車被撈上來時翻騰出來的。船長阿爾弗雷德·霍蘭用一支有鉤竹篙將屍體拖上來送交刑事警察局。這是一具無頭的女性軀幹,已經崩解,脂肪因屍蠟化而腫脹。大部分的肢體已經散失,我認為必定浸泡了好幾個月時間。只有右腿還連在軀幹上:這條腿完整穿著長統絲襪和毛皮面的輕便短統女靴。推算這個婦女的高度約5英尺4英寸,年齡在50到60歲之間。闌尾炎手術疤痕仍然辨別得出。
  第二天早晨撈上了汽車的其他部件、一個女用金屬手鐲和一塊男莊手錶。然後又撈上幾塊鬆散的骨頭和碎塊,一隻男式皮鞋,8-1/2碼,裡頭還有一隻腳。最後還撈上一件可辨認出洗衣店名稱的男襯衫。
  因此,至少有兩個人的肢體殘骸。當我盡可能將這些碎塊拼起來時,我就確實弄明白沒有第三個人的肢體。根據男屍的骨頭我推算,他高約5英尺10英寸,年紀約30至40歲。這些屍體殘塊的情況提示在水中浸泡了幾年而不是幾個月。
  那是一輛沃爾斯利牌汽車。車牌已經生銹,但最後二位號碼30,仍然可以看見。幾小時內警察就追查出這輛汽車屬￿一個名叫傑克·洛夫的汽車修理廠主。他和他的老婆瑪麗四年前在倫敦北區妥汀漢他們家裡失蹤。洛夫夫人的女兒喬伊認出她母親的手鐲和輕便女靴和她繼父的手錶和鞋子。他們失蹤之前,她和他們一直住在一起。她那天中午下班時他們兩個都在家,汽本在房子外面。她的母親穿著毛皮大衣和輕便女靴大約在中午12點45分出去,說是在養老金部有事情,大概在4點半鐘會回來。喬伊的繼父不久也出去,沒說他去哪裡。喬伊上班時約1點45分,房子外面已經沒有汽車。以後她就再沒有看見她的父母回來過。
  傑克·洛夫34歲,瑪剛57歲,他們結婚才一年,但在那以前洛夫已租住瑪麗房子達七年。瑪麗繼承有大量的財產,並且一直支持她那比較閒散的丈夫,為他那不成功的生意籌措資金——他是一個汽車修理廠主和出租汽車商——但她仍然牢牢地控制著她的財產。洛夫有過精神抑鬱症病史並作過精神治療。由於精神狀態不穩定,被從皇家空軍遣散回家。在失蹤前三個月他常常酗酒。
  我認為這兩具屍體都已在水裡浸泡過四年長的時間。屍體保存程度上的差異無疑是由於女屍在汽車裡頭而男屍在外面。
  是意外事故嗎?似乎不太可能,因為洛夫夫婦沒有什麼理由到船塢去。在這樣一個巡邏得很嚴的船塢,這將會是一個很不平常的精心策劃的意外事故,因為沒有人報告曾看見或聽見這輛汽車翻倒在路旁。
  自殺?洛夫是個精神抑鬱症患者,但他的妻子不是。她的女兒嘲笑關於一同自殺的想法。
  那麼,是犯罪?是否他把她殺死,將屍體放到汽車的行李箱裡,開車越過碼頭,然後企圖跳出去而又沒有成功呢?我不能回答這全部的問題,但我可以告訴警察她的屍體不是放在汽車的行李箱裡。她的右腿在臀部和膝部彎曲,姿勢就象坐位,部分坐墊中的彈簧深深的嵌進她那已經崩解的背部中央。
  兇殺和自殺?是不是他開車越過船塢,目的是為了殺死他自己和他的老婆?這是可能的,但卻沒有任何類型的損傷證據。由於內臟全都不在,因此無法肯定其死因:似乎兩個都可能是溺死的。
  不可避免地,驗屍官只能登記為存疑待決。他還勸死者親屬不要將屍體火化,以防萬一有新的證據暴露出來。但卻始終沒有。
  1945年在幾個月中間我有三例開頭看起來像是強姦殺人案,但實際不是。
  康斯坦斯·威廉斯是個發育正常的14歲姑娘,她的屍體在普利茅斯港附近的軍用公路旁發現。由一個老資格的西部地區的病理學家作了屍體檢查,他認為死因是窒息,但沒有多少發現可以解釋窒息原因。他報告說「外表上暴力徵象不明顯」。他注意到脖子前面的「細微的挫傷」,但「脖子的其他地方卻沒有挫傷」。顯然,這位病理學家沒有將屍體翻轉來,否則他就不會看不見屍體背面和脖子的挫傷。這些挫傷到第二天我作第二次屍體檢查時仍然非常清晰可見。我還發現在脖子前面有兩個分開的挫傷,兩側每側一個。其下的肌肉組織則有更廣泛的深層挫傷。喉頭的左翼挫傷但沒骨折,很可能是因為這個姑娘年青,這些部位有很大的彈性。我認為很明顯她是被人用手以相當大的力氣從前面扼她並且一直掐到發生窒息。她背朝下被按在地上不能動彈,由於反作用力造成項部的挫傷,這點當地的病理學家卻忽視了。他也沒有注意到這個姑娘已經懷孕七個月了。
  她就是在發現她的屍體那個地方被扼死的,很可能在前一天晚上。她的臉上有多數點狀出血,肺部有更顯著的窒息改變,說明兇手一定是緊緊掐住她的脖子至少有20至30秒鐘時間。由於她可以在僅僅幾秒鐘內就喪失意識,毫無疑問這是謀殺。
  因而,有許多暴力證據;但是奇怪的是,儘管她是一個健康的姑娘,身體強壯得足以進行積極的自衛,卻幾乎沒有搏鬥的跡象。一個指節上的小挫傷可能是在自衛抵抗時引起的,但也可能是手撞擊地面時產生。她的指甲雖然長得足以抓刮,但卻沒有撕裂。指甲裡沒有碎屑,手指的表皮沒有損傷。
  這個姑娘的妊娠沒有受到擾亂,也沒有性暴行或強姦的證據。陰戶和處女膜的情況顯示她已經有過多次性交了。我回憶起在肯特野外的另一個姑娘被強姦的案子,這是由兩名美國軍人幹的。一個按住她的喉嚨,另一個性交,在這個過程中她就被扼死。強姦是輕易地完成了。由於缺乏暴力和損傷,給人造成印象似乎是她同意的。但在康斯坦斯·威廉斯這個案子,卻沒有同意性交的證據。如果有過性交的話,那就必定戴了避孕套(似乎不可能,因為當時她已懷孕七個月)或是沒有射精,因為陰道拭子陰性。
  警察找到一個嫌疑犯,卻因為缺乏更充分的證據始終都沒有逮捕他。
  這個案件發生後一個月,我被叫去愛麗島,那裡發現一個年青的穿著婦女輔助空軍隊員制服的屍體,臉朝下躺在尼尼河堤上。她的裙子卷起纏在腰部,沒有穿襯褲。但其他部分都穿戴得很好,只是少了一隻長統襪和兩隻鞋子。警察傑克·科克斯被叫去現場,翻轉屍體,注意到她的臉上黑色的斑點,他認為可能是挫傷。還看見從陰道裡流出黑水來,他趕快通知刑事警察局。在這天結束之前這個案子已經交給倫敦警察局偵察警長索普。半夜後不久我在桑尼公共停屍室檢查屍體。那時已證實她是婦女輔助空軍隊員,28歲,名叫弗洛倫斯·蔡爾茲。
  我估計她死後躺在河床那裡已有二周左右的時間,而且死後屍體似乎被水完全淹沒過。腐敗得太厲害,以致無法看見通常的窒息徵象。有許多淤泥沉積於身體的孔穴處(包括陰道),並且擴展到雙肺最末端的支氣管,這就提出了一個強烈的推定證據:她還活著時就吸進了大量的水,因溺水而窒息死。
  臉上的黑色斑點,警察科克斯認為可能是挫傷,實際上是由於腐敗造成的正常變色。整個體表我只發現有三處淺表損傷。其中的一處,即頭皮的半英寸長的裂口未見生活反應的皮下出血,但皮膚的裂開也可以使血液流入水裡而不是在皮下擴散。另兩處——一處在背部,一處在肩胛部——是更為輕微的皮膚擦傷,但這些顯然都是在她活著時形成的。沒有什麼跡象表明有更為重大的損傷或疾病會使她暈倒或使她掉進水裡或偶然失足掉進水裡而不能自救。她是已婚婦女,沒有什麼強暴的或其他的性方面干擾的證據:陰道拭子陰性。
  我只能這樣報告:根據醫學方面的材料,沒有發現引起這種暴行的真正原因。尼尼河的那一段潮水漲落很急,而且由於潮水的回頭浪與水流加在一起使得在這裡游泳很危險。發現屍體的那個地方完全可以在漲潮中將人淹沒,顯然屍體是退潮時留下的。在河邊軟泥地上警察沒有發現腳印或其他可疑的痕跡,而且死者本人的歷史也沒有顯示什麼可以懷疑的死亡原因。沒有飲灑。看起來似乎是意外掉進水裡,但很奇怪她的紮口短襯褲不見,可是也有些婦女是不穿的。
  另一個我檔案裡末破的兇殺案發生於1952年11月的一個黃昏,地點是伊平森林。肯尼思·道爾登,是個在休假的皇家空軍人員,他把汽車停在林間空地,和他的未婚妻傑辛斯·布蘭德一起坐在汽車後座。當時有一個人戴著一頂灰色布帽一直壓到眼睛上,還用一條圍巾蒙住臉的下半部分,扭開了他的車門。「滾開!」道爾登命令他。這個人彎身向前並向道爾登連開三槍。布蘭德小姐後來說槍聲似乎很低沉,她當時以為槍上有消聲裝置。道爾登支撐著搖搖晃晃地走出汽車,但立即倒下去了。布蘭德小姐跑到路上去求救。看見另一部汽車停在那裡,她氣喘吁吁地將事情向司機和他的女乘客說,隨即他們開車到最近的警察電話亭。警察叫布蘭德小姐在電話亭裡等他們,另一個婦女和她在一起等候。這個汽車司機說他回林間空地去設法挽救被槍打的人。但是當警察到達林間空地時這個司機並不在那裡而且再也沒有見到他了。那個女乘客告訴警察說他在當天黃昏讓她坐車,並說他的名字叫貝爾。沒有什麼理由懷疑他與這個犯罪事件有關,很可能只是不想讓其他的人(比如他自己的老婆)知道他結識了一個姑娘並把她帶到森林裡去。
  道爾登死於胸部和腹部的槍創。胸部的損傷很清楚是接觸性槍創,其他兩槍也是在很近的幾乎接觸的距離射擊的。毫無疑問,兇手是蓄意殺人的。
  當送到醫院時道爾登還有呼吸,在短時間昏迷以後,他上氣不接下氣地向他旁邊的警察作了臨死前的陳述:
  「打在頭上……三槍很近射擊……那個人蒙住……我講不出他是誰。他戴了帽子……我想踢他……穿著大衣。講不出多大年紀。我在那裡大約有半個小時……手帕纏著鼻子……我想不管他是誰,是跟在汽車後面的。當我將車子開進樹林時附近沒有其他車子。」
  偷汽車似乎不可能是兇殺的理由,但警察卻沒有發現比這更有說服力的理由。道爾登或他的未婚要生活中沒有什麼可提示這宗兇殺案有別的動機,也沒有發現識別兇手的任何線索。事實上,根據他的觀點,這完全是一件犯罪行為,即使是無意義的犯罪行為。
  第四個案件發生於英國東部。它與第一案子出奇地相似。被害者也是一個只有14歲的姑娘,正常的但不是早熟的,也沒有性暴行的跡象;同樣清楚:兇殺是蓄意的。
  在阿爾德林罕一塊黑麥田裡發現了達夫妮·培根的屍體。她是被用一枝粗糙的棍子、樹枝或某些類似的鈍器毆打致死的。不象康斯坦斯·威廉絲,她能作出一些抵抗。她的頭至少遭受了五次非常猛烈的打擊,她曾試圖用她的手擋開,而當她倒在地上時受到兩次更重的類似的打擊。最後她被抓住腳拖到發現屍體的地方。
  那個傑出的刑警愛德華·格林諾負責這個案件。當他聽到說這個姑娘在死前咕噥「一個士兵來……打我」。他們徹底檢查了三萬名士兵。朗格巡佐在一個士兵的口袋裡發現一串有血污的麥穗,格林諾把他抓起來。他對發生兇殺時在什麼地方的問題上撤了謊,結果被處以死刑,緩期執行。
  盧肯伯爵,他的名字仍在國際警察組織的「紅色警報」類檔案中,被人取個綽號:「盧克」(幸運兒)。但是在他最喜歡的職業——賭博中,無論他多麼走運,最後還是倒了黴。那是1974年11月7日黃昏的事。
  大約在晚上9點45分,一個婦女跌跌撞撞地走進倫敦東區「偵察兵」灑吧間,頭上直淌血,一邊走一邊尖叫:「救命啦!救命啦!我剛從兇手那裡逃出來!我的孩子啊?我的孩子啊!」她哭訴著補充說「他還在家裡。」
  按照房東傑克·弗倫奇後來在他那克制的陳述中說:「這一類事情在這裡不大發生。」
  這個女人是盧肯伯爵夫人,她家在貝爾格萊德大街南部46號,離那間小酒店僅有30碼遠。當警察在幾分鐘後沖進去看時,沒有見到大人,只有三個小孩,都沒受傷。伯爵的兒子,繼承人,7歲,和他的妹妹一起睡在床上。最大的孩子,10歲的法蘭西斯小姐只是被弄得糊裡糊塗,急於知道她的母親什麼時候才回來。但盧肯夫人卻被救護車送往聖喬治醫院,在那裡她住了一個星期。她的頭皮有七處損傷,處於休克狀態。「是我的丈夫打我。」她告訴在她身邊的警察。後來在調查她孩子的保姆桑德拉·莉維特的情況時她重述了一次。桑德拉的屍體被發現捆著裝在粗帆布郵袋裡,放在房子的地下室裡。
  警察在搜查盧肯夫人的兇手時發現了桑德拉的屍體,摸摸屍體仍然暖和。分局警察醫生證實已經死亡。第二天上午10點鐘我去作了屍體檢查。致死原因是多次嚴重的頭部鈍器傷,三處在面部,最少有六處在頭上。顱骨沒有骨折,但腦有挫傷,並有相當顯著的出血。在兩側肩部也有嚴重的損傷,可能是打偏了,右手背有些「防衛性」挫傷。右側上臂前部的排成一線的四處皮下出血,是由於手猛力掐扼所致。死了以後才將屍體捆起、塞進袋裡。
  警察給我看一根沾有血跡的重約2-1/4磅的鉛管,是在樓房底層找到的。鉛管上纏著外科用石膏繃帶。可能是它造成桑德拉頭皮、肩部和頭部損傷,也可能是使盧肯夫人遭到損傷的兇器。當警察問她認為是什麼兇器打她時,她說:「我認出它的聲響是鈍的,有包了繃帶的感覺。」
  盧肯夫人在她的陳述中說,當桑德拉來她臥室問她要不要茶時,她和她的女兒法蘭西斯正在看電視。當時正好是在9點鐘新聞節目前五分鐘。桑德拉去了地下室的廚房,盧肯夫人就再也沒有看見她或聽見她講話了。大約9點15分盧肯夫人下樓去看看茶泡得怎麼樣。在樓下她朝地下室的樓梯看看,裡面熄了燈。她叫桑德拉的名字,從樓下的衣帽間裡傳出來一聲響。「我朝著聲音走去,有人從裡面沖出來,打我的頭。大約打了四次。我大聲呼叫。這個人說:『住口!』我認得這聲音,他就是我的丈夫。他用三個帶著手套的手指掐我的喉嚨。我們開始打起來。他想從前面來掐我,用拇指來挖我的眼睛……我就用手抓他的陰部。然後他轉回身。」顯然搏鬥就這樣結束。「我問他要水喝。我們走進樓下的衣帽間。我喝了一點水,那裡漆黑一團。接著我們又上樓到我的臥室。我女兒法蘭西斯仍在那裡。我送她上樓,說我不舒服。我和我丈夫一起看我的傷口。然後他放一條毛巾在枕頭上,我躺在上面。我懂得我丈夫打算拿塊布來抹乾淨我的臉。他到浴室裡去,我聽見開水龍頭,就跳起來跑出房間,下樓去。我一直跑到酒吧間……」
  儘管10歲的法蘭西斯小姐認為發生的時間早一點,但她證實了這過程的大部分。「過一會兒,媽媽說她不知道桑德拉為什麼去那麼久。我不知道當時是什麼時間,但是在晚上9點鐘電視新聞節目之前。我說我下樓去看看桑德拉被什麼耽擱了,但媽媽說她去。我說我和她一起去,但她說不,她去就行了……媽媽剛離開房子不久我就聽到一聲尖叫。我想大概是貓抓了媽媽,使她嚇一跳。我並不害怕,因為我在房間裡看電視。我走到房門邊叫『媽媽』,沒有回答,這樣我只好留在房裡。大概是9點零5分,當電視新聞節目繼續時,爸爸和媽媽兩個人走進房間。媽媽滿臉是血,還在哭著。媽媽叫我上樓去……我上床去讀我的書。這時我沒有聽到樓下有什麼聲音。又過了一會兒,我聽見爸爸在叫媽媽。他大聲叫喚『維朗妮卡,你在哪裡?』我爬起來,走到樓梯欄杆邊朝下瞧,見到爸爸走出兒童室(專供小孩玩、吃飯用的房間)。他走進浴室,然後又出來到樓下去。那是我最後一次看見他。」
  10點過幾分鐘,警察沖進前門。約10點20分,發現桑德拉的屍體,刑事偵察局的格拉漢·福西思巡佐到達。10點45分警察醫生史密斯大夫證實桑德拉已經死了。一刻鐘後盧肯伯爵的母親來到。「很抱歉,我必須告訴你,你的媳婦遭到別人攻擊,住在醫院,你那孫子的保姆已經死了。」福西思巡佐說。「我已經知道出事了,」她回答說,「因為我的兒子剛才打電話給我,叫我到這裡來。」
  盧肯伯爵約在10點45分打電話告訴他的母親發生了「一件可怕的大禍」。「他說他經過房間時,看見在地下室維朗妮卡和一個男人在打架。」這個有錢的伯爵老夫人告訴福西思,「他說他進去阻止打架。他還說『維朗妮卡在大喊大叫』,他聽起來覺得非常震驚。他也提到那保姆,說她受傷了。我問『很厲害嗎?』他說『我想是的。』他要我儘快將孩子帶出去。我對他說『你去哪裡?』他說『我不知道。』然後就掛斷電話。」
  不到兩小時,盧肯伯爵出現在40英里外的休西克斯的烏克菲爾德,去拜訪他的朋友伊思·馬克威爾-斯科特。馬克威爾-斯科特不在家,但他的老婆蘇珊接待了盧肯伯爵,看見他長褲上濕了一大塊。盧肯重複了告訴他母親的事情,添加了一些細節。「他說他的老婆非常神經質,哭叫說有人殺死保姆,同時又指責他雇人來殺她……我想他講的那些話『是不可相信的惡夢似的經歷』,因為是那麼離奇所以沒有人會相信他那一套。他說他感到他老婆有想把他牽連進去的意思。他說他估計沒有誰會相信他。」
  半夜12點15分,盧肯伯爵再次打電話給他母親,那時他母親已經回到聖約翰林地的寓所裡了。蘇珊聽見了他這一邊的談話。一個警官聽見了老伯爵夫人那一邊的談話。盧肯首先問孩子們的情況,她告訴他跟她在一起。然後他問維朗妮卡的情況,他被告知已經住院。他的母親問他是否要和警察談一談。他猶豫了一會,然後說他會在早晨再打電話給警察。
  蘇珊看到盧肯寫了兩封信。然後不願過夜,在淩晨1點15分鐘離開,說他「一定會回來把事情弄清楚的」。
  負責這個案子的主任探長朗森後來說,他期望那天早晨這個伯爵會和他的律師一起到警察局來。同時朗森採取預防措施,通過國際警察組織把這則消息送到世界各地:「理查德·賓漢·盧肯伯爵因殺人和殺人未遂罪被通緝。請協助逮捕。引渡手續隨後辦理。」
  再也沒有看見這個伯爵。他失蹤後兩天在紐哈溫的英倫海峽港發現一部汽車。這部汽車是兩周前由一個朋友借給盧肯的。車子的前座染有大量A型(盧肯夫人的血型)血跡和少得多的B型(桑德拉的血型)血跡。在車子的行李箱內警察發現——段纏著繃帶的鉛管,纏繞的方法同犯罪現場所發現的染有血跡的鉛管一模一樣。
  發生這件事之前,盧肯伯爵已離開他的老婆將近兩年時間,但仍然定期叫孩子們到外面旅遊。桑德拉作他們的保姆才二個月。顯然兇手是用鑰匙開門進去,當桑德拉下樓泡茶時殺死她。我發現她頭顱損傷的出血已有相當量流進喉嚨、聲門和氣管。由於她已被打昏,血液流進氣管會加速她的死亡,死於一、二分鐘內。一個昏迷的人是不能通過咳嗽來清潔氣管的。
  房屋裡沒有搶劫的跡象:許多值錢的物品仍在原位。其他人似乎沒有什麼道理要謀殺保姆。幾乎可以肯定她是被誤認為盧肯夫人而被殺害的。
  這兩個婦女身高都是5英尺2英寸,但其他方面是不象的。然而知道他們生活習慣的人都會以為是盧肯夫人去泡茶。她常在星期四晚上那個時候到樓下泡菜,因為桑德拉通常在星期四晚上離開。而那個星期碰巧她休息改為星期三。就象盧肯夫人說的:「星期四晚上在廚房找到桑德拉是很不平常的,平常那時都是我在那裡。」顯然兇手是計劃殺死盧肯夫人,然後把屍體裝進麻袋帶走。
  警察斷定一個過路人不可能通過軟百葉窗看見地下室裡打架。發出了對伯爵的逮捕今。桑德拉案件的審理中止了七個月時間,後來因為仍未抓到伯爵,將整個事件公開出來。驗屍官陪審團的裁決是「被盧肯伯爵謀殺」。驗屍官正式把盧肯提交給中央刑事法庭審判。「我不想讓我的孩子看見我站在被告席。」盧肯在他失蹤之前告訴蘇珊。事實是他們以後也沒有看見他站在被告席上。

  (伍新堯 郭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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