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種族同盟 | 上頁 下頁


  不管怎樣,岡橋由基子以前讀過這樣的文獻已經不簡單,何況還記得出處,這實在令人欽佩。說老實話,這本書我幾乎沒有瀏覽過。我敢說這不是單純記性好的問題,而是她的誠意——也就是對我的愛情——所致。由這本書中找出這個案例應該不是輕易的事情,何況擺在書櫥裡的倫敦法律家協會出版的會報共有近二十冊之多。據說,她昨天想起出處在這套會報中之後,今天早上8點就來到事務所,翻了半天之後才找到的。

  說也奇怪,看到同樣的案例被判無罪後,我變得勇氣百倍了。這個勇氣可以說是由基子賜給我的。

  這時,由基子對我說:

  「根據起訴書的敘述,被害者杉山千鶴子小姐是在被告阿仁的花言巧語之下被帶到現場的,杉山小姐根本不認識阿仁這個人。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訕時,哪個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況被告只是一家小旅館的掌櫃而已,相信不可能一表人才。被害者會乖乖跟著這樣的男人走,我認為這是絕不可能的事情。何況去的是人跡稀少的地方,而且當時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據說為了賺錢不惜賣身,可是,被告哪裡有這樣的錢呢?」

  由基子說得沒錯,杉山千鶴子雖然是個女招待,阿仁在車站前一搭訕就乖乖跟著走到已經薄暗而人跡稀少的現場,這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縱然對方答允給予金錢,杉山千鶴子應該也有自尊心和警戒心才對。因此,這樣的推測太不自然了。

  「這麼說,你認為杉山千鶴子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個現場去的,是不是這樣呢?」

  「這應該是惟一的可能吧?杉山小姐是搭乘6點的電車在O車站下車的。她走過吊橋是7點鐘的時候,這期間她是在車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電車來到的情人,然後相偕到現場去的吧?那一線電車每半小時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應該是搭乘6點半的班車才對。這樣,兩人有說有笑地漫步過去,走到用橋時應該是7點前後了。」

  由車站步行至吊橋的時間應該以二十分鐘為標準,然而,一對情侶邊談邊行走時速度會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由基子的推測剛好和橋邊木炭店主的女兒所說于7點的電視新聞前看到穿紅色衣服的人走過吊橋的時間吻合。

  我認為我發現了可以推翻檢察官論點的突破口。

  公審之日已迫在明天,我很想到拘留所去會晤一下被告阿仁,可是現在連這個時間都沒有。我只有在公審的當天,在法庭上第一次和被告見面了。其實這對公設辯護人來說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我訪問了一位我認識的法醫。我所以這樣做,完全是從由基子的幾句話得到暗示的緣故。

  我在這裡使用「暗示」這句話,意思是指由基子以女人的立場,當時未有所明言。

  我在隔日的法庭上第一次見到被告阿仁連平。他的體格相當不錯,只是比32歲這個年齡顯得有些蒼老,而且臉色也是蒼白的。起先阿仁對我這個公設辯護人好像不抱什麼希望。(公設辯護人反正只是裝裝樣子而已,怎麼會設身處地真心為被告辯護呢?)——這似乎是他的心事。其實這不是阿仁獨身的心事,而是所有被指定公設辯護人的被告共同的心理。不是自己花錢請來的律師不可能真正站在自己這一邊辯護——阿仁似乎有著這樣的想法。然而,隨著我展開辯護,他的眼睛越來越亮,甚至不時以銳利的視線瞄著我了。

  6

  我的辯論要旨,梗概如下:

  依據起訴書內容,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銀項鍊為惟一的物證。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證明被告為真凶,其證據力不可謂不大。然而,依據被告的供述,此物乃為在O車站前之鐘錶店精巧堂的牆角所抬得。項鍊極其細緻,婦人由脖頸脫落而不知覺之事時有所聞。本證物項鍊的掛鉤部分確有松脫現象,因此不能斷定為被暴力所拉斷。由此說來,被害者走過精巧堂店前時,項鍊掉落而未曾知覺,不是不可能的事。換句話說,被告持有此物,不能遽以斷定為其犯罪結果。

  何況被告曾經于24日下午10點,將此物贈予同在「春秋莊」工作的女服務員鐮田澄子。被害者的死亡時刻為24日下午6點至8點之間,假定行兇時刻為7點至8點之間,以兇手的心理而言,有人會將搶被害者的東西,於行兇數小時後輕易贈予別人嗎?暫且不談事過境遷後會如何,天底下真有這樣的兇手肯將證明自己犯罪的物品在行兇後不久贈予他人嗎?由於擔心被警察搜查到,兇手通常會把這類東西盡可能隱藏,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為,不正是銀項鍊在路上拾得的反證嗎?

  又,依據起訴書內容,由被害者體內采到精液的血型為AB型。而被告血型為AB型。在這種情形之,推測被告曾經對被害者有所侵犯乃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斷定誰有被告與被害者之間發生過性交關係,其根據未免過於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後,很快又與另外的男人發生關係,這樣的事情不是絕不可能。第二個男人的血型如為B型,其精液由於在被害者陰道內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採取到之體液只能驗明為AB型。女性在短暫的時間內前後與兩名男性發生關係,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強暴之情形為多。法醫學對此情形的處理以對B型驗明抗A。反應,而對AB型則無同樣之反應而區別,而本案由於認定性交對象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當局根本本做此一分析檢查,僅以如前所述一見如AB型之精液,斷定被告血型。當時或許尚有一名B型男性,而警察人員卻根本未將此事置於考慮之內。案件調查絕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僅以被告為AB型而認定其涉嫌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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