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歪斜的複印 | 上頁 下頁


  在偵查會議上意見有分歧:

  「兇犯為掩蓋受害者的身份拿走了他所有東西,絕不會單單留下這盒火柴的,因此這盒火柴當然是兇犯所有,兇犯在掩埋屍體時不知不覺從兜裡掉出來的。」「不,火柴盒是受害者的。兇犯在現場剝去受害者的上衣和大衣拿走時,火柴盒從兜裡掉了出萊,因為兇犯是在黑夜作案,當時他沒有發覺。這個推斷可以成立。」不管是兇犯的或是受害者的,總之,這火柴盒是重要的線索,所以偵查本部未向新聞界透露。

  此外,這一罪行是單獨進行的,還是兩人以上共同進行的,也有分歧。

  「一個人辦不了這樣的事,即便在沒有行人的麥田中,附近有農家,也有新建的住宅和公寓。如此猖狂的罪行,總會有人發覺的,兇犯很害怕這一點,因此在黑夜進行。然而夜間把受害者誘騙到這兒,不管用什麼藉口,決不是輕而易舉的。從行兇的情況來看,是威逼受害人到這兒來的,不是兩人以上是幹不了的。

  此外,挖坑,埋屍體,蓋土,得用鐵鍁,很費事。假定受害者的大衣和上衣是在現場被剝掉的話(假定那火柴盒是屬￿受害者的),拿走這許多東西,目標很大,與其說是單獨進行,倒不如說兩人以上共謀合乎邏輯。」主張「單獨進行」的認為:「這樣的事無需兩人以上,一個人開著汽車,什麼鐵鍁啦,拿走受害者的衣物啦都不成問題。再說,把屍體運到那現場,除汽車以外,其他方式是無法想像的。」被剝掉的大衣和上衣究竟是什麼樣的?不清楚。有沒有西裝馬甲,也不知道。

  兇犯如何處理這些衣物呢,可以考慮下列方法:1。隱藏在某處;2。進了當鋪,或賣給舊衣店;3。送給別人;4。燒毀或撕戍碎片,看不出原形。

  第一種情況,隱藏在兇犯自己家裡或放在朋友處,估計已經埋掉。很可能在埋屍體的現場附近,以往有過這樣的先例。

  偵查本部對以現場為中心這一帶進行偵查,未發現有掩埋衣物的痕跡。附近有許多雜樹林,對林中查得特別詳細。

  第二種情況,當局對東京都內、吉祥寺、玄鷹、小金井附近,凡是沿中央線的小鎮上所有當鋪、舊衣店都進行搜索。

  再說,上衣和大衣是什麼式樣,何種顏色也未弄清,只能在當衣服和賣衣服的嫌疑者中重點進行調查。

  第三和第四種情況,那更難發現了。

  其次,最重要的是兇器,至今還未發現。

  根據解剖報告書,死者頭益底骨折,可能是使用了相當重量的東西。頭部有四處傷疵,估計不是使用刃器,而是鈍器。但是死後己兩個月,屍體上的傷口腐爛,已經看不清了,可能用的是鐵錘、扳鉗或重木棍。

  發現兇器,是偵查工作上最重要的關鍵。雖然在附近一帶進行過周密的偵查,但毫無收穫。目前唯一的線索是印有酒吧間字號的火柴盒。

  鑒識科人員煞費苦心,企圖從火柴盒上檢出指紋,由於它埋在土中,沾滿泥沙,弄得很髒,終於未能檢出。

  又檢查了死者的指紋,肯定他沒有前科。

  最後有人認為,既然大衣和上衣被剝走,是否強盜幹的?但受害者是普通小職員;不會有鉅款,從傷害的情況看,不像是單純的搶劫——這種說法被否定了。

  總之,查明受害者的身份是偵查本部首要的任務。

  4

  下午六時,偵查本部的刑警A和刑警B來到裡歐酒吧間。他們推門進去,十來個女招待剛收拾停當,有的坐在椅子上,有的站著,看著他倆。這功夫,當然還沒有顧客。女招待們掉過臉看他們,並不因為她們發現進來的是兩個刑警,而是因為她們正無可奈何地聆聽著經理叉起胳膊在作的「訓示」。

  侍者飛快地跑到刑警身旁,一鞠躬:

  「馬上就完了。」

  「不,我們不是顧客,有點事兒想找你們店裡的人談談。」刑警掏出工作證,侍者一見是刑警,再次一鞠躬:「呵,我明白了!」轉身跑到經理身旁。

  經理還在訓話:

  「其次,當熟客帶著生客來,有的人光顧伺候熟客,這是錯誤的。被邀請來的生客會不舒服。熟客希望我們更重視他所邀請的客人。你象平時那樣光伺候熟客,那是不行的。再其次,客人點的菜,客人自己還未動刀叉,你卻先動手,那是絕對不允許的,你跟他再熟也不能太隨便,就是客人讓你先吃,當招待的也不能……」侍者見經理說起來沒完沒了,湊過去對他耳語了幾句。經理點點頭,馬上草草收常走到刑警跟前鄭重其事地一鞠躬,說道:「讓您久等了,請原諒。」「不,不,打擾您一下。」刑警A掏出用手帕包的火柴盒。

  「這是你店裡的火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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