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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國銀行事件」之謎

  一

  根據最高裁判所審理的結果,平澤貞通已被判為「帝國銀行事件」的兇犯。事到如今,無論根據任何法律程序都不可能證明他是無罪的了。換句話說,只要法務大臣一按印,他隨時都可以上絞刑架。(辯護人方面雖然提出了重審的請求,但那並不一定能制止處決的執行。)(據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赤旗報》報道,平澤貞通目前仍然被關在仙台的宮城監獄裡,「『帝國銀行事件』辯護團」正在提出重審的要求。——譯者注)

  「帝國銀行事件」就這樣定了案。由於把平澤貞通判為兇犯,本世紀這一殘暴事件就告結束了。

  最高裁判所宣判之後,辯護人還曾做過一些努力,幾次要求重審,都被裁判所駁回。到如今,怎樣也無法證明平澤貞通不是「帝國銀行事件」的兇犯了。

  去年我在《文藝春秋》上發表了《帝國銀行事件》這篇小說。我一向對平澤貞通是兇犯這個論斷抱有懷疑,在小說中,我就以那些疑問為主題,儘量根據事實來敘述。最初我本想用虛構的方式來表達疑問,所以採取了小說的體裁——然而內容必須盡可能以事實為依據。在那篇小說裡,我幾乎沒有插入任何虛構的成分,而以本案的檢察官的調查書、起訴書、辯護要旨和判決書等審判記錄為素材。

  「帝國銀行事件」發生後,我感到警視廳是在偵查中途碰了壁,才突然轉移方向,去逮捕平澤的。在這篇小說裡,我也就以這個跡象為主題。直到今天我還懷著這個疑問。寫那篇小說時,我所作的調查還不能說是充分的。一切痕跡都已經埋沒在砂土裡了,一點頭緒也找不到。我和偵查當局以及檢察官們毫無聯繫,又沒有法律知識,發掘這個痕跡是極其困難的事。正是由於缺乏知識我才用小說的形式來表現自己的這個疑問。

  直到現在,我對這個案件質疑的熱情仍舊沒有減退。

  二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是絕對的權威。我擁護最高裁判所的權威和尊嚴。這裡做出的判決本應該具有使人人都能信服的邏輯和科學根據,絲毫也不應該使人懷疑,給人以瞹昧的印象。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上,對被告平澤下的判決又是怎樣的呢?

  最高裁判所的判決可以說是幾乎原封不動地通過了第一審的判決。

  判決平澤有罪的基本根據,只不過是他本人的供詞。這份供詞無論是檢察官逼出來的,還是被告平澤由於忠克爾薩珂夫氏病(慢性酒精中毒的患者常害的一種精神病,記憶力和判斷力都衰退。——譯者注)而編造出來的,反正它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證據了。

  這一事件是在昭和二十三年(一九四八年——譯者注)一月二十六日發生的,所以供詞才能充作證據。就在這一年的秋天,新的刑事訴訟法頒佈了。幸乎不幸乎,「帝國銀行事件」成為舊刑事訴訟法的最後一樁案件。

  根據舊刑事訴訟法,被告的「供詞」是可以作為證據看待的。可是在新刑事訴訟法中,除非另有其他物證,對本人不利的供詞一律不能看作是證據。我並不是說「帝國銀行事件」完全是按照舊刑事訴訟法的原則來處理的。既然平澤受審時新刑事訴訟法已經開始生效,我想這一事件大概也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處理的。

  可是事實上被告平澤的供詞卻成為案中最主要的證據。這究竟意味著什麼呢?儘管它是本著新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來審理的,然而還是不得不以供詞為證據,這不正說明本案極其缺少其他物證嗎?

  只要把關於「帝國銀行事件」連篇累牘的審判記錄讀上一遍,就能夠體會檢察官方面是如何以案中缺乏物證為苦。從這一點來說,他們也許比平澤貞通還要苦惱。首先,對判罪最主要的根據——兇器,檢察官方面絲毫也沒有加以說明;並且也沒弄清被告平澤在帝國銀行殺害十六人的毒藥是從哪里弄到手的,其中的經過又是如何。判決書上僅僅交代了一句:「被告所曾持有的氰化鉀。」

  檢察官們曾經竭力想調查被告是怎樣把這種毒藥弄到手的。平澤在供詞中也提到這事,但是舉不出任何證據來。再說,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氰化鉀呢,還是另外一種化合物,關於這一點,判決書中也沒有下明確的判斷。

  一般說來,在殺人案件中,兇器是最重要的物證。這一點尚且含糊不清,其他可以稱作物證的東西也就更沒什麼價值了。

  檢察官方面所列舉的其他物證是:印有「松井蔚」字樣的名片,搶去的支票後面的筆跡,以及被告無法證實事件發生時本人不在現場。此外,還說事件發生後,被告拿到手的那筆錢來歷不明,以及證人說,被告長得與兇手的相貌相似等等。但是嚴格說來,這些都不足以構成與被告平澤有直接關係的物證。

  三

  在襲擊帝國銀行的案件發生的前一年——即昭和二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兇犯在安田銀行荏原分行所使用的松井蔚的名片是真的。昭和二十二年春天,被告平澤在靑森函館聯絡船上也曾和松井博士交換過名片,然而沒有任何根據足以斷定兇犯在安田銀行所使用的松井的名片就是平澤交換來的那張。原來為人仔細的松井蔚曾把跟他交換過名片的人的名字都記了下來,但是仍有十七張下落不明的所謂「事故名片」。在安田銀行荏原分行所使用的名片說不定就是那十七張「事故名片」中的一張。

  支票後面的字被推斷是從帝國銀行椎名町分行把它搶去的兇犯所寫的,但是筆跡鑒定人把它和被告平澤的筆跡加以鑒定後所做出的結論似乎並不是絕對客觀的。有一個鑒定人說那不是平澤的筆跡。可能性畢竟不能變成現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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