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檢察官的遺憾 | 上頁 下頁 | |
五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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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必須面對事實進行徹底審理。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中田有兩次犯罪前科又與幫會交往都可以作為參考,但首先是必須把握事實。然而從警方調查來看,還不能說已經取得了足以證明有罪的依據。 瀨川想,還是不起訴。一旦直接遇到不起訴問題,瀨川就很強烈地意識到大賀檢察官對大島信用金庫理事被殺案的不起訴判決。 那天晚上瀨川又把記錄通讀一遍之後,就埋頭閱讀關於無罪判決的參考書。 其中有一個案例,是用類似斧子的兇器殘殺了一家八口人的案件。發生在一九五一年,現場是某縣水田環繞著的一戶人家,而且是附近房屋最破爛的。警察已確認兇器是煤礦上用的斧子,也找到了劫財的痕跡,於是所以把附近品行不良者作為調查對象。 當時調查到,有一個青年當天上午七點左右在被害者房後像是在尋找什麼東西,而且他還向鄰居打聽是否知道被害者家人到哪裡去了。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受害者乙野親友的嫌疑人卻不熟悉現場,而且另有很多可疑之處。雖然也逮捕了嫌疑人並進行了審訊,但他卻完全予以否認。 此案附有鑒定書,有五種證明被告作案當晚行動的證詞,還有嫌疑人當天戴過的手套、襯衣和有血痕的雨衣等。 但是案件的判決是被告無罪。 這起把一家八口殺光的案件被判無罪的理由如下所述: 有的證詞說,乙野在天亮之際到戶外幹活兒直到天黑回家吃飯,飯後不久就睡覺了。他吃飯和睡覺都比附近人家晚一個小時。還有證詞說,乙野家的習慣是七點以後才吃晚飯。而且通過對屍體解剖鑒定,從消化狀態綜合推定的晚飯時間,一家八口在晚飯後被殺經過了八到九個小時。因此,被告去受害者家是在次日上午七點鐘左右,這樣就很難認定被告者實施作案。 另外,從查收的雨衣來看,上面的血痕顏色極淺,而且像是飛沫狀,不能認作行兇時濺上的血跡。還有,查收的線手套上血漬也很少,加之從血跡附著部位及程度來看,很難作為判定本案犯罪事實的依據。 被告者的生活不太富裕,而且在案發前幾天因為買馬和賭博輸錢合計二萬零五百日元。但其中一萬八千五百日元是從親戚那裡借來的,而且當時尚未被要求還錢。除此之外,也沒有證據表明當時正為金錢所迫,而且也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在被告與被害者乙野一郎之間發生過經濟、感情等方面的糾紛。綜上所述,本案公訴的事實沒有充分的證據…… 瀨川繼續閱讀這類不起訴的案例。 他此前只閱讀過起訴的案例,而在發生大島信用金庫殺人案以後,他便對無罪案件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無罪案件分為「罪名不成立」和「沒有犯罪證據」兩種情況。後者就是所謂的「證據不足」。 這本書中寫了很多由於證據不足而被判無罪時警方的說法。「警察相信有罪的案件而因為沒有犯罪證據被判無罪的情況,可能是因證據數量不足或證據價值不足,而且很多情況下是由於在證據的價值判斷方面,我們和法官之間產生了不同的看法。」他讀到了這樣的闡述。還有警方的主張。 「本來,證據價值(證據的證明力)是由法官自己判斷的,但既然要求其判斷須遵循合理的、經濟的法則進行並具有普遍妥當性,那就不應只是法官所准許的判斷。」 這本書中闡述了警方的反駁意見,很多情況下警官和法官之間關於證據的價值判斷產生了主觀差異,證據的價值不應只由法官判定。 但是,毋庸贅言,司法警官只負責調查和舉證,並逮捕嫌疑人審訊之後送交檢察廳,關於嫌疑人是否有罪只有法官有權判定,而自己是在權限之外。在此,警官確信有罪而進行逮捕的嫌疑人卻被法官判為無罪,就使警官對法官產生了不滿。 比如一家八口全部被殺的案例,警官從品行和經濟狀態判斷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充分。證物雨衣上的血痕也經過鑒定顏色過淺,而且附著的部分也很不自然,法官便排除了作案的可能,但這個鑒定的採用也並不滿意。此外,從晚飯後經過的時間來看,根據消化狀態鑒定為八個小時到九個小時,但根據目擊者證明認定被告在早上七點鐘左右去過被害者家中,因此時間差只有兩三個小時。而且還必須考慮到人在醒著的時候比睡覺的時候胃部的消化狀態要快兩倍。 負責此案的警官是不是這樣考慮過? 這是警官對法官的不滿。但同樣對於判為無罪的案件,檢察官方面對警官又有怎樣的抱怨呢? 瀨川接著翻開了《無罪案件中警官的調查》一書,作者是前輩檢察官。 媽媽端來了一杯茶。 「母親還沒睡?」瀨川問道。 穿睡衣的母親腰間系著和服腰帶。「因為你工作到很晚嘛!」媽媽似乎有所顧忌,彆彆扭扭地坐下來。 「我們的工作上班時處理不完。在四國也是一樣,每天晚上都得把工作帶回家做。」 「犯罪真是越來越多了!」 「因為犯罪增加,而且檢察官人數又少。」 「但也得適可而止啊,不然身體要垮掉了……這樣給你端茶,就回想起你以前考大學時候。」 「是啊,還沒有從那個地獄中逃脫。」 母親好像還想說些什麼。瀨川心裡也很明白,母親肯定是想說早點娶媳婦照顧自己之類的話。 瀨川覺得一說起來就麻煩了,於是勸母親。「母親,您去睡吧!」 母親還想說些什麼,瀨川已經翻開了書頁。 那本《無罪案件中警官的調查》中,列出了以下調查中應該重新審視的要點。 「不只限於殺人傷害的案件,我們看了警方送交的記錄感到,一般來說對同案犯的調查很不高明,而且不夠充分。對多人參與的殺人傷害案的調查來說,在事先有合謀的情況下,當然應該明確其具體內容。但最重要的是首先查明每個案犯的行為事實,同時必須確定當時各自的行動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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