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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拖網漁船愛瑪·珍號船主送交英國警察廳的手稿》

  我從年輕的時候起,就認識到我的本性是各種矛盾的集合體。首先我患有一種浪漫幻想的不治之症。小時候讀驚險小說時,每看到有人把一隻裡面裝有重要文件的瓶子投入海中,心裡總是不可名狀地激動起來。直到今天,這種魅力仍然沒有消失,所以我就採取了這個作法——寫下我的自白,裝在一個瓶子裡,把瓶子密封好投入海中。我估計這份自白還是有一線希望被人發現的——如果真的被發現的話(也許過於樂觀了),這件迄今為止未能解決的神秘謀殺案就會真相大白了。除了浪漫的幻想之外,我的性格還有其它方面。我明顯患有虐待狂,喜歡親眼看到或是親手製造死亡。我仍然記得用黃蜂和花園中各式各樣害蟲所做的那些試險……從孩提時代我就清楚地知道自己有殺害狂。但與此同時,我還具有另一種與之矛盾的性格——一種強烈的正義感。我憎惡一個無辜的人或生物由於我的行動而蒙難或死亡。我深深感到正義應該戰勝一切。有一點也許是可以理解的——我想至少心理學家會理解——正是由於我的這一心理狀態,我才選中了法律這一行作我的終身職業。從事法律幾乎滿足了我的全部本性。

  罪惡和對罪惡的懲罰永遠使我神往。我非常喜歡讀各式各樣的偵探和恐怖故事,為了消閒解悶我想像了最為巧妙的謀殺人的方法。

  過了若干年我當了法官,我的另一種隱秘的天性受到鼓舞而發展起來。當我看到一個倒黴的罪犯在被告席上痛苦掙扎,受盡折磨,毀滅慢慢地、一步一步地向他走近時,總是感到莫大的快樂。不過請注意,如果被告席上站的是一個無辜的人,我是沒有這種快樂心情的。至少有兩次,因為深知被告是無罪的,我中止了審判,並向陪審團指出指控不能成立。不過,感謝我們的保安部門的公正和效率,那些帶到我面前以殺人罪受審的被告,絕大部分都是犯了罪的。

  在這裡我要說明愛德華·塞頓的案子就是這樣的。他的相貌和舉止給人造成一種錯覺,他留給陪審團的印象是良好的。證據雖然不很明顯卻非常清楚,而且根據我多年對罪犯的瞭解,我確信這個人犯有他被指控的罪行:殘酷地謀害了一個信任他的老婦人。

  我平素享有「劊子手」法官的名聲,但這並不公正。我在最後總結全案時總是嚴格、公正,非常謹慎。我所做的,乃是使陪審團不要感情用事,不受某些律師挑動人們感情的辯護詞所左右。我總是把他們的注意力引到確鑿的事實上。很久以來,我就發覺自己內心正在發生變化,我越來越不能控制自己,我要拋棄我的法官身份,自己有所行動。我想要……坦白說吧,我要……自已動手殺人。我意識到這就像一位藝術家力圖表現自我一樣!我是,或者可以成為,一個犯罪學方面的藝術家。我那被職業緊緊壓抑著的想像力逐漸化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我一定要,一定要殺一次人!而更重要的是,不是普普通通地殺掉人。我的殺人案件必須非常奇妙,震撼人心,必須不同凡響。在這方面,我認為我仍然具有充滿青春活力的想像力。我想幹點非常戲劇性、幾乎是想入非非的事來。我要殺人……是的,我要殺人……但是,對某些人說來這似乎是矛盾的,我仍然受到我天賦的正義感的抑制和妨礙——無辜者不該蒙難。

  後來,十分突然,一個想法湧上我的心頭,這是我在一次閒聊時別人偶然說的一句話引起的。我與之交談的是一位醫生,一個普通的、不出名的醫生。他偶然提到兇手犯罪常常是法律無法過問的。他舉了一個例子——關於一個老婦人,最近死去的他的一個病人。他說他個人認為這個老婦人的死是由於一對照料她的夫婦故意不給她服急救藥,他們能夠在她死後,得到很大一筆遺產。他解釋說,這類事極不容易證明,但他仍然深信不疑這對夫婦確實是幹了這件昧了良心的事。他又說了許多與之類似的不斷發生的案件——作案極其狡詐,全都是法律無法制裁的。

  這就是全部事情的開端。我的思路豁然開朗,我決心要幹就大幹一番。

  童年時代的一首兒歌重現在我心中,一首關於十個小印第安孩子的歌謠。我剛剛兩歲時就被它迷住了——印第安孩子越來越少,給人以在劫難逃的感覺。我開始秘密地搜尋我的犧牲品。我不想在這裡長篇累牘地細述這一情節。我同我遇到的每一個人的談話都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我的收穫是驚人的。在我住院期間我收集了有關阿姆斯特朗醫生的案子。看護我的護士是一位激烈主張戒酒的人,她熱心地向我證明酗酒的惡果,給我講了一個真人真事。幾年前醫院裡有個醫生喝醉酒給病人動手術,結果病人被誤殺了。之後我假裝無心地打探到這個護士以前的工作地點以及與之有關的細節。不久我就收集到必要的線索。我沒費多大勁就搞到了肇事的醫生和遇害病人的情況。

  通過和俱樂部兩個老軍人的閒聊,我發現了麥克阿瑟。一個剛從亞馬遜河回來的人告訴我菲利普·隆巴德的情況。從瑪約喀來的一位先生氣憤不平地給我講述了清教徒埃米莉·布倫特小姐和她那死去的女僕的故事。安東尼·馬斯頓是我從一大堆和他犯了同祥罪的殺人犯中挑選出來的。我覺得他對他撞死的兩個孩子無動於衷,對人類生命不負責任,這種態度使他成為社會上的危險分子,不應該繼續留在人世。退職警官布洛爾列入我的名單非常自然,我的一些同事曾十分坦率地討論過蘭德的案子。我當時就認為他的偽證罪十分嚴重,身為警察,法律的公僕,必須是高度正直的,因為這種人的證詞別人總是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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