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偵探推理 > 神探李昌鈺破案實錄 | 上頁 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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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我們將破案幾率分為十種等級。

  假如警方現場逮獲現行犯,這種破案幾率為百分之一百,稱為第一等幾率;假如警方沒有在現場逮捕凶嫌,但是有直接證人可以提供凶嫌的姓名和地址,警員可以輕而易舉逮捕之,此為第二等幾率;假如現場的證人不能提供凶嫌的姓名,但是證人提供凶嫌及汽車特徵,車牌號碼,或是銀行,商店,加油站等機構的錄影機錄下了凶嫌汽機車牌照,此為第三等幾率;如果在現場採集到指紋,DNA等重要證據線索,此為第四等幾率;如果在現場找到其他證據,如腳印,香煙頭,汽車輪胎印或其他能提供偵查方向的重要證據,此為第五等幾率;如果在現場只找到微物證據如,纖維,毛髮等,這些證據無法直接指出凶嫌,此為第六等幾率;如果現場只找到間接證據,如某些人作證嫌犯當天在案發現場附近等,此為第七等幾率;如果警方只能從線民處獲取到間接證據,大部分資料都是道聽途說而來,此為第八等幾率;警方手上只有很少的資料,如死因,或者只看到一個黑影子等,此為第九等幾率;如果在現場找不到任何科學證據,又無人證,整個案件毫無頭緒,此為第十等幾率。

  如果案件幾率在第一到第五等級,警方應該可以預期破案。如果是第十等幾率的案件,往往很難破,除非凶嫌自白,主動認罪。在到達現場時,經過對現場和案件的整體瞭解後,我們首先會確定案件的破案幾率,再來安排行動。

  這個案件從目前掌握的證據來看,應屬￿第四、第五等的幾率,有一些間接證據,但是仍缺乏直接的證據。因此,還必須利用這些已經掌握的資料來進行偵查。

  第5節 嫌犯剖繪

  物證除了經過化驗對比可以確定涉案凶嫌外,還可以作為破案的線索,刑事偵查人員常常以剖繪推理方法來縮小凶嫌範圍。

  剖繪推理的前身叫做現場重演法,在四十年代,刑事偵查人員十分注重研究犯罪的行兇手法,認為每一個犯人在作案時都有一定的習慣性行為,破案後將嫌犯帶回現場,重演犯罪過程,這樣,偵查可以學習到更多有關犯罪手法的知識。

  這種注重犯案手法的偵查方法在農業社會很有用,但是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的增高,作案手法也層出不窮,手法不同的犯罪活動也日益增加。此外,人權意識提高,越來越多的律師都建議被告拒絕現場重演,因為現場重演就是無形中認罪。

  因此,現場重演的偵查方法不再使用,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剖繪方法。

  犯罪剖繪的方法是利用統計資料和心理學來協助確定偵查方向。以強姦案為例,根據犯罪統計的資料,強暴犯一般為十六歲到三十九歲之間的男性,通常住在被害者住宅二十五裡之內的地區;從強姦的方法和言語還可以推斷出強暴犯的個人資料。但是法庭並不將犯罪剖繪的資料視為法庭上的證據,因為這種方法不算正式的科學,其中涉及了太多主觀的猜測和推斷。

  八十年代出現一種新式的偵查推理方法稱為現場分析,主要著重現場的痕跡證據,譬如,如何進入現場,又如何離開,並推測其作案手法。從腳印的長度及深度,我們可以判斷嫌犯走路的速度,是否殘障,有沒有背負重物,以及身高體重比例等;此外,我們也可以從手印推斷案犯的工作性質和習性癖好。

  到了一九九O年,現場分析法進一步地改良為現場重建法。利用現場採集的科學證據,犯罪心理剖繪以及痕跡證據,綜合推斷整個案法過程以及凶嫌的犯案特徵。同時還利用反物證方法來舉證可疑對象不涉案的可能性,從而排除涉案對象;理清各項假設成立的或然率,從而找出偵查的方向。

  我們分析現場物證以剖繪可能的嫌犯。在查看死者傷口時,我們發現嫌犯殺人手法非常殘忍,例如,約瑟身上被刺了三十多刀,都在同一個部位。這種殺人方法可稱為瘋狂殺人法。從犯罪手法的剖繪來推斷,如果三十多刀都在相同的部位,通常有三種可能,第一種是出於報復心理,兇手急於洩憤報復,因而加重出手;第二種是同性戀情殺;第三種是吸毒者殺人,由於吸毒後行兇,神志不清,出手也很殘忍。

  約瑟是一位弱智殘障,素來與世無爭,不可能與人結仇,可以排除第一種可能性;他失明失聰,沒有同性戀情人,第二種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我們推測兇手很可能是吸毒後行兇。

  瑪麗被刺了二十七刀,寧娜被殺了十四刀,從這些殺人手法來判斷,兇手一定是個心恨手辣,年輕力壯的人,行兇時可能有共犯協助。

  現場有沖洗過的痕跡,此外嫌犯還打開廚房和浴室的水龍頭,試圖湮沒證據,顯示出嫌犯很可能是智商不低,稍有教育及前科的罪犯。再從受害者貴重物品被拿走來研判,本案很可能是一宗入屋搶劫,然後殺人滅口的命案。

  從洗手間牆上的巨型血手印推斷,普通人不可能有這麼大的手掌,一般來說,只有打籃球的運動員才可能有八寸半長的手掌,因而凶嫌很可能參加過籃球隊。

  我們也可以從現場的證據中舉出許多反證,證實凱洛夫婦並沒有涉案。例如,手錶上並沒有凱洛夫婦的毛髮和血跡,洗手間和臥房發現的手印與他們的手印大小都不一樣等,所以說他們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第6節 現場重建

  凶案現場重建時,其中一個問題是,這三位被害者是否被同一把兇器殺死,刺殺時間的先後順序如何,以及每個被害者確切的死亡時間為何。

  要確定案發時間,首先要掌握見到被害者生前最後一面的人證,以及最先發現屍體的人及其時間。經過調查,凱洛夫婦是最後見到受害者的人證,他們在星期五下午五時許將小孩放到瑪麗家;而最先發現屍體的人也是他們夫婦倆,星期天下午二時許,他們來接甯娜時發現瑪麗全家遇害。因此,案發時間大概在星期五下午五時至星期天下午二時這段時間內。由現場的證據,如開著的電燈和電視,手錶停擺的時間,小女孩的睡衣,以及約瑟準備洗澡等,可以推定凶案發生于深夜十時左右,但是究竟是星期五晚上還是星期六晚上的十點鐘成為刑事鑒識化驗室和法醫辦公室各執一端的爭執。

  法醫人員也是刑事科學的一部分,他們一般接受過正規的醫學教育,利用解剖等醫學方法來確定死因並提供線索。

  法醫必須先判定他殺還是自殺,如果是前者,死因又是什麼。在這椿案件裡,三位被害者都是死于刀傷,一到現場我們就知道這是一椿他殺案。因此在這方面我們同意法醫的判斷。

  接著法醫必須確定死亡的時間。這三位被害者是連續被殺,還是被殺時間有所間隔。

  我們通常可以觀察屍斑,強硬程度,眼液裡的鉀離子濃度,胃內殘餘的食物,以及體溫變化等等,來確定死亡時間。但是這只是一種估側。常常也會出現誤差。例如,如果屍體倒在冷氣機旁,其推斷死亡的時間和屍體倒在暖氣機旁又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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