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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傑疑案(2)


  二 圍繞著屍體

  人人都認為這起謀殺案會馬上偵破。警方也逮捕了幾名嫌疑犯,案子看上去確有希望,但審訊之後,發現所捕者均與此案無關,只好予以釋放。說來也怪,案發三個星期後偵破工作仍一籌莫展,弄得謠言四起,事情也傳到我和杜邦耳朵裡。我倆當時差不多一個月;沒怎麼出門,報紙很少看,首先把這起兇殺案告訴給我們的是警察局長。他於7月13號下午登門造訪,一直和我們談到深夜。為了將兇犯繩之以法,他已使出渾身解數,但終告失敗,因此頗為氣憤。他帶著巴黎人特有的神氣說,此事關係到他本人榮譽,公眾都在看他,只要能解開疑案,任何代價他在所不惜。他最後以半開玩笑的口氣恭維了杜邦一番,說對杜邦的「傑出才能」敬佩之至,並提出一筆優厚的酬金。

  我的朋友沒有接受局長的恭維話,卻欣然接受了酬金條件,雖然要到破案之後方可兌現這筆酬謝。條件談妥,局長立刻言歸正傳,解釋了自己的看法,並發表冗長評論,好不有板有限。杜邦穩坐在他常坐的那把靠背椅裡,一副洗耳恭聽模樣。他始終戴著一副墨鏡,在局長長達七八個鐘頭的大侃之中,杜邦偶爾順著墨鏡底下往外瞟上一眼,從他的目光不難看出,他這個瞌睡睡得還真夠甜的。

  第二天早上,我去警察局調出全部證詞的詳細筆錄,又到備家報社,將所有刊載此案的報紙各取一份。我剔除掉那些不真實的消息後,這批資料的內容是這樣的:

  18××年6月22日,星期日,上午9點鐘,瑪麗·羅傑離開聖安德烈街她母親的住所。出門時她與一個名叫雅克·聖尤斯達西的先生打了個招呼,說她要到德羅姆街的姑媽家待一天。德羅姆街是一條又短又窄、人口稠密的街道,離塞納河不遠,從羅傑太太家去那裡,抄近路只有兩英里。聖尤斯達西是羅傑太太家庭客戶的房客,也是瑪麗的男友。他說好晚上去接瑪麗,陪她回家。可那天下午下起大雨,他認為瑪麗可能會在姑媽家住一宿,所以沒如約去接。晚上,年愈七十、體弱多病的羅傑太太念叨說她恐怕「再也見不到瑪麗了」。不過當時她這句話並沒有引起人們注意。

  到了星期一,才知道姑娘根本沒去德羅姆街。一天過去,仍無她的音訊,於是大家各處尋找。到她失蹤的第四天,才有了她的確切下落。那天,即6月25日星期三,一個名叫博韋的先生同一個朋友一起去聖安德烈區河對岸的圓木門一帶尋找瑪麗,在圓木門他們聽說塞納河上漁夫發現水中漂著個女屍。拖到河邊,博韋先生一看屍體,就認定這是「香水女郎」。而他的朋友第一眼就將死者認出。

  死者的臉上滿是汙血,有些血是從嘴裡流出來的。溺死者大都口吐白沫,可這個死者臉上沒有白沫。死者的皮肉尚未變色,喉部有青紫印記和指甲痕。雙臂彎於胸前,已經僵硬。右手緊握成拳,左手半張。左腕有兩圈擦傷,顯系繩索勒系所致。右腕亦有部分擦傷,背部滿是傷痕,以肩胛骨一帶為最嚴重。漁夫們是用繩子將屍體捆住拖上岸的,但並沒有因此而造成擦傷。死者的脖子腫得很厲害,未見刀口,亦未見任何硬傷。她的頸部緊勒著一條花邊帶子,帶子已勒入肉中,幾乎看不見,在右耳下方打了一於死扣。法醫檢查後認定死者已不是處女,曾遭暴力姦污。屍體被發現時狀況完好,所以不難被親友認出。

  死者的衣服很零亂,被撕破過。外衣上有一道30成公分寬的口子,從臀部往上撕到腰間,不過沒有撕斷。這條布在腰間繞了三圈,在背後打了個扣結系住。外衣下面的襯衣為麻紗質地,撕了一道半米長口子,撕得非常均勻,看來撕的時候很小心。撕下的那一條,松松地繞在她的脖子上,打著一個死結。這條麻紗和那條花邊帶子之間拴著一根帽帶,帽帶上連著頂無邊女帽。帽帶打的不是女人們通常打的那種結扣,而是水手常打的滑結。

  認屍之後,屍體並沒有按例送至停屍所(因為這樣做已是多餘),而在岸邊不遠的地方草草埋掉。博韋沒有聲張,儘量將此事掩蓋起來,直到好幾天後,公眾才有所知曉。但是,一家週報把這件事宣揚開來,於是警方將屍體挖出,重新檢驗。結果,除了上述情況外,什麼也沒驗出。警方把衣服拿給死者的母親和朋友們看,他們都證實說這正是姑娘出門時穿的。

  這時,公眾的好奇心越來越大。警方逮捕了幾個嫌疑犯,又統統放掉。聖尤斯達西特別受到懷疑。一開始他說不清楚瑪麗出門那天他在什麼地方,後來又交給警察局一份具結書,把那天每個鐘頭幹什麼都列得詳詳細細。時間一天天過去,案情仍無進展,於是無數相互矛盾的謠言迅速傳開,新聞記者們也忙於推測分析。在這些推測分析中,最引人注意的是認為瑪麗·羅傑仍然活著——河中撈到的屍體是另外一個不幸者。我看不妨把這些推測摘給讀者,以下幾段就是從一家名叫《星報》的報紙上摘錄下來的:

  18××年6月22日星期天早晨,羅傑小姐離開母親家,說是到德羅姆街去看姑媽,或別的親戚。從此以後,再沒人看到她了,她蹤跡全無。到目前為止,尚無人聲明在她離開母親家後還見到過她。我們沒有證據說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點鐘以後瑪麗·羅傑仍在人世,不過我們卻有證據可以說,直到那天上午9點鐘她還活著。星期三中午12點,圓木門附近的河岸處漂浮一具女屍。如果假設瑪麗·羅傑離開母親家三小時即被人拋入河中,那麼從她離家到屍體出現,也只有三天——三天還差一個小時。但是如果瑪麗果真慘遭殺身之禍,那麼認為兇手動手很早,得以在午夜前將屍首拋入河中,是講不通的。殺人犯通常選擇月黑風高行兇,不會在光天化日動手。

  推而論之,如果河中女屍確系瑪麗·羅傑,那麼死屍在水中也只泡了兩天半,充其量不過三天。經驗證明,溺水者之屍體,或者暴力致死後立即拋入水中的屍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嚴重腐爛而浮出水面。即使用一門大炮轟擊一具浸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屍體,強迫使其浮出,事過之後,它也會重新沉下。因此我們不禁要問,在此案中,是什麼力量使屍體違反自然規則,提前浮出水面呢?如果死者遇害,屍體一直放在岸邊,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扔下水,那麼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跡。此外,即使是人死兩天后扔下水,屍體也未必那麼快就浮上來。何況,如果是樁兇殺案,殺人兇手也太蠢了些,拋屍時居然不系重物。在當時系重物本是一件舉手之勞的事。

  編輯進而推論說,屍體泡在水中一定不止三天,至少15天,因為屍體已經嚴重腐爛,連博韋都辨不出了。接下去他的筆鋒一轉,開始對博韋發難。文章如下。

  那麼,博韋先生根據什麼事實確信那就是瑪麗·羅傑的屍體呢?他一撕開衣袖,就說發現記號,證明死者是瑪麗。大家普遍認為,他所說的「記號」一定是疤痕之類的東西。其實他只摸了摸死者的胳膊,摸到了上面的汗毛——這也有點太玄了。博韋先生當天晚上沒有回來,7點鐘才捎話給羅傑太太,她女兒案子仍在調查之中。退一步說,羅傑太太上了年紀,悲傷過度,無法親臨現場,當屍體辨明是瑪麗的時,也總該有個親朋好友去現場瞭解一下驗屍情況。可是竟沒人出這個頭。聖安德烈街好象什麼事都沒發生一樣,就連寓居在羅傑太太家的房客都一點消息也沒聽到。瑪麗的未婚夫聖尤斯達西先生也是房客之一,他供稱,直到第二天早上博韋先生到他房裡,他才知道找到了屍體。人命關天的大事,大家竟這樣淡漠侍之,真使我們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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