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傳記·回憶錄 > 一個戰犯管理所長的回憶 | 上頁 下頁
二七


  不久,朝鮮戰場捷報傳來。中國人民志願軍出兵朝鮮不過兩個月就把美軍趕回到三八線以南。這是日本戰犯們難以相信的結果,但這是事實。日本戰犯們期盼美軍打過鴨綠江來解救他們的一線希望已成為泡影,他們不得不開始屈服了。

  這些罪犯提出的所謂「戰犯」或「戰俘」的是非問題,不是可以強制定論的事情,而是要用法律來解釋,使他們認罪服法。大多數日本戰犯不懂國際法規定,特別是二戰後制定的戰爭法、戰爭罪等許多國際法規。

  戰爭從本質上講是政治的延續,是它的極端表現形式。根據第一次大戰前的國際法,戰爭是主權國家的當然權力,是解決國際爭端的合法手段。所以,發動戰爭的行為不認定為戰爭罪行。交戰中,軍人只有違犯公認的戰爭法和規定,如使用毒氣、殺害平民的行為才定為戰爭罪行。在這個歷史時期,那些發動戰爭的罪魁禍首沒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19世紀初發動侵略戰爭的拿破崙被視為戰俘,由不列顛政府流放到聖赫勒拿島上,終身監禁。

  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國際上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矛盾加劇,軍事技術也急速發展,戰爭對人類帶來的災難也日益增大。同時,資產階級的民主思想和人道主義思想在滋長。期間,國際社會發表了許多遏制戰爭的公約和宣言,形成了處置戰犯和俘虜的新的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人類有史以來最為殘酷的戰爭。在持續6年的戰爭中,有61個國家被捲入,交戰雙方包括軍人和平民共計死傷5120萬人。

  發動戰爭的德國、意大利和日本法西斯的野蠻行徑,激起了全世界各國人民的憤懣。戰勝國在戰爭期間和戰後,推出了一系列審判戰爭罪犯等國際性法規。

  1942年10月,蘇聯政府提出按國際法嚴懲法西斯德國戰爭主謀的建議。當天,美國總統建議逮捕和審判一切戰爭主謀和主要軍事頭目。

  1945年8月,蘇、美、英、法4國簽署了《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有史以來第一次詳細規定戰爭罪等級和概念。根據此規定,戰爭罪行種類和等級如下:

  1.反和平罪。策劃、準備、發動和實施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協定發動戰爭以及參與戰爭的共同計劃等行為視為反和平罪。

  2.戰爭罪。違反戰爭法規定和慣例的戰爭行為,如殺害平民、奴役平民,出於其他目的而殺害戰俘、海上人員、人質,掠奪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破壞城鎮、農村,除軍事需要之外的破壞等行為視為戰爭罪。

  3.反人道罪。戰前或戰爭中,殺害平民,奴役、驅逐和其他非人道主義的戰爭行為構成反人道罪。

  根據上述原則,策劃戰爭的戰犯定為甲級戰犯,指揮者為乙級戰犯,執行者為丙級戰犯。在撫順監禁的日本戰犯在戰前和戰爭期間,在中國犯下了殺人、放火、掠奪等罪行,他們不僅違反了國際法,也違反了他們本國的刑律。

  我們向日本戰犯們說明了上述有關國際法規。他們不相信,有些人甚至捂著耳朵不聽我們的解釋。

  當時,在日本戰犯中有威望的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次官古海忠之,對自己罪行有一定的認識,他還通曉法律。我們把日本戰犯召集在一起,開了古海忠之檢討會。他先檢討了自己在中國犯下的罪行後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法有了新的變化。每個戰勝國有權力單獨審判任何侵略國的戰爭罪犯。對我們的處罰權力當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古海忠之的檢討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自此,日本戰犯們再也不敢借國際法而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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