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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


  ※第十二章 零落成泥香如故

  一、歷史畢竟是公正的

  歷史儘管有時會被顛倒,但終究會被復原;歷史儘管曲折,但畢竟公正。

  1982年8月23日,中共中央向全黨發出了《關於為潘漢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復名譽的通知》,《通知》將強加于潘漢年頭上的一切誣告不實之詞,一切莫須有的「罪名」統統推翻了。這時,距離潘漢年「覆盆」為廿七載四個月零二十天,距離潘漢年逝世為五周年四個月零九天。

  強加于潘漢年頭上的一切誣告不實之詞,這一切莫須有的「罪名」究竟是些什麼內容呢?

  事情還得追溯到19555年。1955年4月3日,公安部在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逮捕潘漢年的報告中,主要列舉他的「罪行」有兩條:一是說他在抗戰時期曾經背著党同汪精衛勾結,並長期隱瞞,欺騙組織;二是說他在饒漱石、揚帆「包庇掩護特務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問題上負有直接責任。到了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潘漢年的《刑事判決書》中,給他立了三項「罪名」:一是說他在1936年的國共談判中投降了國民黨,充當國民黨特務,暗藏于中國共產黨內從事內奸活動;二是說他在抗日戰爭時期秘密投靠了日本特務機關,當了日本特務,並與大漢奸汪精衛進行勾結;三是說他在上海解放後掩護以胡均鶴為首的大批中統潛伏特務和反革命分子,並提供情報給盤踞在臺灣的國民黨特務,引起1950年「二·六」轟炸。因此定性為「內奸」、「特務」、「反革命」。「文化大革命」中在沒有查出任何新的材料情況下,在這三頂帽子前,一律冠之於一個「大」字。

  為了澄清事實的真相,恢復歷史的本來面目,中共中央的《通知》對上述各條分別作了實事求是的結論:

  關於1936年國共談判中「投降國民黨」問題,《通知》指出,1935年8月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以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和中共中央的名義發表《八一宣言》後,南京國民黨政府曾派其駐蘇聯大使館武官鄧文儀,與我黨駐共產國際代表團多次會談,時在莫斯科的潘漢年奉命參加了會談。後來,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決定派他回國與國民黨代表陳果夫、陳立夫洽談國共合作事宜。

  1936年4月潘漢年離開莫斯科回國,同國民黨代表聯繫後,即秘密到達陝北向中共中央報告共產國際代表團關於爭取國共合作抗日的意見,以及與國民黨當局取得聯繫的情況。不久,中共中央就決定派他為國共談判的正式代表,帶著中共中央致國民黨的信,在南京進行談判,直到1937年全面抗戰爆發。在這期間,潘漢年與陳立夫、張沖等國民黨方面的代表經常聯繫國共談判的事宜,根據中共《八一宣言》和其他通電的精神,向他們談了我黨對國共談判的方針和條件,並介紹自己的一般經歷,均屬￿正常來往和正常工作範圍,並未涉及黨的機密。在整個談判過程中,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談判情況來往的文電檔案證明,他是堅定地按照黨中央的談判方針行事的。第二次國共合作的實現,中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形成,潘漢年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在此後的幾十年中,也沒有任何事實表明潘漢年有勾結國民黨、危害共產黨的行為。因此,所謂潘漢年「秘密投降國民黨、充當國民黨特務」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關於抗戰時期「投靠日本特務機關」和秘密會見汪精衛的問題,《通知》首先說明,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後,中央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曾一再指示黨在敵佔區的對敵隱蔽鬥爭系統,要派人打入敵偽組織,相機開展工作。潘漢年執行上述指示,千方百計利用各種社會關係進行這方面的工作。《通知》指出,當時潘漢年同日、汪特務機關和頭面人物之間的活動是工作的需要,其情況均及時向中央作過正式的報告;中央主管部門還為此選調過一些幹部給他。他執行這些任務所採用的特殊手段,都是組織上允許採用的,而且取得顯著的功績:他成功地派入打入敵偽特務機關,為黨獲取了不少重要的戰略情報,多次受到中央的表揚;他利用各種社會關係,掩護了一批打入敵人內部工作的同志和一些同他有聯繫的上海地下黨組織及其領導同志;他在敵佔區建立了秘密交通線,不僅保證了淮南根據地與上海之間地下聯繫的暢通,而且在環境惡化時,把在上海難以立足的地下党領導同志和大批幹部,安全地撤回根據地;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我黨派在香港從事對敵隱蔽鬥爭的許多同志和秘密電臺處境危險,潘漢年主動報經中央同意,利用他的特殊社會關係,從上海派人去香港,掩護他們全部安全撤回內地。這一切都表明,潘漢年沒有「投靠日本特務機關,充當日本特務」,而是出色地完成了黨交給他的特殊使命。

  至於潘漢年「秘密會見汪精衛」問題,《通知》根據複查材料證明,這是1943年在李士群的挾持下發生的。《通知》指出:一、潘漢年同李士群發生關係,做策反工作是執行中央指示的;二、1943年秋,潘奉中央華中局之命,從淮南根據地去敵佔區找李士群瞭解敵偽「清鄉」部署,突然被李挾持去南京會見汪精衛,當時已不可能向組織上請示;三、會見時,汪精衛為了獵取政治資本,急於仿照重慶國民黨召開參政會的辦法,在南京拉攏各方面頭面人物,搞一個參議會,要求共產黨派人參加,潘當即婉言推託,應付過去。此後,潘與汪精衛再未見面,也未發現他與汪有進一步的接觸;四、潘與汪精衛見面之後,我黨在政治上、組織上沒有受到任何損害;五、據潘漢年解釋,當時他從敵佔區回到華中局以及後來到延安,正趕上黨內進行整風審幹,他怕一旦說出會見汪精衛情況,會被嚴重懷疑而又無法解釋清楚,因而沒有向黨組織報告,一直拖到1955年4月初才主動作了交代。《通知》認為,潘漢年的解釋雖然是可以理解的,但他長期不向組織報告會見汪精衛這樣重要的事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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