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蔣介石宋美齡在臺灣的日子 | 上頁 下頁
一六五


  《自由中國》案發當日,國民黨內已有人對此提出異議。「監察委員」陶百川和「立法委員」成舍我、胡秋原旋即交換意見,一致認為依照「警備總司令部」發表的罪狀,雷震縱使涉嫌違反普通刑法,但終究未觸犯「懲治叛亂條例」,從而不應被認為叛亂而受軍事法庭審判。隨後,「監察院」提案指責此案有「諸多不合」,並組成陶百川等5人調查小組,對案情作進一步查詢。但是,調查受到重重阻攔,後經多方奔走,當局終於允許調查劉子英、傅正和馬子驕三人,卻堅決不允許調查「主犯」雷震。調查小組只好屈服於上命。經過查詢,結果表明:「警備總部」等機關處理雷震頗多不合或失當之處,此案有若干瑕疵,並建議將審判違法事項向「行政院」提出糾正案。

  糾正案呈遞上去後,就沒了下文。

  案件事發後,民社黨主席、中國著名學者張君勱從美國接連電告蔣介石。第一封電報對雷震被捕表示抗議。第二封電報長達二千多字,措辭嚴厲,並寄給臺北李萬居的《公論報》發表,《公報論》不敢全文轉發,只發表了部分內容。據外電報道,第二封電報的主要內容是:要求釋放雷震;反對蔣經國擔任重要職務;要求蔣介石辭職,將其責任交「副總統」陳誠,以達到民族復興。

  在美國的胡適聽到雷震被捕,一方面對臺北駐美「大使」沈昌煥表示:「此事曾經過長期慎重考慮,政府深知在今日國際形勢下必發生於我不利之反響,但事非得已,不能不如此辦」。他拍電報給陳誠,表明他不能不說話,因為事情已在國外發生了很不好的影響,如果四人中有一人自認「匪諜」,則此案更應移交司法機關審判,否則全世界無人相信軍事法庭的審判結果。不久,他又給陳雪萍寫信,內稱:沈部長長電說政府深知此案的不良影響。我說,政府決不會「深知」,總統沒有出過國,副總統也沒有出過國,警備司令部的發言人也沒有出過國,他們不會「深知」此案會發生的反響,所以,我不能不做這笨事:向政府陳說,我舉出Henry Luce 對游建文說的話:「我是中華民國的好朋友,但我是雜誌發行人、編輯人,我是一個報人,不能不替報人說話,不能不為言論自由說話」。

  陳誠和陳雪萍將胡適的意思向蔣介石作了彙報,未引起任何反應。

  美國上下也對蔣介石同聲譴責。如斯卡拉皮諾在《紐約時報》著文質問美國政府:我們的大量經濟及技術援助維持著這一政府當權時,我們必須繼續裝做我們不能有所作為嗎?……我們必須制定新的對台政策,其中包括一項原則:所有臺灣公民必須有意見決定他們的未來及參加政府工作,否則,……歷史將再度指摘我們庇護一個衰微的獨裁政體。

  面對此起彼伏的抗議之聲,蔣介石終於發話了。9月13日,美國西海岸記者訪問蔣介石,當被問及雷震被捕的原因時,蔣說,雷震發行的《自由中國》「刊登的文章,對共匪是有利的」,「已有匪諜在該刊幕後活動」,與雷震同時被捕的劉子英是「匪諜」,雷震明明知道而「仍予隱匿」。蔣介石還表示:「這件事與雷震等籌組反對黨的事無關,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在臺灣從事政治活動,但是絕對不可參加顛覆活動。」蔣介石這種栽贓於人和欲蓋彌彰的做法只能引起人們的一片噓唏之聲。

  10月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僅用一天的時間就匆匆審完了《自由中國》案。8日,公佈審判結束:雷震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傅正為有期徒刑3年,馬之驕為有期徒刑5年,劉子英有期徒刑12年。而對組織新黨則完全不提。他們被扣上一頂「紅帽子」,將永無翻身之日。

  國民黨對《自由中國》案的判決,在島內外掀起了軒然大波。

  美國《華盛頓郵報》對此發表評論說:「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之作為,似乎常可以差不多算做自由主義的模範,任何那樣的印象,已經被《自由中國》雜誌發行人雷震因叛亂而判10年的徒刑所嚴重戳破了。」

  美國著名中國問題專家費正清投書《紐約時報》,指出:「我們廣大的援助背後,竟沒有政治自由的意念嗎?我們冒了戰爭的危險保障臺灣,只不過是為了支持一個寧願使用不必要的警察國家方法,而不願意健全的政治進步的獨裁政權嗎?」

  雷震被判以後,10月底胡適從美國回到臺北。在機場,他受到《中央日報》、《聯合報》、《公論報》等記者的包圍,眾口一詞詢問《自由中國》案。胡適口氣緩和地回答了一些問題,主要內容有:首先,他認為此案不宜由軍事法庭審判,而應由法院審理;其次,他相信雷震的人品,他可以作為品格證人出庭作證,雷震被判10年未免太重,這樣有損「國家」的聲望。雷震已成為自由中國言論自由的象徵,換來的是10年坐監,這是很不公平的;再次,談到反對黨,他主張「和和平平組新黨,從從容容去獲得政府的諒解」,不走極端,叫在野黨,不叫反對黨,「反對」兩個字聽起來比較刺激;最後,他反復強調「別的話可以不登,但我不是營救雷震,我營救的乃是國家,這句話是不能不登的。」

  《自由中國》案中,胡適雖沒遭到暴力,但逮捕雷震等人,則是殺雞給猴看,無異于給了胡適一記耳光。而胡適的內心則是矛盾的,他既不滿當局,而面對木已成舟的現實,又不敢太多刺激當局,在關鍵時刻,這個軟骨頭,既怕沾上「匪諜」之名,又怕引起蔣介石誤會。

  11月18日,胡適被蔣介石召見,關於此案,他們做了如下談話。

  胡適說:「我本和岳軍(張群)先生說過,我見總統,不談雷震。但現在談到國防形勢,我不能不指出,這三個月來,政府在這件事上的措施實實在在國外發生了很不好的反應。」

  蔣介石說:「我對雷震能十分容忍,如果他的背後沒有匪諜,我決不會辦他。我們的政府是一個反共救國的政府,雷震背後有匪諜,政府不能不辦他。我也曉得這個案子會在國外發生不利的反應,但一個國家有他的自由,有他的主權,我們不能不依照法律。」

  胡適沉痛地說:「雷震與匪諜的關係,是法庭的問題。這樣大的案子,被告律師只有一天半的時間查卷和調查事實資料,開庭只八個鐘頭就宣告終結。這種審判全世界無人肯信。這是什麼審判?我在國外,實在見不得人,實在抬不起頭來。」

  蔣介石面露不悅,說:「胡先生同我向來是感情很好的。但是這一兩年來,胡先生好像只相信雷儆寰(雷震),不相信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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