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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


  淮是淮安府,鳳是鳳陽府,是現在江蘇、安微兩省淮河流域的地方。居正說,「此地從來多荒少熟,即如訓錄中所載,元末之亂,亦起於此。今當大破常格,急發賑濟以安之。臣等擬令戶部議處,動支各該州、縣庫銀倉穀。不足,則南京見貯銀米,盡有贏餘,可以協濟。民惟邦本,願特加聖心。」

  神宗慨然道:「依先生每議處。」

  「皇上天性至仁,愛民如子,」居正說。「臣等每奏災傷,皇上即惻然閔念,凡請蠲請賑,未嘗不慨然賜允,而臣等愚陋,亦仰體聖衷,無日不以憂民為心,安民為事,四方奏乞蠲貸,擬旨允行者無月無之。」居正對於外省底不能奉公盡責,憂國憂民,非常憤激,他不斷地指摘道:「而在外諸司,往往營私背公,剝民罔上,非惟不體皇上子惠困窮之德意,且不知臣等所以仰贊皇上之愚忠,殊可恨也!且人臣居官食祿者,皆有代君養民之責,故虞舜諮十有二牧,『牧』者養也。今有司坐視民虞,痛癢不相關,如作舟疏雲『報災』則曰『不敢報』,此何不敢報之有!又雲『請賑』則日『不敢請』,此何不敢請之有!不過推調支吾,歸怨君上,何嘗有憂民之心?即如積穀一事,屢奉旨申飭,竟成虛文。彼皆有自理贓贖,未嘗佐公家之急,則將焉往?臣等不勝憤懣,竊以為此輩若遇聖祖,不知當以何法!」

  神宗說:「有司為民害者,當著實重處。」

  居正看到神宗怒形於色,當即說道:「今後有犯者,當如聖諭。」於是他又從容說:「近年以來,正賦不虧,府庫充實,皆以考成法行,征解如期之故。今大江南北,荒歉如此,河南又有風災,畿輔之地,雨澤愆期,二麥將槁,將來議蠲議賑,勢不容已,賦稅所入,必不能如往年,惟皇上量入為出,加意撙節,如宮中一切用度,及服禦之類,可減者減之,賞來可裁者裁之。至如施捨一節,尤當禁止,與其惠緇黃之流,以求福利,孰若寬恤百姓,全活億兆之命,其功德為尤大乎?」

  「然,」神宗說。「今宮中用度,皆從節省,賞賜亦照常例,無所增加。」

  「皇上所謂常例者,」居正說,「亦近年相沿,如今年暫行,明年即據為例,非祖宗舊例也。臣不暇遠引,如嘉靖中,世宗皇帝用度最為浩繁,然內庫銀兩,尚有餘積,隆慶初年冬,余庫尚余百余萬。今每歲金花銀百二十萬,每按季預進,隨取隨用,常稱缺乏。有限之財,安能當無窮之費乎?臣等職在輔導,為國家長久之慮,不敢不盡言,惟皇上留神省察。」(奏疏十《文華殿論奏》。對話用原文。)

  居正這一次議論,從救災到節用,論點不斷地轉移。但是不能節用,便談不到盈餘,沒有盈餘,當然說不上救災,前後自有一貫的道理。在節用方面,居正指出兩點,他希望節省服禦賞賚,同時他也希望禁止施捨。神宗撇開禁止施捨一面,只談服禦賞賚,居正便從這一方面,和神宗起了一點小小的爭執。神宗說這是舊例;居正說這只是神宗自己底舊例,不是祖宗底舊例。他證實神宗底揮霍,最後告以「有限之財安能當無窮之費?」但是關於施捨方面,神宗避免討論,居正也不追問。為什麼?因為這是慈聖太后之事,其實與神宗無涉。

  慈聖太后究竟是一個婆婆。穆宗在位的時候,她就想起要做一些功德,福國裕民。萬曆元年,慈聖太后和神宗說,要建豚州胡良河、巨馬河兩條大橋。神宗對居正講了,居正說道:

  「時絀舉贏,古人所戒:皇上即位之初,一切更當與民休息,建橋太勞民,且費巨,誠恐有司亦不能辦。奈何?」

  「聖母自己出錢募工,一錢不取於官,一夫不取於民,」神宗說。

  「好極,」居正叩頭說。

  慈聖太后發內帑五萬兩,由工部派員監工,萬曆二年正月兩橋成功,共費七萬餘兩。橋工完成,慈聖太后又要在豚州建碧霞元君廟。碧霞元君據說是東嶽大帝之女,更有些荒誕。太后底主張提出以後,工部尚書朱衡和工科給事中請求停工,無效。戶科給事中趙參魯疏言:「南北被寇,流害生民,興役濬河,鬻及妻子,陛下發帑治橋建廟,已五萬有奇,苟移賑貧民,植福當更大。」參魯底話,還是無效。

  自此以後,萬曆二年建承恩寺、海會寺,三年修東嶽廟,四年建慈壽寺,五年建萬壽寺:在這些功德方面,慈聖太后一步沒有放鬆,但是居正也處處提出民生底困苦。他說:

  夫林茂而鳥悅,洲深而魚樂,魚鳥之情,何期於林、淵哉,所寄在焉。故凡億兆之命,懸於一人。天子明聖,則生人禔福,故億兆之情,莫不願人主之壽者,斯亦魚鳥之願歸於茂林深淵也。然則,茲宇之建設,雖役民生之力,用天下之財,而可以祝聖母萬壽者,臣民猶將樂趨焉,況役不民勞,費不公取,用以保國乂民,功德無量,為臣子者,其踴躍而讚頌之,詎能已耶?(文集四《敕建萬壽寺碑文》)

  萬曆八九年間,慈聖太后又在五臺山建大寶塔寺。施捨方面,還是不斷進行,居正所說「與其惠緇黃之流,以求福利,孰若寬恤百姓,全活億兆之命,其功德為尤大乎」?正是趙參魯底主張。

  萬曆九年五月,居正奏請盡賣民間種馬,他底目的,當然還是解決當時民間的痛苦。本來明朝的馬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制度。除了禦馬監、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養馬以外,還有民間孳牧,也屬太僕寺管轄。從洪武年間到弘治六年,經過幾度的立法,民間養馬的額數確定了,種馬由國家分發,草料由民間供給,孳生駒數也有法定的限額。在明初芻牧地廣的時候,養馬沒有什麼困難,以後耕地擴大,牧地縮小,養馬便成為一種苛政,慢慢地走上買馬納馬的路線。買馬是向韃靼買馬以供軍用,遇到朝廷和韃靼發生戰事的時候,這是一個全不可恃的來源:納馬是捐馬授職的制度,正德、嘉靖年間,軍事緊急的時候,都曾行過,當然也不是辦法。隆慶二年,太常少卿武金主張盡賣種馬,當時兵部議定養、賣各半,種馬只剩六萬餘匹。到了萬曆九年,居正因為貢市已成,邊馬可用,這才決定盡賣種馬的辦法,解除民間養馬的困苦。但是在苑馬沒有切實整頓以前,廢止民間養馬,從國防底立場看,不能不算是可慮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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