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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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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華工專條規定:中國派員前往秘魯查辦華工狀況;華工在秘魯享受寄寓該國外國僑民一切利益;華工受雇主虐待,可向地方官員及至高等法院控告;秘魯政府負有保護華工和督促雇主履行同華工簽訂的合同的責任,合同期滿應出資遣送華工回國。通商條約規定:中秘兩國互派使節;兩國居民在對方國內享有同等利益和權利:兩國人民可以自願往來居住,但「別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不准在澳門及各口岸勉強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違者其人嚴懲,船隻罰辦,李鴻章向總署表功說:「為此一條反復爭論,字字較量,幾乎舌敝唇焦,乃得大書特書於冊。」葛爾西那認為各約無此嚴厲,秘魯「吃虧不少」。英、美、法各國領事也「嘖嘖稱善」。「嗣後中國只要能夠按照條約嚴禁,不僅秘魯不敢違抗,就是「各國招工之舉,亦得援引辯證,冀稍斂戢」。當然,李鴻章也作了一些妥協讓步,同意保留一體均沾條款,並在查辦華工專條中,「添敘批准互交等語」。 1875年7月秘魯派遣特使艾勒莫爾來華換約。李鴻章由於事前派遣容閎前往秘魯秘密調查,得知中秘條約簽訂後,秘魯迫害華工依然如故,非常氣憤,特向艾勒莫爾提出保護華工的換約附加條件:「或加訂條款,或添用照會,再將前次議定和約一併互換」。經將近一個月的反復辯難,終於迫使艾勒莫爾通過照會的形式,保證秘魯「實力保護」華工,不容稍受委曲情事,並同中國使臣「實力會商華工事宜,以期為華工盡除一切弊端」。就在艾勒莫爾交出照會的同一天,即8月7日,中秘條約在天」津正式互換。 歷時約兩年的中秘訂約談判和互換,表明李鴻章堅持原則,扼理與爭,為防止西方殖民強盜擄掠、虐待華工作出了力所能及的努力。李鴻章所以這樣作,並不是偶然的。首先是為了「保民命」、維護清朝的統治。正如他自己所說的,保護華工,「拯其危急」,可以使「海外華民,皆知朝廷於絕島窮荒,尚不忍一夫所失,忠義之心,不禁油然而動,有俾大局,誠非淺鮮。」其次是基於「理」、「勢」的考慮。 李鴻章認為秘魯「向系無約之國,照章應不准裝載華人出口,其私行裝載者無非拐騙販賣,實中國百姓所共恨,亦萬國公法所不許。」拐賣華工如此,虐待華工何嘗不是這樣,中國「詞直理順,不患無以應之」。秘魯雖為民主之國,但「多沿西班牙舊俗,上下欺蒙,以營私為急務,規模狹小,百務廢弛。」在李鴻章心目中,秘魯是一個沒有「教化」的小國,「國貪勢弱」,遠隔重洋,不可能對中國構成軍事威脅。既然中國較之于和魯,我直波訕。我強彼弱,那麼,李鴻章在談判中敢於冒著決裂的風險,就不難理解了。 在中秘條約互換之後,李鴻章深知靠一紙條文並不能禁絕秘魯拐騙、虐侍華工的悲劇重演,因而建議清廷:「迅派正使、副使前往秘魯,按照條約等件,凡遇可以為華工保護除弊之處,隨時商同該國妥立章程」,以期使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的十數萬華人,「將死而得生,免危而複安」。清廷深以為然,決定派陳蘭彬為出使美、西、秘國大臣,容閎幫辦一切事宜。不過直到1878年初,在清廷簡派公使已將近3年的時候,陳蘭彬才磨磨蹭蹭地出洋赴任。 就在中秘換約前半年,因馬嘉理幸而引發了持續一年半的中英交涉。如果說在中秘訂約談判和換約中,李鴻章的特點是執意抗爭的話,那麼在中英交涉中,李鴻章就以「委曲求全」而著稱了。 馬嘉理案是英國想借開闢滇緬商路而侵人雲南的結果。1873年雲南回民起事失敗後,英國莊印度和緬甸的殖民當局倡議組織「探路隊」。從曼德勒北上勘查滇緬陸路「各個商業路線」。1874年英國在印度和緬甸的殖民當局組成以陸軍上校柏郎為首的「探路隊」前往中國雲南,並要求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派一多通曉漢語、熟悉中國情況的官員趕到緬甸陪伴「探路隊」進入中國。7月英國駐華使館向總理衙門索取「三、四名官員」從緬甸進入雲南「遊歷」的護照。時值日本侵台,總理衙門不敢開罪英國,答應了英國使館的要求。英國公使威妥瑪選派馬嘉理為翻譯前往緬甸迎接英國「探路隊」。馬嘉理於1875年1月到達緬甸的八莫,2月初陪伴「探路隊」從八莫啟程向中國邊境進發,全隊連同護送的兵士近200人,引起中國邊境居民的極大疑慮。2月21日馬嘉理在中國邊境蠻允地方被殺,伯郎等受阻返回八莫。這就是烏嘉理案。 馬嘉理案本來是英國入侵雲南引起的,但是大力推行對外侵略政策的英國保守黨狄斯累利政府,決定借題發揮,陰謀利用這一事件對中國進行訛詐,以攫取更大的侵華權益。3月19日威妥瑪向總理衙門提出6條要求:中國和英印政府農員調查滇案,英印政府另派「探路隊」入滇,償款15萬兩和中英商定辦法優待外國公使;免除厘金和解決懸案。其中前3條和滇案有關,後3條與滇案風馬牛不相及。這6條要求構成了英國當時藉口滇案而實行訛詐的基礎。 肩廷得知馬嘉理被殺後,十分詫異,急忙指令雲貴總督岑毓英迅速查辦,隨後又陸續派湖廣總督李瀚章和前總理衙門大臣薛煥前往雲南究辦。但對英方的6條無理要求,開始則表示斷然拒絕。威妥瑪鑒於一時尚無強力手段追使清廷就範和列強並不同意英國超出滇案以外的其他要求,所以改變策略,企圖首先解決前3條要求。威妥瑪以撤使、絕交、用兵相威脅,清廷步步退讓,原則上接受了英方的前3條要求。4月初威妥瑪離京赴滬,擬向本國政府進獻貫徹侵華要求的方略,並與柏郎會商,以便擴大事態。8月初威妥雞由滬返京路經天津,主動找李鴻章商辦,企圖借助李鴻章追使清廷屈服。清廷也指令李鴻章「設法密探,窺其奢意之處,迎機開導」,倘若威妥玲「有所籌商」,就由李鴻章與丁日昌「相機而行,力顧大局,俾免決裂」。 對於馬嘉理案的處理,李鴻章始終主張「委曲求全」,和平了結,避免戰爭。究其原因,仍不外乎基於」理」與「勢」的考慮。首先,他認為馬嘉理案「其曲在我」。早在4月間他就得知怕郎帶兵人滇之事,認為英國公使威妥瑪事先既對總理衙門「隱約其詞」,又未商明雲貴總督,因而斷言這「不獨有違條約,亦顯悖萬國公法」。但是,到了8月間,他就改變了腔調,說「中外交涉,先論事理之曲直,此案其曲在我:百喙何辭?威使氣焰如此張大,斷非敷衍徇飾所能了事。」這裡所說的「曲」,主要是指殺死馬嘉理而言。但是話又說回來,馬嘉理若不陪伴柏郎帶兵侵入雲南,又怎麼會無緣無故的變成刀下鬼呢!其次,他認為中英兩國雖然貧富強弱懸殊,但是「挨度彼此情形,皆育不值啟釁之勢。」 從英國來說,英國是海軍強國,分佈各埠的軍艦數十艘原可立即調動出擊,但「勞師襲遠,所費不貲」,並且有「礙商務,其他列強也將乘機「而議其後」,所以英國「不願啟釁」。從中國來說,中國梅岸線太長,「備多力分」,海軍裝備也「瞠乎其後」,加之外戰必將引發內亂,「內地匪徒」「聞風思逞,實恐剿不勝剿,防不勝防」,所以中國也「不願啟釁」。「既屬兩無所利,所以和好一說,最為穩著。」他深知要和平了結,中國必須在權益方面對英國作出某些讓步,因此對總理衙門說,「語雲:『毒蛇螫手,壯夫斷腕』,不斷腕則毒螫不能消也。」所謂「斷腕消毒」,就是在「不大礙國體」的前提下,對英國侵略者的無理要求「酌量允行」,以防中英「絕交動兵」。 8月3日威妥瑪在李鴻章面前,大肆低毀總理衙門,說中國「今不改變一切,終恐不能自立」,而「改變一切,要緊尤在用人。非先換總署幾個人不可」。李鴻章對威妥瑪「狂妄無理之言」,表示「殊堪駭異」,當即「嚴詞辨駁,並曉以國政非爾等所能干預」。隨後威妥瑪向李鴻章提出7條要求,其中包括: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內地多開商埠;優待公使:派「一二品實任大員」親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歉意:朝廷應降旨貢問岑毓英等對滇案失察;遣使與責:問岑毓英等偷旨須明發並在《京報》上公佈:在這些偷旨中,凡遇「英國」二字,必須抬寫。這些要求,首先著眼於擴大英國在華的實際利益: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威妥瑪才竭力設法打擊清統治者的威信和封建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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