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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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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形而上學研究綱領 在《開放社會》於1945年出版後,我的妻子向我指出,這本著作並不代表我的主要哲學興趣,因為我主要不是一個政治哲學家。事實上我在該書導言中就已經這樣說過;但是她既不因這樣的聲明而感到滿意,也不因我而後又回到我原來的興趣上,即科學知識的理論上感到滿意。她向我指出,我的《研究的邏輯》早就買不到了,那時幾乎已被忘卻了;並且由於我在新發表的著作中採納了這本書的成果,因此迫切需要把它譯為英語。我非常同意她這個意見,但是沒有她多年來一再提醒,我是不會動手的;即使如此,又過了14年,《科學發現的邏輯》才(於1959年)出版;又過了7年,《研究的邏輯》德文第二版才出版。 在這些年間,我做了越來越多的工作,我想把這些工作用於《科學發現的邏輯》一書的姐妹篇;並且約於1952年我決定稱這部著作為《跋:20年以後》,希望它在1954年問世。 1956年,該書被送去出版,一起送去的是《科學發現的邏輯》的(英文)手稿,並且我早在1957年就收到了這兩本書的校樣。看校樣成了一場噩夢。我只能看完第一本書,它於1959年出版,那時我的雙眼不得不動手術。此後一些時候,我不再能看校樣了,結果《跋》仍未出版,除了選錄一兩篇發表外。當然我的幾位同事和學生讀過它。 在這本《跋》中,我檢查和發展了《研究的邏輯》中討論的主要問題和解決辦法。例如,我強調我擯棄理論辯護的一切嘗試,並且我用批判代替辯護:我們決不能為一個理論辯護。但是我們有時能夠為我們考慮到批判爭論的狀況而優先選擇一個理論「辯護」(在不同意義上);因為一個理論可以比它的競爭者更經得住批判。對此可以提出這樣的異議:一個批評者總得為他自己的理論觀點辯護。我的回答是:他不一定要這樣做,因為如果他能夠表明或者在一個理論內部,或者在這個理論和其他某個有意義的理論之間存在著意想不到的矛盾的話(儘管後一批判當然一般不是決定性的),他可以有根據地批判這個理論。 以前,大多數哲學家曾認為主張理性就是指(對一個人的信仰的)理性辯護;我的論點是,至少自從我的《開放社會》一書發表以來,理性是指(對一個人自己的理論和與之競爭的理論的)理性批判。因此傳統哲學把理性觀念同最終的、可證明的知識(不是親宗教的就是反宗教的。宗教是個主要爭端)聯繫起來,而我把它同猜想性知識的增長聯繫起來。我把猜想性知識的增長本身又同越來越接近真理。近真度或逼真性目趨增長的思想聯繫起來。按照這種觀點,發現更接近真理的理論是科學家的目的所在;科學的目的是知道得越來越多。這包含我們理論內容的增長,我們關於世界的知識的增長。 除了重新陳述我的知識理論外,《跋》中我的目的之一是表明,我的《研究的邏輯》的實在論是一個可以批判或可以論證的觀點。我強調指出,《研究的邏輯》是一本實在論者的書,但是在那時關於實在論我不敢說很多。理由是我那時尚未認識到:一個形而上學觀點儘管是不可檢驗的,然而在理性上是可以批判的或可以論證的。我已經表明我是一個實在論者,但是我認為這不過是信仰的表白。因此我曾就我的實在論論證寫道,它「表示對我們世界規律性的存在的形而上學信仰(我所持有的一種信仰,沒有這種信仰,實際行動是幾乎不能想像的)」。 我在1958年發表了兩次談話,部分根據《跋》一書,題為「論科學和形而上學的地位」(現收入《猜想和反駁》一書)。在第二次談話中,我試圖表明形而上學理論是可以接受批判和論證的,因為它們可以是解決問題——這些問題也許解決得較好,也許解決得不那麼好——的一些嘗試。在第二次談話中我將這種思想應用於五種形而上學理論:決定論、唯心主義(和主觀主義)、非理性主義、(叔本華的)唯意志論和虛無主義(海德格爾的虛無哲學)。並且我提出了一些把這些理論作為解決它們問題的不成功嘗試加以擯棄的理由。 在《跋》的最後一章,我以類似的方法論證了非決定論、實在論和客觀主義。我試圖表明這三種形而上學理論是可以相容的,並且為了用一種模型表明這種相容性,我建議我們猜想傾向(例如勢能或場)的實在性,尤其是趨向性的實在性。(這是有利於對概率作趨向性詮釋的一種論證方法。另一種方法將在下節論及。) 但是,該章的主要論點之一是描述和評價形而上學研究綱領所起的作用;我借助簡要的歷史概述表明,自古以來我們關於滿意的說明應該是什麼的思想是有變化的。這些思想是在批判的壓力下變化的,因此它們是可以批判的,儘管是不可檢驗的。它們是形而上學的思想——事實上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形而上學思想。 我用一些歷史評論來證明這一點:評論「自畢達哥拉斯時代以來曾影響物理學發展的」各種「形而上學研究綱領」;並且我提出一個新的形而上學世界觀,以及同它在一起的一個新的研究綱領,這個綱領立足於傾向實在性的思想上和概率的趨向性詮釋上。(我現在認為,這個觀點與進化的觀點結合在一起也是有益的。) 我在這裡報告這些發展是由於兩個理由: (1)因為形而上學實在論——這個觀點主張有一個有待發現的實在世界——解決了用我對歸納問題的解決辦法所未能解決的一些問題。 (2)因為我想論證自然選擇理論並不是一個可檢驗的科學理論,而是一個形而上學研究綱領;並且儘管它無疑是眼下最好的,也還能夠對它稍作改進。 關於(1)我要說的不過是,當我們認為我們已經發現一個科學理論,它比它的競爭者更好地經受住了批判和檢驗因而接近真理時,我們作為實在論者就要接受它,把它作為實踐行動的基礎,這僅僅是因為我們沒有更好的(或更接近真理的)科學理論。但是我們不需要承認它是真的,我們不需要信仰它(信仰就意味著相信它是真理)。 關於(2)我將在第37節討論進化論時多談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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