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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32.歸納;演繹;客觀真理

  這裡也許有必要就歸納的神話以及我反對歸納的一些論據說幾句話。由於眼下這個神話的一些最時髦的形式使歸納同一種站不住腳的主觀主義演繹哲學聯繫在一起,我必須首先多說一點客觀的演繹推理理論以及客觀的真理理論。

  我原來不想在這本《自傳》中說明塔爾斯基的客觀真理的理論,但在第20節扼要地寫了這個理論以後,我偶然發現一些證據,表明某些邏輯學家並沒有在我認為應該按此理解它的意義上來理解這個理論。由於需要用這個理論來說明演繹推理與虛構的

  歸納推理之間的基本區別,我要扼要地說明它。我將從下列問題開始。

  人們怎樣才能有希望理解說一個陳述(或一句「有意義的句子」,正如塔爾斯基所說)符合事實是什麼意思?確實,除非人們接受像語言的圖像理論那樣的理論(正如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所做的那樣),人們就根本不可能談到陳述和事實之間符合那樣的事。但是圖像理論是沒有希望的,實際上是極端錯誤的,因此似乎沒有希望來說明陳述之符合事實了。

  可以把這一點說成所謂「真理符合理論」,即把真理解釋為符合事實的理論遇到的基本問題。完全可以理解,這個困難使一些哲學家懷疑符合理論必定是謬誤的或——甚至更糟——是無意義的。我認為塔爾斯基這方面的哲學成就是他扭轉了這個判定。他十分簡單地做到了這一點,因為他考慮到涉及陳述和事實之間關係的理論必定能談論(a)陳述以及(b)事實。為了能談論陳述,就必須使用陳述的名稱或陳述的描述,也許還有像「陳述」那樣的詞,即理論必須用元語言、用人們用以談論語言的語言。而為了能談論事實和有意義的事實,就必須使用事實的名稱或事實的描述,也許還有像「事實」那樣的詞。一旦我們有了元語言,類似這種我們能用以談論陳述和事實的語言,就容易就陳述和事實之間的符合作出斷言;因為我們可以說:

  由「Gras」,「ist」以及「grun」三詞按此次序組成的德語陳述是符合事實的,當且僅當草是綠的時。

  第一部分是德語陳述的描述(描述用的是英語,英語在這裡用作我們的元語言,並且描述部分由英語引用的德語詞名詞組成);而第二部分含有某種(有意義的)事實、某種(可能的)事態的描述(也用英語)。而整個陳述斷言符合。我們可以更概括地作如此表達。讓「X」作為屬￿語言L的某一陳述的英語名稱或英語描述的縮寫,讓「x」表示X之譯為英語(它作為L的元語言);那麼我們完全可以(用英語,即用L的元語言)概括地說:

  (+)用語言L的陳述X符合事實,當且僅當x。

  因此用相應的元語言談論陳述和(有意義的)事實之間的符合是可能的,甚至一眼看出就是可能的。謎就這樣解開了:符合並不包括陳述和事實之間結構上的相似,或類似圖畫和所畫景色之間那樣的關係。因為我們一旦有一個適宜的元語言,借助(+)就容易解釋我們說符合事實是什麼意思。

  一旦我們這樣解釋了符合事實,我們就能用「是真的(用L)」代替「符合事實」。注意:「是真的」是元語言的謂語,陳述的屬性。它的前面是陳述的元語言名詞——例如引語的名詞——所以可以清楚地把它同「……是真的」這樣的短語區別開來。例如『雪是紅的是真的」並不含有陳述的元語言謂語;它與「雪是紅的」同屬一種語言,不屬￿那種語言的元語言。塔爾斯基的結果出乎意外地淺顯,似乎是它為什麼難以理解的一個理由。另一方面,可以合情合理地料想到這種淺顯,因為每個人理解「真理」是什麼意思,只要他還沒有開始(錯誤地)思考它。

  符合理論最重要的應用不是用於像「草是紅的」或「草是綠的」那樣的特定陳述,而是用於一般邏輯境況的描述。例如我們要說這樣一些事情。如果推理是正確的,前提全是真的,結論也必定是真的,即前提的真理(如果它們都是真的)不變地傳遞到結論;而結論的謬誤(如果它是假的)不變地重新傳遞到至少一個前提。(我已分別命名這些定律為「真理傳遞定律」和「謬誤再傳遞定律」。)

  這些定律對於演繹理論是基本的,而這裡使用「真理」和「是真的」等詞(可用「符合事實」和「與事實相符」來代替),顯然這不是多餘的。

  塔爾斯基所挽救的真理符合理論是把真理視為客觀的理論:把真理視為理論的性質而不是視為經驗或信仰或類似主觀的東西的理論。真理也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於某一組假定(或信仰)而言的,因為我們可以詢問任何一組假定,看看它們是不是真的。

  現在我來談演繹。可以說一個演繹推理是有效的,當且僅當它不變地把真理從前提傳遞到結論時;這就是說,當且僅當同一邏輯形式的一切推理傳遞真理時。人們可以用這種說法來解釋這一點:一個演繹推理是有效的,當且僅當沒有反例存在時。這裡一個反例,是前提真而結論假的同一形式的一種推理,如:

  一切人必死,蘇格拉底必死。所以蘇格拉底是人。

  設「蘇格拉底」在這裡是一隻狗的名字。那麼前提是真的,結論是假的。因此我們有一個反例,這個推理是無效的。

  因此演繹推理像真理一樣是客觀的,甚至是絕對的。當然,客觀性並不是說,我們總能斷定一個給定的陳述是否是真的。我們也不是總能斷定一個給定的推理是否有效。如果我們同意僅在客觀的意義上使用「真的」一詞,那麼有許多陳述我們能夠證明是真的;然而我們不可能有一個普遍的真理標準。如果我們有這樣一個標準,我們就是無所不知的了,至少潛在地說是這樣,但我們不是無所不知的。根據哥德爾和塔爾斯基的工作,我們甚至不可能有用於算術陳述的普遍的真理標準,雖然我們當然能夠描述無窮集真的算術陳述。同理,我們可以同意在客觀意義上使用「有效的推理」一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夠證明許多推理是有效的(即它們準確可靠地傳遞真理性);然而我們沒有普遍的有效性標準——即使我們把我們自己局限於純算術陳述也沒有。結果,我們沒有任何普遍的標準來判定某個給定的算術陳述是否有效地遵循算術公理。雖然如此,我們能夠描述無限多的(複雜程度不同的)推理規則,證明這些規則的有效是可能的,即不存在反例。因此說演繹推理依靠我們的直覺是錯誤的。大家承認,如果我們尚未確定一種推理的有效性,那麼我們就是讓我們自己受猜測——即受直覺引導;沒有直覺不行,但直覺多半把我們引入歧途。(這是明顯的,我們從科學史知道壞理論比好理論多得多。)而用直覺思考全然不同於訴諸直覺,訴諸直覺思考當然不如訴諸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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