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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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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的客觀主義理論(它並沒有否認自我表現,但是強調它是微不足道的),作曲家情感的真正有意義的功能不是它們要得到表現,而是可以被用來檢驗(客觀的)作品的成功或合情合理的效果:作曲家可以把他自己作為一種檢驗主體,當他不滿意他自己對作品的反應時,他可以修改或重寫他的作品(如同貝多芬時常做的那樣);甚或他可以完全拋棄它。(作品是否動人,他將以這種方法利用他自己的反應——他自己的「健全的鑒賞力」:它是試錯法的另一種應用。) 應當指出的是,柏拉圖的理論(4)在其非神學的形式上幾乎是與客觀主義理論不相容的,客觀主義理論認為:作品的真實主要在於藝術家自我批判結果如何,而不是在於藝術家靈感是否純正。然而,恩斯特·貢布裡希告訴我,像柏拉圖理論(4)那樣的表現主義觀點成了修辭理論和詩歌理論古典傳統的一部分。甚至走得更遠,以致提出對情感的成功描述或描繪取決於藝術家所具有的情感深度。並且它也許就是最後一個可疑的觀點,即柏拉圖的(4)的世俗形式,把任何不是純粹自我表現的作品看作是「虛假的表演」或「不真實的」,它導致了音樂和藝術的現代表現主義理論。 總括起來,沒有神,(1)、(2)和(4)就可以被看成是藝術及其與情感的關係的主觀主義和表現主義理論的表述,而(3)可被看成是這種關係的客觀主義理論的部分表述,根據這種客觀主義理論,正是作品成了音樂家情感的主要依據,而不是相反。 現在轉到音樂的客觀主義觀點上來,顯然對於這種觀點,(3)是不夠的,因為它僅僅涉及音樂對情感的關係,而這不是使藝術具有意義的惟一原因甚或主要原因。音樂家可以把描繪情感並激起我們共鳴作為他的問題,就如同在《馬太受難曲》裡一樣;但還有其他許多他要努力解決的問題。(這在像建築那樣的藝術中是顯而易見的,在建築中總有一些實際問題和技術問題要解決。)在譜寫一首賦格曲時,作曲家的問題是要發現一個有意義的主題和一種起對比作用的附加旋律,然後盡可能地利用這個題材。而引導他的可能是一種受過訓練的總的適宜感或「平衡感」。 結果也許仍然是感人的;但是我們的讚賞可能是以適宜感——從接近混沌中出現一個天地的感覺為基礎——而不是以任何被描繪的情感為基礎。對巴赫的一些創意曲也可以這樣說,他的問題是給學生提供作曲——解決音樂問題——的初次體驗。同理,寫作一首小步舞曲或三重奏曲的任務給音樂家提出了一個確定的問題,並且這一問題可能由於要求它應該適合於某一完成了一半的組曲而更為具體。把音樂家看作是在為解決音樂問題而鬥爭,當然這與把音樂家看作從事表現他的情感的工作是迥然不同的。(每一個人平常總是要表現他自己的情感的。) 我已試圖提供一種關於音樂的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這兩種理論之間區別的合理而清晰的觀念,並且把這兩種理論與巴赫和貝多芬的兩種音樂聯繫起來,那時在我看來他們的音樂是如此不同,雖然我都熱愛它們。 對一個人的作品的客觀主義觀點與主觀主義觀點之間的區別,對我來說已成為最重要的了,並且可以說,自從我大約十七八歲以來,它使我的世界觀和人生觀更為豐富多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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