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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在羅本島,曼德拉被關在一個7英尺見方的單人牢房,牢房裡惟一的擺設是地板上的一床草墊和兩條毯子。由於曼德拉是受世界輿論關注的知名人物,監獄當局總想裝模作樣,以「討好」曼德拉。如他剛到島上時,監獄當局提出要給他特殊伙食,但曼德拉嚴詞拒絕,一直與難友們同甘共苦。直到1973年他患高血壓以後,他的伙食才改為無鹽食物和牛奶。在監獄裡,曼德拉還通過國際社會與紅十字會向國際輿論揭露獄吏折磨摧殘政治犯的罪行,要求國際社會向南非當局施加壓力,以改善南非政治犯的條件。因為他是國際上有影響的人物,如果提出個人要求會很快滿足並得到照顧,但曼德拉每次總是為全體政治犯說話,在會見外國來訪者的時候,總是要求他們注意全體政治犯的非人道待遇。

  曼德拉的入獄對溫妮來說是一個極大的考驗。她不得不忍受數不盡的誹謗和污辱,經歷各種苦難和危險,生活在孤獨和寂寞之中,同時還要想盡方法撫養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她至今還不能忘懷那最難受的開始時間:

  納爾遜入獄後的頭幾周和頭幾個月,我簡直像生活在地獄裡。孤獨、寂寞比擔驚受怕更糟糕,它是人的肉體和心靈所能承受的最痛苦的災難。當你突然意識到,一個如此超眾不凡的人——你只是這個人的影子——從你身邊被奪走時,你會感到自己孤身無援。他是我力量的支柱。我摸索著前進,試圖適應這種生活。那是極其困難的。在那段時間,對我幫助最大的是那些充滿友愛的信。我六個月沒有看到他,而這期間,他只被允許寫一封信。我反復閱讀這封信,直到這最初的半年終於熬到了頭。

  當時,曼德拉等人為重犯,只允許親屬每半年探望一次,每次30分鐘,探監者與犯人不能有任何接觸(包括拉手、親吻)。此外,犯人每半年才能給家人寫一封500字以下的短信。1965年,溫妮受到一個更為嚴厲的5年管制禁令的約束,不許離開奧蘭多鎮。因此她失去了兒童福利社的工作。此後,她不得不到家具店當推銷員,在洗衣店、修鞋店做工。1966年,當局禁止她「準備、編輯、出版、印刷或傳播任何文件、書籍、小冊子、記錄、標語和照片」等。這一年,當她去羅本島訪問曼德拉時,為了在許可證到期之前趕到那裡,她沒有坐火車而改乘飛機。為此,她被指控違反了探監規定。

  1967年7月9日,溫妮到羅本島探望曼德拉。上岸後,她徑直走到候見室。這裡氣氛陰森,而且很壓抑,有三個軍官來回巡邏,另有一位守在門口。窗臺上有個很大的煙灰缸,是用貝殼做的,裡面扔滿了煙蒂,旁邊的兩個廁所又髒又臭。那位軍銜高一點的軍官像以前一樣警告她:「你只能談家務事和孩子,不能談別的,不能談政治問題。如果你們說些我們聽不懂的話,你的探視就要被打斷。」過了一會兒,他喊道:「曼德拉夫人,你可以進來了。」

  然後,在3名看守的陪同下,他們開始通過耳機對話。中間隔著一塊厚厚的玻璃,雙方都難以看清對方。曼德拉仍是那麼開朗,對孩子們的成長特別關心。那一年,津薺7歲,津妮8歲。溫妮為了讓孩子上學,找了納爾遜的一位親戚。但這位親戚屬有色人種,因而不能在黑人學校裡為她們註冊。最後,她只好將她們帶到有色人種學校,以她的名義為兩位女孩註冊。誰知,安全部門很快獲悉了這事,竟派人把學校校長拘留起來。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溫妮借助朋友們的安排,只好將她們送去斯威士蘭讀書。問了孩子的情況,曼德拉又囑咐溫妮要堅強:「對我來說,生活和幸福就是你的愛和支持。」隨後,他又要溫妮靠近一點,「這樣,我才看得清你穿著什麼衣服呀!」在曼德拉的眼裡,溫妮永遠是一個逗人喜歡的小姑娘。

  溫妮含情脈脈地看著自己心愛的丈夫。她多麼希望有一個自己的家,一個溫馨的家。每天早上,為他準備一杯水果汁,等他洗完澡後給他擦身子。和他一起帶著津妮和津薺去野餐,去郊遊,『到家鄉去飽覽那田園風光。她看著曼德拉那模糊的輪廓,多麼想沖過去和他擁抱啊。45分鐘很快就過去了,「時間到了!」透過玻璃隔板,他們相互吻別了。

  離開羅本島,溫妮登上了回開普敦的船。像每次探監後一樣,她感到充滿希望。用她自己的話來說,「到那兒去是令人振奮的,有一種像蓄電池被重新充電一樣的感覺。我想,這是因為他們給了我們那樣多的鼓舞,那麼多的勇氣。他們當然會回來,回來後在一個黑人執政的南非扮演自己合法的角色。納爾遜將成為我們的總理。」45分鐘後,船靠岸了。她一上岸,就碰到了麻煩事。

  一個名叫塞科姆的警察擋住了她,審問她:「你在開普敦住在什麼地方?」當時,溫妮打算在開普敦的尼揚加住兩天,但她對這位警官很討厭,可以說是一種本能的反感。「問這幹什麼?你的責任就是了解曼德拉夫人的行蹤。如果你是個警察,你應該知道我的住處。我是不把自己的地址告訴陌生人的。」塞科姆仍要求溫妮說出她的地址,溫妮生氣地說,「那你就靠跟蹤我來賺錢吧。走開,別擋著我的路。」說完,她坐上自己的汽車,朝開普敦開去。

  隨後,她被控違反禁令,沒有向開普敦的治安警察提供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在法庭上,塞科姆堅持說,他曾告訴曼德拉夫人他是警察。而溫妮則堅持,他沒有公開自己的身份,她認為他是個記者,初級法院的法官接受了塞科姆的證詞,曼德拉夫人被判12個月監禁。但12個月除4天之外,其餘刑期全部緩期3年執行。溫妮不服判決,向高級法院上訴。辯護律師認為,鑒於曼德拉夫人在開普敦只住了兩天,不能說她在開普敦有什麼「住址」。但國家方面的律師反駁說,她有「住所」,因為「住所」的定義是「可以找到某人並與之進行聯繫的地方」。曼德拉夫人是故意拒絕將住址告訴那位警官。她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她只好在監獄裡呆上4天。

  1967年6月21日,一個新的「一般法修正案」,或稱為「恐怖主義法」正式生效。這一法令使南非警察有權逮捕他們認為有危及法律和秩序行為的人或圖謀煽動他人如此行為的人。該法定義含混,幾乎每一個反對南非政權的人都可以在沒有搜捕證的情況下被逮捕、拘留、審訊,甚至無限期地單獨關押。正是基於這一法令,溫妮·曼德拉與其他21名男女於1969年在一次全國範圍的搜捕中被關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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