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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13.轉入地下

  奧立弗·坦博正在開普敦一個工會的辦公室召開會議。「嘭!嘭!嘭!」一陣急促的敲門聲響起來。「誰呀?請進來!」一位黑人婦女沖進門來,上氣不接下氣:「快走!警察就在那邊的辦公室搜查。」在一位名叫羅納德·塞戈爾的記者的引導下,坦博踮著腳從後面的樓梯溜下去了。下樓後,他停下來仔細聽了一陣。當確信沒有人跟蹤後,他一溜煙竄上街心。街頭上傳來了報販的叫賣聲:「賣報!賣報!維沃爾德已宣佈非國大和泛非大非法!」

  1960年4月8日通過的「非法組織法」無論對非洲人國民大會還是泛非主義者大會來說,都是一個突然的打擊。成立才剛剛1年的泛非主義者大會對此毫無思想準備。大會領導人索布克韋在反通行證的行動中自願違法被捕,被判處3年徒刑,勒巴洛、科薩納等都先後被拘留。大部分領導是在沙佩維爾慘案發生後才被捕的,於是根據公安條例,他們被控有煽動暴行之罪。由於泛非主義者大會發起運動的策略就是鼓勵全體會員到警察局去自願被逮捕,並要求逮捕後不接受保釋,不接受辯護,不支付罰款;這樣,組織的領導層在宣佈非法後幾乎面臨崩潰。

  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情況不同。它對這一法令在思想上缺乏準備,這是因為該組織自成立以來從未鼓吹過使用暴力,每次行動都以溫和的方式和公開的號召來進行。

  值得慶倖的是,納爾遜·曼德拉在1952年蔑視運動後不久提出的M計劃的設想,就是組織有朝一日喪失合法地位而被迫進行地下活動。這一計劃的實施為城鎮支部保存了一部分基本力量。同時,非洲人國民大會全國執委會拒絕解散,並立即轉入地下活動,繼續組織和領導群眾。

  「非法組織法」是南非政府對民主力量的一次反撲。它不僅使政府有權禁止任何組織的活動,還對策動罷工的組織者或違抗法律的人處以極嚴厲的刑罰:5年以下的徒刑,500英鎊罰款,鞭抽10下,或是其中的兩項並罰。這比蔑視運動後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中規定的處罰重了10倍。當時對上述違法的處置是6個月監禁或50英鎊罰款,或兩項並罰。

  而制定這些法律的基本依據是這些組織旨在用暴力推翻政府。司法部長弗朗索瓦·伊拉斯摩斯在議會上氣勢洶洶地說:「他們的目的是要南非任何主張白人至上和白人領導的白人政府屈膝投降,他們不指望和平和秩序。他們需要的不是使南非所有的班圖人掙1英鎊一天,他們要的是我們的國家。」他們指責非洲人國民大會和泛非主義者大會用威脅的手段迫使其他非洲人參加運動,指責盧圖利和其他非洲領導人是暗地裡策劃暴力行動的兩面派。

  白人政府的另一條理由是非洲人國民大會和泛非主義者大會並不能代表全體南非黑人,他們只能代表極少數人的意願。伊拉斯摩斯認為,這兩個組織的正式成員只有70000人,「還不到全體班圖人的1%」。政府與班圖人溝通的最好辦法是土著權力機構,而不是這兩個激進組織。據他們看來,「99%的班圖人支持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

  但對政府的強硬政策,也有不同意見。統一黨和進步黨認為,不管非洲人國民大會和泛非主義者大會的目的如何,他們的組織並未對現狀構成威脅。這種鎮壓手段只會導致更強烈的反抗。要求得穩定,城市的黑人必須有某種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非法組織法」實施的第二天,4月9日,一個被時局攪得神經失常的德蘭士瓦的白人農場主開槍打傷南非總理維沃爾德。10天后,土地部長保羅·索爾發表講話,認為南非舊的歷史在沙佩維爾結束,國家應重新認真地考慮它的種族關係政策。有些白人雇主懾于動亂中爆發出來的黑人力量,主動給黑人雇員增加工資。

  非洲人國民大會面對政府的鎮壓措施,迅速作出反應。首先,它派出了坦博、諾克韋等一批談判能力強、富有經驗的領導人到國外尋求國際援助並開展其他工作。4月8日晚上,從開普敦逃出來的坦博化裝成塞戈爾的司機,倆人連夜驅車到達約翰內斯堡。在與其他的非國大領導商量後,塞戈爾又駕車將坦博送到貝專納蘭(今博茨瓦納)邊境。淩晨3點鐘,他們進入了貝專納蘭,然後又在車裡睡了一覺。早上,他們走進了地區長官的辦公室,「先生,非洲人國民大會的副主席奧立弗·坦博要求政治避難。」

  1960年6月,非洲人國民大會的坦博和馬基韋納與南非印度人大會的尤素福·達杜、泛非主義者大會的發言人納納·馬霍莫和彼得·莫洛齊發起成立了南非統一戰線。這個協調組織一成立,就在阿克拉、開羅、達累斯薩拉姆和倫敦等地積極工作,一方面尋求歐洲社會民主黨人的支持和新獨立的非洲國家的援助。另一方面要求國際上對南非實行經濟制裁。不幸的是,由於泛非主義者大會在南非國內的領導人極力反對與非洲人國民大會的聯合行動,這個統一戰線只存在了18個月就夭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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