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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9.自由憲章

  瑪麗·本森將蔑視運動稱為「一次驚人的勝利」,她對當時場景的描繪栩栩如生:

  在響應號召的10000名志願人員中,有8500多人不顧警察暴行的威嚇,不顧雇主的開除,也不顧大量報刊和無線電廣播的惡意宣傳,甘願坐監牢。有些教師過去一向是不參加活動的,現在也冒著丟掉飯碗的危險參加反抗。聯合國已經受到震動,開始討論種族隔離問題,世界輿論對非白種人的反壓迫運動也予以前所未有的認真關注。甚至南非政府也不談「白人統治」而開始談論「班圖斯坦」和班圖人的自治問題來了。「非洲人國民大會」的威信提高了;會員人數成倍地增加到100000人以上。然而,不公正的法令依然原封未動,確切地說,反而增加了。

  1952年的蔑視不公正法律運動確實引起了白人種族主義政權的恐慌,各項鎮壓法令亦隨之增加,如「公共治安法」和「刑法修正案」就是其中的兩項。這兩項法令在議會通過時甚至得到了反對黨——統一黨的支持。第一項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宣佈全國或某一地區處於戒嚴狀態,並且有權廢除任何法令。

  第二項法令更是大大加重了對不服從現行種族歧視法令的行為的處置辦法。對「抗議某一項法令」的行為處以300英鎊以下的罰款、3年以下的監禁或10鞭以下的鞭笞,而且往往三種刑罰並施。凡「勸說、鼓勵或強迫他人或團體」反對任何現行法令者,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而這項法律還適用於發表關於反對種族主義法律鬥爭事件報道的報刊雜誌發行人。

  這些殘暴的法令和將運動領導者進行審判、管制或監禁等一系列鎮壓措施,一方面使黑人解放運動的正常運作受到嚴重打擊,另一方面亦使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正式成員人數急劇下降。到1953年,正式成員已降到30000名。這些新形勢引起了非洲人國民大會新領導的密切關注。曼德拉認為:「我們緊迫的任務是鞏固這些勝利,保存我們的組織,為重新發起進攻積聚我們的力量。」

  非洲人國民大會全國執行委員會在徵求非洲人國民大會和南非印度人大會全國行動委員會的意見之後,制定了一個行動計劃,這就是被人們傳播並實施的所謂M計劃。這一計劃定出了新的鬥爭方式,全國執行委員會把它放在最重要的地位,立即指示各省支部切實執行並監督這一計劃的落實。

  這一計劃的具體方案是由曼德拉策劃的。在蔑視運動的後期,他已注意到必須改革舊的組織方法,即用群眾大會、廣播聲明和散發傳單來調動群眾的方法。同時,他從各項鎮壓措施的頒佈,考慮到必須對政府不許非洲人國民大會的公開活動有思想準備和組織準備。另外,在蔑視運動中,有些支部已大大擴充,人數甚至多達幾千人,這使正常的運轉呈現困難。在充分考慮了上述情況後,曼德拉提出了一套新的組織系統。

  這一組織系統的最小單位是以街道為核心的基層組織(cell),每條街道設立一個基層組織,並有一個組長。每7個這樣的基層組織合成一個地區(zone),由一名管理代表負責。每5個這樣的地區組成一個行政區(ward),由一名總代表負責。這5個地區中的一名管理代表可成為支部秘書處的成員,而支部秘書處則負責一個市鎮的非洲人國民大會的運作。曼德拉的這一計劃明顯受了姆達的影響,後者曾明確地提出要建立全國性的基層組織,這種基層組織包括城市和農村地區。

  M計劃的目的十分明確。第一,鞏固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機構。第二,能夠使重要決議在全國範圍內傳達到該組織的每個成員,而不必用召集公開集會、發表新聞公報或印刷通告等方式。第三,在各個地方支部建立有效的、真正代表人民力量和願望的自己的國民大會。第四,擴大和加強非洲人國民大會與人民之間的聯繫並鞏固國民大會對地方的領導。

  這個計劃通過以後,立即開始在德蘭士瓦以及其他省的很多支部貫徹實行,而且取得了一些效果。1953年的6月至9月,非洲人國民大會分別在索非亞城、傑米斯敦、克利普敦和比諾尼召開了地區會議,與會者人數增多,這從某種程度證實了這個計劃的成功。不言而喻,計劃的實施並不如設想的那樣理想,這是因為實際操作中的很多困難。第一,這需要做大量的組織工作,單靠業餘時間來從事這些工作是不可能的。正如納塔爾的一位非洲人國民大會領導所說的:「大部分人都忙於日常工作,很少有時間來承擔國民大會的職責。』其次是經費問題。例如,根據全國執行委員會的估計東開普需要35名全日制的工作人員來實施M計劃,在1953年他們收到全國總部100英鎊的工資。而每人每年只交會費2先令6便士。最後則是政府的各種持續不斷的干擾。在1952年新選出的27名執委會成員中,有11名處於管制禁令之下。所有這些因素都妨礙了M計劃的正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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