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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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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爾獎金 這份遺囑確定了評判獎金的基本原則。遺囑的執行人、獎金頒發機構的代表和諾貝爾家族的代表,曾共同為獎金實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這些指令包括在諾貝爾基金會的章程以及各種獎金頒發單位的特別規則裡;根據指令,所有這些章程和規則,都是從一九〇〇年生效的(後來有些改動),並且根據關於這項遺囑的糾紛所達成的一項協議,它們都經過了瑞典政府的批准。 按照遺囑的規定,獎金將授給那些在前一年裡曾經給予人類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國籍,只看功績。在文學方面,諾貝爾曾規定把獎金授給「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最傑出的著作」。 根據實施指令,「前一年」這三個字,不一定拘限於只考慮在那個時間之內所作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還沒有顯露出來的成就。另外一個評判條件是,該項成就應該是已經發表出來的。 將文學限制於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條規定,曾使頒發這項獎金的瑞典科學院,經常處於為難狀態;並且使這項獎金引起了很多批評性的爭論。開始的時候,這句話被狹義地按字義進行了解釋,其結果是,使世界文壇很多名將一概落選。「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個概念,後來逐漸有了改變,現在的那種廣義解釋,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學為基礎。 某些人已經有權推薦諾貝爾獎金獲得者的候選人,而另外一些人則由於受到各獎金頒發機構的邀請,從而被授與這種權利。這兩類提名人的選擇,都是根據能力作出的;而對於後者,還要考慮其廣泛性。各獎金頒發系統的規則略有差異,但在提名權屬於個人而不屬科學院或其他機構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這是為了避免引起公開的討論和投票,從而可能給那些潛在的獲獎候選人造成不必要的難堪。任何對於諾貝爾獎金的毛遂自薦,都要被作為取消資格的一個理由,這在各授獎系統都是這樣作的。現將各授獎系統的資格規定,簡要地分述如下: §物理和化學 根據章程中第七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推薦獲獎人: 1.皇家自然科學院的瑞典或外國院士; 2.諾貝爾物理和化學委員會的委員; 3.曾被授與諾貝爾物理或化學獎金的科學家; 4.在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赫爾辛基大學、卡羅琳醫學院和皇家技術學院永久或臨時任職的物理和化學教授,以及在斯德哥爾摩大學有永久性職務的這種學科的教員 5. 6.自然科學院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生理或醫學 下列人員有權提出獲獎候選人名單 1.卡羅琳醫學院教學機構的成員; 2.皇家自然科學院醫學部院士; 3.以前的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 4.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和赫爾辛基大學醫學系的系務成員; 5. 6.授將單位可能認為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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