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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諾貝爾機構與諾貝爾獎金

  (作者:尼爾斯·斯塔爾)

  §諾貝爾機構

  諾貝爾基金會,是根據阿爾弗裡德·諾貝爾遺囑的規定建立起來的。他的這項遺囑於一八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也就是在他一八九六年十二月十日去世前大約一年的時間,於巴黎簽署的。管理這個基金會和獎金頒發機構的章程,是由瑞典國王于一九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議會頒佈的。因此,這個基金會的出現,是在阿爾弗裡德·諾貝爾死後大約三年半的事情。

  受這一章程的制約機構是:

  1.諾貝爾基金會及其理事會和董事會;
  2.四個獎金頒發機構:瑞典皇家自然科學院、皇家卡羅琳醫學院、瑞典科學院和挪威議會的諾貝爾委員會;
  3.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分別負責每項獎金事務(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議會的那個委員會,它本身就是一個獎金頒發機構)
  4.四個諾貝爾學會,分別對每家獎金頒發機構負責。

  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各有三至五名委員,分別由所屬的機構指定。每個委員會可以召集專家參加評議和推薦工作,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以增選臨時委員,臨時委員有權參與決定。委員和專家們,可以從超出獎金頒發機構本身的範圍去挑選,而且不分國籍。委員會的職能走為對口的相應獎金頒發機構,進行籌備工作和提供諮詢意見;但挪威委員會由於本身就是獎金頒發機構,因此其職能有所例外。

  諾貝爾學會分別由每個獎金頒發機構建立,以便對獎金的執行過程,進行必要的調查,並以各種方式推行基金會的宗旨。後一項職責現在變得更加重要。這些協會及其寫在括弧裡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學院諾貝爾學會(1905),下設物理學部(1937)和化學部(1944)

  卡羅琳醫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生物化學學部(1937)、生理神經學部(1945)和細胞研究與遺傳學學部(1945)

  瑞典科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諾貝爾現代文學圖書館(1901)

  挪威諾貝爾學會,下設一座收藏關於和平與國際關係方面書籍的圖書館(1902)

  §組織、管理與財務

  諾貝爾學會的負責人和職員,由獎金頒發機構討論選擇。這些任命均不分國籍。

  諾貝爾基金會的理事,由各獎金頒發機構挑選,總共有十五名現事,每個獎金機構選擇三名。理事們選舉產生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但正副董事長不在此內,他們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會的其它主要任務是,審閱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審計員們的財務報告,並對董事會當年的工作進行審核批准。

  基金會的董事會,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組成。他們從董事會的成員中,選舉一名執行主任。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基金和基金會的其它財產。

  執行主任是基金會的行政負責人。他負責起草基金會投資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資和人事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管理基金會的各種財產。他還負責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隆重授獎儀式的安排工作。在五任執行主任中,最傑出的是拉格納·索爾曼,他是阿爾弗裡德·諾貝爾的生前友好與合作者,也是他的遺囑的執行人之一。索爾曼先生從基金會的開始,直到他在一九四八年去世,曾在基金會裡擔負過不同的職務,應該說他在工作中,始終貫徹執行阿爾弗裡德·諾貝爾的精神。基金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由於他在執行這項遺囑方面,所具有的嚴肅熱情和所進行的獻身工作。隨著他的去世,將基金會與這位捐獻者聯繫起來的最後一個人,也就不復存在了。

  自從一九二六年以來,基金會在斯德哥爾摩有了自己的辦公大樓,即座落在斯圖爾街十四號的諾貝爾大廈。

  從阿爾弗裡德·諾貝爾的遺產接收過來的錢,總共有三千一百多萬瑞黃克朗。根據章程規定,將這筆錢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獎金基金,約二千八百萬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來設立「建築物基金」(行政大樓和每年舉行授獎儀式使用的大廳租金)和「組織基金」,五項獎金部門各有一份「組織基金」,用來支付各自的諾貝爾學會的組織費用。

  主要基金的增長,是通過每年將它在當年所獲淨收入的十分之一作為附加資金,通過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利息,以及通過把這些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於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為資本而取得的。每年將主要基金得到的淨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後平均分成五份,交給各獎金頒發機構使用。各獎金頒發機構,都將自己攤到的那份金額的四分之一,留下作為與獎金頒發有關事宜的費用,其餘部份則交給各自的諾貝爾學會,每份金額的四分之三,構成獎金的款項。

  除了組織基金之外,頒發各項獎金的部門還有由它們支配的「特別基金」和儲蓄基金」,作為規定範圍之內某些特殊目的的費用。

  一切基金和其它財產,均屬諾貝爾基金會所有,並由它來進行管理。

  總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減去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資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各獎金部門的經費),然後將它分成五個等份,就是每年頒發的諾貝爾獎金的金額。一九〇一年第一次頒發的獎金,每份金額為十五萬零八百克朗。現在的獎金,在票面上要高出百分之七十左右①,當然在實際價值上,卻要比這個數字低得多。從一九四六年起,基金會的財產和由此而來的收入,除地方不動產稅外,其它稅款均被免除。在這之前,總共交出的稅款達一千三百五十萬瑞典克朗。據瞭解,獎金獲得者的所在國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實上,也對這種獎金免收所得稅。

  ①一九八一年,每份獎金的金額為一百萬瑞典克朗,相當於一九〇一年的六點六三倍。——譯者注

  基金會的投資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從而增加獎金的金額,作為頭等重要的因素來制定。遺囑本身曾指示執行人把剩餘的財產投資到「安全的證券」方面,從而形成諾貝爾基金。在一九〇一年最初為董事會制定的投資規則中,「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曾根據當時的情況,被解釋為意味著金邊證券,或者以這類證券或不動產為抵押的貸款,而這類證券和不動產,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發行或存在的。由於兩次世界大戰及其在經濟和金融方面的後果所引起的變化,「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需要根據現有的經濟條件和趨勢,而重新加以解釋。因此,在基金董事會的要求下,原來對於投資的限制,已經逐漸有所放寬。根據這種情況,自一九五八年以來,基金會原則上可以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

  款方面投資,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面投資。

  然而,在對外國股票投資方面的某些限制,卻仍然存在。這些改變的目的是,盡可能地保護住資本和收入。從而使獎金能夠不因貨幣貶值而降低,並且能夠抵得住貸款市場利率降低的情況,而不致使這項資本減少。基金會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資它的基金資本。在某種程度上,也在別的國家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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