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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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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嶄露頭角 富蘭克林與眾不同,他是一個進步主義者。他的驚人的毅力贏得了廣泛的稱讚。美國的社會局面充分地表明全國絕大多數選民支持進步主義。在什麼是進步主義的問題上,美國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進步主義包括什麼內容,美國人還是打算試一試進步主義。 1911年底威爾遜和羅斯福第一次會面。羅斯福和其他許多民主黨人朝聖般地去特倫頓的州議會,想看看突然成了民主黨內令人振奮的一股新力量的學者兼政治家威爾遜。那時,威爾遜才當了幾個月的州長,但已經把黨魁專制的新澤西州變成了實行進步主義的楷模,因而在全國遐邇聞名。他迫使州議會通過改革派所夢寐以求的許多法案:顧主責任法,直接預選法,反貪污法以及加強對鐵路、公用事業與其他企業的管理的法律。威爾遜和羅斯福接連談了好幾個鐘頭,討論了進步的立法和6月將在巴爾的摩舉行的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上威爾遜獲得提名的前景。 羅斯福後來在說明為什麼他支持威爾遜,為什麼其他進步人士應該投威爾遜的票時,認為威爾遜是「改善美國人再也不能忍受的處境的那次運動」的先驅。他又說,威爾遜「十分瞭解廣大工人的勞動福利和社會福利問題」,堅定不移地開展旨在「改善各類人的生活狀況」的鬥爭。在關稅、對托拉斯的控制、保護自然資源等重大問題上,威爾遜的立場鼓舞著所有的進步人士。 威爾遜在整頓政治、提高政治道德水平方面是一位卓有貢獻的領導人。 前不久富蘭克林嘗到過坦慕尼廳威力的滋味,這一經驗使他清醒起來,成了他毅然加入威爾遜陣營的原因之一。羅斯福認為參與全國性政治可以避免坦慕尼廳的打擊。若是他支持的候選人登上總統寶座,那麼及早加入威爾遜的行列就有希望給自己在華盛頓謀個官職,那時坦慕尼廳要報復也無能為力了。 在反對希恩的鬥爭之後,羅斯福的工作遠不是那麼引人注目了。他剛剛登上政壇的時候對進步主義只有膚淺的認識。實際上他給政治下的定義是「誠實問題……是為爭取廉潔政府而鬥爭」。他對於哲理思想,對於抽象的觀念,很不得心應手。像西奧多·羅斯福一樣,他認為必須由人民來重新控制政府,政府應該維護「公眾利益」而不是維護貪得無厭的「個人利益」。儘管兩位羅斯福都沒有對「政治」一詞下過明確的定義,但他們二人都是這個時代的產物。 年輕的羅斯福全盤接受了機械主義的改革措施,它是進步主義的主要內容。第一步並不困難。在「希恩事件」上陷入僵局之前,羅斯福提出一項決議案,要求紐約州的國會議員們支持有關直接選舉美國參議員的憲法修正案。4月份的州議會休會後不久,這項決議案便付諸討論了。在羅斯福的帶領下他們辯論了五個鐘頭,隨後決議案在參議院以28票對15票獲得通過。 四天以後,州眾議院又通過這項決議案。 羅斯福選區的選民並不介意他搞唐·吉訶德式的行動來攻擊坦慕尼廳,只要他關心選民的要求就行。羅斯福是林業、漁業及狩獵委員會主席,隨後又擔任農業委員會主席,本身也是個紳士、農場主,所以極力地維護選區在農業方面的利益,並支持採取保護資源的措施,特別是與木材資源有關的措施。進步主義基本上是中產階級主義,羅斯福選區裡為數眾多、具有舉足輕重影響的農場主、商人和專業人員都同情進步主義,反對坦慕尼廳的陰謀。 由於大多數選民反對婦女有選舉權,羅斯福在這個問題上的第一次表態是很曖昧的。當羅斯福最後支持婦女有選舉權時,埃莉諾感到震驚。她後來這樣說:「我那時沒有認真想過這個問題,因為我認為男人本來就比較優越,比女人更懂得政治……我現在不能說我早在那時就是個女權主義者。」 由於不瞭解產業革命所帶來的殘酷現實,羅斯福很難明白勞資關係的非人格性,對勞動人民為得到一種活命糊口的工作而激烈競爭的情況,對大多數非熟練工人繁重單調的勞動情形一無所知。然而值得贊許的是,羅斯福畢竟能夠提高認識,改變看法。在為改變阿迪龍達克鐵礦的極其危險的勞動條件的鬥爭中,羅斯福發揮了積極作用,並支持了三角公司火災後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工廠安全措施。羅斯福後來提出一項「每週休息一天」的法案,既得到選區裡的教徒的贊同,也得到工會的支持,羅斯福終於支持了婦女每週工作不得超過54小時的法案。路易斯·豪甚至說,是羅斯福在議會的那篇演說才使得這項法案得以通過。 在決定追隨伍德羅·威爾遜不久,羅斯福想準備一篇全面闡述自己的政治、經濟觀點的聲明。這就是羅斯福於1912年3月12日在紐約州特羅伊向人民論壇發表的一篇講演。這篇講演隱隱約約地勾畫出「新政」的某些輪廓。 羅斯福主張讓國家在管理經濟方面發揮其重大作用,以便為廣大民眾謀求更多的福利。同時他還義正詞嚴地反對在私有財產的便利與公共福利發生矛盾時私有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性。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羅斯福的這篇講演的精神實質是取自西奧多·羅斯福與赫伯特·克羅裡的「新民族主義」,而不是取自威爾遜的理論。 羅斯福相信,有關個人自由的觀念已經不能適應當時美國的社會動盪,他主張採用對付這種挑戰的新理論。他說:「事實表明,競爭在一定限度內是能夠發揮作用的,但超過這一限度就不起作用了。而我們目前必須力爭的合作卻能發揮競爭所起不到的作用。」羅斯福不願將合作說成是「公有的利益」,他也不願將合作說成是「人與人之間的兄弟關係」,因為這聽起來太具有理想主義的色彩。他對合作所下的定義是「為整體的自由而奮鬥」,而不是「為個人自由而奮鬥。」 羅斯福指出在18世紀的德國,地主有權按自己的意志使用自己的土地,甚至有權將樹木全部砍掉,150年之後,只能按國家規定的科學方式砍伐樹木,以便維護整個社會而不僅僅是地主的利益。這樣,德國人就「超越了個人有權任意處置自己的資產的自由」。在紐約州也發生了類似的情況。「我們開始認識到,為了全州百姓的健康和幸福,有必要對個人和木材公司加以限制,不允許它們像阿迪龍達克公司或凱特斯基爾公司那樣為了賺錢竟在森林裡任意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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